土耳其法律中文版土耳其
法律编号 492

规费法

Harçlar Kanunu

第492号法律规范国家就司法、公证、税务司法、地契与地籍、领事、护照与居留、船舶与港口、执照及交通等事项收取的规费,包括缴费义务、豁免、计征标准和比率以及缴纳方式。

第1条规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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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收取的规费如下:

1. 司法规费,

2. 公证规费,

3. 修订:1982年1月21日,第2588号法律第1条税务司法规费,

4. 地契与地籍规费,

5. 领事规费,

6. 护照、居留证、工作许可、工作许可豁免、签证及外交部认证规费,

7. 船舶与港口规费,

8. 特许状、执照及文凭规费,

9. 交通规费。

第一编

司法规费

第一章

缴费义务

对象:

司法事项中列于本法所附第(1)号收费表者,须缴纳司法规费。

在刑事法院就属于私法的权利作出判决的,亦按第(1)号收费表收取规费,但庭审规费除外。

仲裁裁决:

对于法院院长或法官就仲裁裁决须予执行所作的批注,根据仲裁裁决的性质收取裁定及判决规费。

对外国仲裁裁决以及依法必须通过仲裁解决的诉讼,亦以同样方式收取规费。

外国法院判决:

为请求执行许可外国法院所作判决而提起的诉讼,根据该判决所判给标的的价值、种类和性质,按第(1)号收费表收取规费。

地区行政法院及国务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的事项:

修订:1982年1月21日,第2588号法律第2条

向地区行政法院及国务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按第(1)号收费表收取规费。

但是,涉及税、捐、规费及类似财政负担以及与之相关的加收额和罚款,且属于地区行政法院及国务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事项,按第(3)号收费表缴纳规费。

反诉及参加诉讼:

反诉与独立诉讼一样须缴纳规费。

参加诉讼的人申请法律救济的,须缴纳与向其所参加一方收取的规费相等的规费。

重新收取规费:

从案件处理清单中撤下的案卷,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启动的,诉讼的审理以重新缴纳规费为条件。

判决的撤销:

对判决被撤销后作出的判决,按新判决收取裁定及判决规费,此前就被撤销判决已收取的裁定及判决规费,从后续判决的规费中抵扣。

更正裁定:

更正裁定的申请被接受后,被上诉的判决获得维持的,按就被上诉判决已收取的规费数额重新收取规费。

再审:

再审申请被接受后进行的诉讼,与新诉讼一样须缴纳规费。申请再审的人最终胜诉的,此前已收取的规费予以抵扣。

缴费义务人:

一般而言,司法规费由提起诉讼或请求办理须缴规费事项的人负担缴纳义务。

因审查监护人账目而收取的规费,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向监护人收取。

无任何请求而依职权办理的事项的规费,如无相反规定,向受益于该事项的人收取。

庭审规费的缴费义务人:

在民事和商事法院,审理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同意而延期的,庭审规费向双方当事人收取;因未办理本可提前办理的事项而延期的,向导致延期的一方收取。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延期系由代理人造成的,庭审规费由代理人负担。

由代理人或当事人负担的庭审规费未在随后两次庭审中缴纳的,加倍收取。仍未缴纳的,裁定致函财政机关,按该数额征收规费。

第二章

除外与豁免

免于规费的事项:

下列事项免于规费:

a) 修订:1980年3月20日,第2430号法律第1条价值不超过50新土耳其里拉的诉讼和执行程序(与商业票据有关的执行程序除外),

b) 关于指定和撤换监护人、接受申请法官回避以及法官自行回避的裁定,

c) 修订:1980年12月30日,第2366号法律第1条与每月不超过100新土耳其里拉的扶养费有关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在判决为多人利益给付扶养费的判决书中,为每人利益判给的数额应单独计算。,

d) 执行审查机关关于更正和撤销因执行与破产处过错而错误办理事项的裁定,以及因该撤销或更正而重新办理的事项,

e) 在商业登记中依职权所作的更正,以及因户籍管理机关在当事人无过错情况下依职权所作更正而在商业登记中进行的更正,

f) 执行审查机关关于处罚的裁定以及对该裁定提起上诉的程序。

g) 依《执行与破产法》第270条办理的财产清册编制事项,

h) 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判决书及其他文书副本,

i) 共和国检察官代表公共利益向民事法院提起的诉讼及法律救济申请,以及针对刑事法院所作裁判的法律救济申请,

J) 增加:1982年1月21日,第2588号法律第3条列入一般预算的机关属于本法第1号和第3号收费表范围的全部事项。

(就上述事项计算的规费,由主管机关按列入一般预算的机关胜诉的比例裁定向对方当事人收取。)

豁免规费者:

士兵,以及由国家承担并提供其所需的下士和中士,就司法事项免缴规费。

第三章

规费的计征标准和比率

计征标准:

司法规费对第(1)号收费表所列事项,依价值标准按比例计征,依事项的种类和性质按定额计征。

价值基础:

依价值标准缴纳规费的事项,以第(1)号收费表所列价值为基础。在排除妨害、登记及注销土地登记簿记载等涉及不动产物权本身的诉讼中,以不动产的价值为准。

在涉及不动产物权本身的诉讼中同时提出占用补偿(ecrimisil)和损害赔偿等请求的,规费按不动产价值加上所请求的损害赔偿和占用补偿数额收取。

在价值可以确定的情形下,起诉状中必须载明价值。未载明的,责令原告确定。拒绝确定的,起诉状不予处理。

对确定不足的价值,适用第30条的规定。

腾退诉讼中的价值:

在不动产腾退诉讼中,无论是否存在书面合同,均按一年租金收取裁定及判决规费。

不动产或船舶的腾退与交付:

在关于不动产或船舶腾退与交付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收取规费按一年租金计算,无租金的,按就该期间评估的金额计算。

动产的交付:

在关于动产交付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收取规费按判决书或执行申请中载明的动产价值计算,未载明的,按评估的价值计算。

执行程序中的利息: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开始后产生的利息不计入规费的计算。

规费的比率:

司法规费按第(1)号收费表所列比率收取。

撤回诉讼、认诺或和解:

撤回诉讼、认诺或和解发生在审理的第一次庭审中的,收取裁定及判决规费的三分之一;发生在其后的,收取三分之二。

撤回执行程序: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为将撤回执行程序记入笔录,收取所撤回金额对应执行收取规费的一半。但是,在被扣押财产已被出售并变价后撤回的,执行收取规费全额收取。

不动产或船舶腾退与交付中的执行收取规费比率:

在关于不动产或船舶腾退或交付的执行中,执行收取规费按第(1)号收费表所列数额的一半收取。

第四章

规费的缴纳

缴纳方式:

司法规费由办理须缴规费事项的法院或机构收取。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而不适用本条。

定额规费的缴纳时间:

(1)号收费表所列定额规费,应在相关事项办理之前预先缴纳。

依其性质须在事项结束时计算并收取的规费,应自规费债权产生之日起15日内缴纳。

规费未预先缴纳或未在期限内缴纳的,须在缴纳规费后方可继续办理后续事项。

比例规费的缴纳时间:

(1)号收费表所列比例规费,按下列时间缴纳:

a) 修订:2010年7月23日,第6009号法律第18条裁定及判决规费,

裁定及判决规费的四分之一预先缴纳,其余部分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但是,因死亡和身体伤害提起的物质与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中,预先收取的规费比率按二十分之一适用。剩余裁定及判决规费未缴纳,不妨碍判决的送达、交付执行以及法律救济的申请。

b) 执行收取规费,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收取规费在清偿债权时缴纳;未清偿的,自规费债权产生之日起15日内缴纳。

规费债权自执行完成时产生。

本项规定亦适用于按标的价值收取的破产规费。

c) 与保证金、财产清册编制及遗产事务有关的规费,

(1)号收费表(D)部分所列与保证金、财产清册编制及遗产事务有关的规费,自事项结束之日起15日内缴纳。

无判决依据的执行程序中的预缴规费:

对不以判决为依据的执行申请,预先收取债权金额的千分之五。

预缴规费从执行结束时应收取的正式规费中抵扣。

在不以判决为依据的执行程序中,债权人被迫诉诸法院的,预先收取的规费退还债权人,或者应债权人请求从法院规费中抵扣。

中央执行系统规费:

增加:2018年12月6日,第7155号法律第18条

在依2018年12月6日第7155号《关于订阅合同所生金钱债权执行程序启动办法的法律》进行的执行程序中,预先收取中央执行系统规费。

在进入扣押阶段之前通过中央执行系统终结的执行程序,不另行收取执行申请规费和执行收取规费。

执行程序未能在中央执行系统范围内终结或者撤回执行的,已收取的中央执行系统规费不予退还。但是,已确定的执行程序在执行处继续进行的,已收取的中央执行系统规费中超出其缴纳之日有效的执行申请规费数额的部分,从执行结束时应收取的执行收取规费中抵扣。

按确定不足的价值缴纳规费:

审理过程中确定的价值被查明高于起诉状中申报的价值的,仅就该次庭审继续审理;在下一次庭审之前未就不足价值补足预缴裁定及判决规费的,诉讼不予继续。在《民事诉讼法》第409条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处理案卷,以缴纳不足的规费为条件。

预收裁定及判决规费的退还:

预先收取的裁定及判决规费在事项结束时被查明超过应缴数额的,多出部分经申请予以退还。

第五章

其他规定

未缴规费的事项:

司法事项应收取的规费未缴纳的,不办理后续事项。但是,另一方当事人缴纳了义务人未缴纳的规费的,事项继续办理,且该款项在审理终结时无须另行申请即在判决中予以考虑。

劳动者债权的执行:

在执行劳动法院判给劳动者的权利和债权时,不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规费即办理必要事项。劳动者胜诉的,上述规费在执行结束时计算,无须另行判决即向债务人征收。

差旅费用及补贴:

废止:1991年5月8日,第3717号法律第3条

以委托方式进行的执行程序中的费用:

以委托方式请求另一执行与破产处办理某一事项时,办理该事项所需的费用寄送该机构。

款项存入银行和财政金库:

第一款:宪法法院2023年4月5日E.2023/48、K.2023/72号裁定废止

第二款:宪法法院2023年4月5日E.2023/48、K.2023/72号裁定废止

对于将款项存入银行和财政金库,不以费用名义向当事人收取任何款项。

向债权人汇寄款项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当事人自有权取得之日起十年内未申请领取其有权取得的款项的,该款项作为国库收入入账。

未按期缴纳的规费:

本法规定了缴纳时间的规费中未按期缴纳的,由相关法院和机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当地税务局,并由税务局征收该规费。

书面通知中应明确载明规费的种类和性质、数额以及义务人的姓氏、名字和最后居住地址。

第二编

公证规费

第一章

缴费义务与豁免

对象:

公证事项中列于本法所附第(2)号收费表者,须缴纳公证规费。增加句:2016年7月15日,第6728号法律第30条对于制作多份且载有特定金额的文书所涉须缴比例规费的事项,仅就一份收取规费。

定金、撤回补偿金、工资扣留、违约金条款等属于合同制裁性质的承诺,除非其本身构成独立合同的标的,不收取规费。

增加款:1967年7月13日,第903号法律第5条经总统给予税收豁免的基金会的设立事项以及向该基金会所作的捐赠,不缴纳规费。

主管机关要求的副本:

在涉及公法的事务中,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副本不收取规费。

缴费义务人:

公证规费由请求办理须缴规费事项的人负担缴纳义务。

第二章

规费的计征标准和比率

计征标准:

公证规费对第(2)号收费表所列事项,依价值或重量标准按比例计征,依事项的种类和性质按定额计征。

价值基础:

依价值或重量标准缴纳规费的事项,以第(2)号收费表所列价值或重量为基础。

修订第二款:2008年6月4日,第5766号法律第11条涉及动产和不动产的购买、出售、承诺和质押的各类合同、票据和文书中,必须载明价值。本规定不适用于质押清单,也不适用于为提交公共行政机关而就遵守相关法规所定规则出具的承诺书。

各类事项中的价值:

计算收费表所列比例规费时,以下列各项为规费基础:和解事项中为和解金额;质押事项中为质押金额;租赁中为按合同期限计算的租金总额,期限不确定的,为一年租金数额;雇佣合同中为按期限支付的工资总额,期限不确定的,为一年工资数额;资合公司中为已投入及承诺将来投入的资本总额;设定终身年金的,为一年年金数额。

租赁的转让和终止,按剩余期限收取规费;增加资本的,仅按增加部分收取;分割资本的,按现有数额收取。

增加:1990年12月15日,第3689号法律第10条机动陆路车辆的购买、出售和承诺事项中载明的价值,不得低于土耳其保险与再保险公司协会根据交易标的车辆的类别、品牌、型号、类型和车龄所确定、并在交易之日有效的车辆综合保险(kasko)基础价值。未列入土耳其保险与再保险公司协会所编清单的旧型号车辆,其最低价值按清单所列该车辆最旧型号的确定价值每一型号年度减少10%的方式确定。未列入该协会所编清单的车辆,其价值不得低于同类车辆的价值。本款实施的程序和原则由财政与海关部确定。

人员和签名的多数:

一人代理多人,不导致规费增加。

但是,在依法须对全部签名进行认证的事项中,以代理方式签名的,就代理人签名认证收取的规费按其所代理的人数倍增。

在某一事务中共同行事的代理人以及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连带保证人在同一文书上所作的多个签名,视为一个签名。

但是,代表人基于其所具有的多重身份签名的,规费按身份数量倍增。一人同时为自己并代表他人签名的,为其本人单独收取规费,为他人则依前款规定另行收取规费。

多人为不同事务在同一文书上签名的,就各人所签部分分别向各人收取规费。

规费的比率:

公证规费按第(2)号收费表所列比率收取。

合并办理的事项:

相互关联的事项合并办理的,按需收取最高规费的事项收取一项规费。

各类事项中的规费:

延长期限和续展到期日的,收取原票据、合同和文书已收规费的一半。

增加款:2016年7月15日,第6728号法律第31条在公证处办理且载有特定金额的各类票据、合同书和文书发生变更的,与变更有关的票据、合同书和文书就增加的数额按同一比率缴纳规费。

第三章 规费的缴纳

废止:1972年1月18日,第1512号法律第208条

缴纳时间:

公证规费在相关事项完成之前预先收取。

第四章

其他规定

责任:

制作和认证事项因公证人的过错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公证人负有以个人名义赔偿其所收规费和报酬数额的义务。

规费和报酬已获赔偿,不妨碍当事人依一般规定另行向公证人请求损害赔偿。

应付给公证人的报酬及售卖佣金:

废止:1972年1月18日,第1512号法律第208条

第三编

税务司法规费

第一章

缴费义务

对象:

修订:1982年1月21日,第2588号法律第4条

税务司法事项中列于本法所附第(3)号收费表者,须缴纳税务司法规费。

缴费义务人:

修订:1982年1月21日,第2588号法律第5条

税务司法规费,由就须缴规费事项向税务法院、地区行政法院及国务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提出申请的人缴纳。

第二章

规费的标准、缴纳与退还

计征标准:

修订:1982年1月21日,第2588号法律第6条

税务司法规费对第(3)号收费表所列事项,依价值标准按比例计征,依事项的种类和性质按定额计征。

规费的缴纳:

修订:1982年1月21日,第2588号法律第7条

税务司法规费中的“申请规费”,在递交起诉状时凭收据缴纳。

比例规费和定额规费依通知书制度,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向相关税务局缴纳。

规费的退还:

修订:1982年1月21日,第2588号法律第8条

就税务法院所作终局裁定收取的比例规费和定额规费(申请规费除外),在地区行政法院或国务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作出有利于纳税人的裁定时,按纳税人胜诉的数额,自确定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内予以退还,或者应申请抵扣税款债务。

第四编

地契与地籍规费

第一章

缴费义务

对象:

地契与地籍事项中列于本法所附第(4)号收费表者,须缴纳地契与地籍规费。

缴费义务人:

修订第一句:1982年1月21日,第2588号法律第9条土地登记和地籍规费由本法所附费率表中列明的人缴纳;对费率表中未列明的事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下列人员承担缴纳义务:

a) 取得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的人(取得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份额比例缴纳规费),

b) 设立抵押的,抵押设立人,

c) 地籍事务中,以其名义办理登记的人,

d) 因继承而以继承人名义登记虚有所有权的,成为虚有所有权人的人,

e) 回复(rücu)的,实施回复的一方,

f) 其他事项中,为其利益办理该事项的人。

第二章

例外

免缴规费的事项:

修订:1982年1月21日,第2588号法律第10条

下列事项免缴规费:

a) 一般预算和特别预算机关、省特别行政机关、投资监督与协调局、市镇和村庄将取得的不动产及其他物权的登记、需要注记的事项及其注销,

b) 公益社团以及经总统给予免税的基金会将取得的不动产及其他物权的登记和需要注记的事项,属于上述社团和基金会的设施的登记,以及上述设施日后将取得的不动产及其他物权的登记和需要注记的事项,及其注销。

c) 因土地登记和地籍机关在相关人员无过错情况下所犯错误,以及因户籍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更正而对土地登记记录所作的更正,

d) 法院、执行和破产处以及其他官方部门要求提供的记录和文件副本,

e) 在对等条件下,外国为其外交或领事需要将取得的不动产及其他物权的登记、需要注记的事项及其注销,

f) 与为考古研究而进行的取得有关的登记、注记和注销(本免除规定的适用条件,由财政部在征求国民教育部意见后确定,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g) 与依照第7269号法律建造的住房、依照第4753号法律进行的取得,以及依照第3202号法律利用土耳其共和国农业银行(T.C. Ziraat Bankası)贷款建造的牲畜棚舍有关的登记、注记和注销,

h) 在发生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的地区(上述地区由财政部和重建与安置部共同确定),自灾害发生之年的次年起最长五年内,通过在地块上新建或在建筑物上加建而形成的建筑物、独立单元或楼层所办理的登记、注记和注销,

i) 持有国家计划组织为建造造船厂而颁发的鼓励证书的法人为此目的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在该场地上通过新建或加建而形成的建筑物所办理的登记、注记和注销,

j) 以a项、e项和f项规定的方式取得的不动产以任何方式向他人转让和让渡(ferağ),

k) 增加:1985年12月4日,第3239号法律第91条隶属体育组织的社团作为出资投入专门从事体育活动而设立的股份公司的不动产,以及向该等公司转让的不动产的转让和取得事项。

l) 增加:2003年7月30日,第4962号法律第13条与依照1990年5月10日第3645号法律在第2985号《集体住房法》中增加的附加第2条范围内发放的贷款有关的抵押,以及以权利人名义将该等住房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

m) 增加:2004年7月14日,第5226号法律第20条与第2863号《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范围内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转让和取得有关的事项。

n) 增加:2004年12月30日,第5281号法律第9条;修订:2017年6月18日,第7033号法律第8条位于有组织工业区、自由区、工业区、技术开发区和小工业园区内的不动产的分割、分配或合并事项,因分配上述区域内地块而需要注记的事项,将上述地块及其上所建建筑物向受分配人转让和登记的事项,以及类别变更事项。

o) 增加:2007年2月21日,第5582号法律第31条住房融资机构和抵押融资机构在第2499号《资本市场法》第38/A条所定义的住房融资范围内设立的抵押事项,

p) 增加:2007年2月21日,第5582号法律第31条;修订:2016年7月15日,第6728号法律第32条在依照2012年11月21日第6361号《融资租赁、保理和融资公司法》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不动产于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向承租人的转让。

r) 增加:2007年2月21日,第5582号法律第31条;废止:2008年6月4日,第5766号法律第11条

除上述例外外,特别法中关于免除和例外的规定不受影响。

第三章

规费征收标准和比率

规费征收标准:

土地登记和地籍规费,就第(4)号费率表所列事项,根据事项的种类和性质,以价值为基础按比例征收或者定额征收。

价值基础:

按价值标准缴纳规费的事项,以第(4)号费率表所列价值为准。

已抵押的不动产:

赠与设有质押负担的不动产时,从该不动产的登记价值中扣除赠与时尚余的担保债务金额。

登记价值、房地产税价值):

修订:2002年4月3日,第4751号法律第5条

本法所称“登记价值”或“房地产税价值”,是指依照第1319号《房地产税法》第29条确定的计税价值。

修订第二款:2008年6月4日,第5766号法律第11条不动产转让和取得时,土地登记和地籍规费按申报的转让和取得价款计算,但不得低于房地产税价值。

增加款:2009年2月18日,第5838号法律第16条设有楼层地役权的不动产转让和取得时,规费按转让和取得价款全额计算。

修订款:2008年6月4日,第5766号法律第11条在土地登记机关办理事项后,经查明规费系按低于房地产税价值的价款缴纳,或者申报的转让和取得价款不反映真实情况的,对差额部分相应的规费予以补充核定或者依职权核定。对以此方式核定的土地登记和地籍规费,适用第213号《税收程序法》规定的一倍偷漏税罚款。不得依据估价委员会的决定依本款进行核定。

计算规费时,计税基数中不超过10新土耳其里拉的尾数不予计算。

财政部有权确定本条适用的程序和原则。

规费比率:

土地登记和地籍规费按第(4)号费率表所列比率征收。

同时办理多项事项的,每一事项分别缴纳规费。但是,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以分割方式进行的分配。

计算虚有所有权和用益权的规费时,登记价值的三分之一归属于虚有所有权,三分之二归属于用益权。

更正规费:

对土地登记簿中登记的建筑用地和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登记,或者进行任何种类的性质变更时,征收更正规费。

第四章

规费的缴纳

缴纳方式:

土地登记和地籍规费凭收据缴纳。

财政部有权规定其形式。

缴纳地点:

修订:1982年1月21日,第2588号法律第11条

土地登记和地籍规费向办理事项所在地的税务局缴纳。经财政部授权的,也可以由有关机构征收。

地籍和土地确权规费的缴纳时间:

修订:1985年12月4日,第3239号法律第92条

地籍和土地确权规费自核定之日起(有争议的事项,自判决确定之日的次月初起)一年内缴纳。

共同共有(iştirak halinde mülkiyet)的,在保留对其他共有人追偿权的前提下,所核定的全部规费向实际占有该不动产的共有人征收;有两名以上共有人实际占有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征收。

但是,已进行地籍和土地确权的不动产在此期间内流转的,规费应当在以新所有人名义办理登记之前缴纳。

《土地确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不受影响。

第五章

杂项规定

规费的担保:

依照《土地确权法》已核定规费并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的不动产,就地籍规费而言构成规费的担保;所有人变更的,也可以向新所有人征收。

应报送的清单和责任:

第69条之二:增加:1982年1月2日,第2588号法律第12条

土地登记和地籍机关有义务将转让人和取得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作为规费计算基础的不动产价值和特征,公证人有义务将其制作或者认证的不动产占有转让合同各一份副本,连同格式和内容由财政部确定的清单,自办理事项之日的次月初起最迟15日内通知有关税务局。

未依照本法履行通知义务的,处以第213号《税收程序法》第150条第1、2、3项所列人员适用的处罚。

修订:1985年12月4日,第3239号法律第93条市镇以及公共工程与安置部的有关官员,在对在地块、土地或建筑物上新建的建筑物发放建筑使用许可(居住证明)之前,有义务要求(…)出具证明已缴纳所需规费的文件。

在机关外订立合同:

修订第一款:1985年12月4日,第3239号法律第94条土地登记官员应申请为设立、变更或者注销权利等土地登记事项前往机关以外地点的,将一级国家公务员所领取的临时公务差旅费的三分之二(2/3)作为补偿以保管方式存入财政金库。任务完成后,该金额的一半作为国库收入入账。另一半作为补偿,按照土地登记和地籍总局制定的条例规定的原则在有关官员之间分配。放弃前往所请求地点的,以保管方式收取的款项退还相关人员。通常交通工具由当事人提供。

为分割、分配、面积测量等事务前往外地的,依照《差旅费法》的规定向有关官员支付差旅费。

第五编

领事规费

第一章

纳费义务

对象:

由土耳其共和国职业领事馆和名誉领事馆办理的各项领事事项中,凡列于本法所附第(5)号费率表的事项,均应当缴纳领事规费。必要时,由代为维护土耳其利益的外国职业领事馆和名誉领事馆办理的前款所列各项领事事项,在该外国同意的情况下,也应当缴纳领事规费。

由领事办理的公证事项:

修订:1972年1月18日,第1512号法律第207条

领事办理的公证事项,适用本法关于公证规费的规定。

纳费义务人:

领事规费由请求办理应缴规费事项的人承担缴纳义务。

第二章

例外

免缴规费的事项:

下列事项免缴规费:

a) 为治疗目的前往外国的人员的有关事项,

b) 为学习和考察而在外国的学生,以及因被派遣执行公务或者由国家派遣治疗或疗养而在外国期间死亡的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总统、副总统和部长、军事和文职官员、军官和士兵以及土耳其船员的遗产的一切有关事项,

c) 出生和死亡证明,

d) 属于领事馆职权范围的军事事项的各类文书的制作或者认证,

e) 在没有学生督察机构的地方履行督察职责的领事馆就该等事务制作和认证的文书。

f) 增加:2001年12月28日,第4731号法律第6条为援助目的以赠与方式寄送给土耳其境内机构和组织的货物、材料、车辆和设备,在领事馆制作的赠与证书。

第三章

规费征收标准和比率

规费征收标准:

领事规费,就第(5)号费率表所列事项,根据事项的种类和性质,按价值或者重量标准按比例征收,或者定额征收。

规费比率:

修订:1970年7月29日,第1318号法律第104条

领事规费按第(5)号费率表所列比率征收。

修订:1985年4月10日,第3180号法律第1条领事办理的公证事项,适用第(2)号费率表所列比率。

第四章

规费的缴纳

缴纳方式:

领事规费应当在有关事项办结之前以预付方式缴纳。

以外国货币征收的规费的计算方法:

修订:1985年4月10日,第3180号法律第2条

领事规费以及土耳其共和国职业领事馆和名誉领事馆办理的各类事项的规费,按照财政与海关部确定并公布的外汇汇率,单独或者合并类推适用与该等事项有关的费率表计算后征收。

第五章

杂项规定

外交部的权限:

外国领事馆向土耳其人征收的领事规费高于第(2)号和第(5)号费率表所列规费的,外交部有权基于对等原则向该等国家的国民征收同等数额的领事规费。

必要费用:

除依法应当征收的规费外,保管费、仲裁员、账目审核、鉴定人、差旅费等应缴规费事项所必需的费用,由有关人员预先支付。

增加款:2004年9月17日,第5234号法律第6条在使馆和领事馆办理领事事项时作为必要费用收取的邮政和通讯费用,由外交部和财政部结合各国当地情况共同确定。所收取款项中未支出的部分退还相关人员。至财政年度结束时仍无法退还相关人员的款项,作为预算收入入账。

不得以文具或者其他办公费用的名义收取任何款项。

规费用于领事费用:

关于领事规费征收所得的款项是留作抵充领事馆费用、汇往另一驻外代表机构,还是调回本国等事项,由财政部和外交部共同决定。

第六编

护照、居留证、工作许可、工作许可豁免、签证和外交部认证规费

第一章

纳费义务

对象:

护照、居留证、工作许可、工作许可豁免、签证和外交部认证事项中,列于本法所附第(6)号费率表的事项,应当缴纳规费。

纳费义务人:

护照、居留证、工作许可、工作许可豁免和认证规费,由请求办理应缴规费事项的人承担缴纳义务。

第二章

例外和免除

免缴规费的事项:

依照《护照法》规定签发的下列护照、居留证、工作许可、工作许可豁免和认证事项,免缴规费:

a) 外交护照、特别护照和公务护照,

b) 向专为学习而前往外国的人员,在其离开土耳其时以及在外国完成学业之前签发的护照,

c) 土耳其共和国领事馆向经证实在外国陷入贫困的土耳其公民签发的、仅限于返回土耳其的旅程有效并须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三个月内使用的护照,

d) 向经证实其旅行能够为土耳其带来文化、商业或者社会利益的人员,以及经国民教育部许可为进行科学考察或者参加在外国举行的体育交流和比赛而集体出行的教师、学生和运动员签发的护照,

e) 外交部对土耳其驻外领事馆制作或者认证的文件的认证,

f) 向外国驻土耳其领事馆雇员以及与该等领事馆职业官员同住并为其服务的外国人签发的居留证(以对等为条件)。

g) 增加:1999年8月11日,第4444号法律第11条向外交部基于对等原则确定的国家的国民签发的居留证、工作许可、工作许可豁免

h) 增加:2016年1月29日,第6663号法律第4条向在学且未满25周岁的人员签发的护照。

免缴规费的人员:

修订:1981年3月20日,第2430号法律第2条

通过就业与职业介绍局(İş ve İşçi Bulma Kurumu)前往外国工作的劳动者仅以两年期限领取的护照,以及在同一期限内已登记或者将登记于该等护照随行人员栏内的人员,免缴护照规费。

因国内或者国际历史、文化和美术节庆和艺术节、体育比赛、大会和会议、展览和交易会而前来土耳其的人员,或者为出席或参加在其他国家举行的同类国际活动而过境土耳其的人员,免费签发签证。

为旅游、治疗或者疗养目的前往总统指定地点的人员,依照所确定的条件,也免费签发签证。

本条所列入境签证应当加盖(旅游者)印章。

向下列外国人免费签发居留证:

a) 在土耳其学校或者学院就读的学生,

b) 专门为新闻和出版机构担任记者的人员,

c) 受国家、省特别行政机关、市镇、国有经济企业及其所属官方机构雇用的教授和专家,及其无职业的配偶和子女,

d) 经有权签发居留证的机关认定经济状况困难的贫困人员,

e) 具有土耳其血统并认同土耳其文化的外国国民。

f) 增加:2013年4月4日,第6458号法律第123条持有长期居留许可的人员,

g) 增加:2013年4月4日,第6458号法律第123条人口贩运犯罪的被害人。

h) 增加:2014年9月10日,第6552号法律第23条;修订:2016年7月28日,第6735号法律第27条已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取得工作许可或者工作许可豁免的人员。

i) 增加:2016年7月28日,第6735号法律第27条持有绿松石卡(Turkuaz Kart)的外国人及其外国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未成年或者受扶养的外国子女。

第三章

规费征收标准和比率

规费标准:

护照、居留证、工作许可、工作许可豁免和认证规费,就第(6)号费率表所列事项,根据事项的种类和性质定额征收。

重新征收规费:

因期限届满而续签的居留证、工作许可和工作许可豁免,征收全额规费;遗失的居留证、工作许可和工作许可豁免重新办理的,征收半额规费。

居留证的半额规费:

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儿童签发的居留证,征收基本规费的一半。

外交部的权限:

上述部有权基于对等原则,对某些国家的国民提高外交部征收的认证规费,并在必要时将其降低至基本数额。

第四章

规费的缴纳

缴纳方式:

护照、居留证、工作许可、工作许可豁免、签证和外交部认证规费,凭收据或者通过粘贴印花方式征收。

缴纳时间:

护照、居留证、工作许可、工作许可豁免及认证规费,应当预先收取。

第七编

船舶和港口规费

第一章

缴纳义务

征收对象:

船舶和港口事务中列于本法所附第(7)号税率表的,应当缴纳船舶和港口规费。

在建船舶:

在建船舶专用登记簿的登记事务,与船舶登记事务一样,亦应缴纳规费。

但是,在建船舶专用登记簿上登记的船舶转入正式登记簿时,对此前已办理并已缴纳规费的事务,不另行收取规费。

纳税人: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船舶和港口规费由下列人员缴纳:

a) 取得所有权的人(取得人为数人的,按其份额比例缴纳规费),

b) 抵押中,设立抵押的人,

c) 上述以外的事务中,事务所惠及的人。

第二章

例外

免于缴纳规费的事务:

下列事项免于缴纳规费:

a) 非因有关人员过错而由船舶登记官员所致错误的更正,以及法院、执行和破产处及其他官方机关所要求的副本,

b) 因不可抗力停靠港口的商船,以及在用于捕捞各类海产品期间、配有捕捞、水舱、仓储等专用设施的本国渔船和海绵采集船,所获发的离港证书。

c) 运送游客且不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游船,以及用于科学目的的船舶的离港证书。

第三章

规费征收标准和比率

规费征收标准:

船舶和港口规费,对第(7)号税率表所列事务,按价值或重量标准以比例为基础收取,按事务的种类和性质以定额为基础收取。

价值基础:

按价值和重量标准缴纳规费的事务,以第(7)号税率表所列的价值和重量为准。

规费比率:

船舶和港口规费按第(7)号税率表所列比率收取。数项事务同时办理的,每项事务分别收取规费。

离港证书规费的减征:

对在土耳其各港口之间定期航行的商船,离港证书规费在出发时全额收取,在返航前停靠的港口和码头按1/5的比率收取;对不从事商业活动的商船,离港证书规费亦按1/5的比率收取。

适航证书规费的减征:

已取得国际认可的船级社所发证书,且未另行检验或仅部分检验的,适航证书规费按半数比率收取。

丈量证书规费的减征:

因船舶改装或更换主机而签发的丈量证书,按1/3的比率收取规费。

认证规费的减征:

因更换或遗失而签发的船舶证书,按税率表所列金额的1/5比率收取规费。

第四章

规费的缴纳

缴纳方式:

船舶和港口规费未全额预先缴纳的,不得办理应缴规费的事务。

但是,停靠未设港务局的码头的船舶,其离港证书规费在其首次停靠的设有港务局的港口收取。

第八编

特许状、执照和文凭规费

第一章

缴纳义务

征收对象:

特许状、执照和文凭中列于本法所附第(8)号税率表的,应当缴纳规费。

纳税人:

特许状、执照和文凭规费,由获发上述文件的人负责缴纳。

第二章

规费征收标准和比率

规费征收标准:

特许状、执照和文凭规费,对第(8)号税率表所列文件,按文件的种类和性质以定额为基础收取。

重新收取规费:

本法及所附税率表无相反规定的,本编所列并已缴纳规费的文件,在续展时、以转让方式移转他人时,以及因任何原因被撤销后重新办理时,应当再次全额收取规费。

对取得专利的发明进行修改、改进或增补而应签发证明书,但申请新专利证书代替该证明书的,重新收取规费。

第三章

规费的缴纳

缴纳方式:

特许状、执照和文凭规费凭收据缴纳。

缴纳时间:

此类规费应当预先收取。

修订:2001年12月28日,第4731号法律第6条年度规费视为于每年一月初按年度核定。已核定的规费不另行通知纳税人,应于一月内缴纳。增加句:2012年5月31日,第6322号法律第18条审计机构授权证书规费,根据在公司税申报期限内提交的申报,以独立审计活动取得的营业总收入为基础核定,已核定的规费不另行通知纳税人,应于五月内缴纳。

增加款:2013年4月3日,第6456号法律第16条电力生产许可规费,每年根据在公司税申报期限内提交的申报,以电力生产活动取得的营业总收入为基础核定,已核定的规费不另行通知纳税人,应于五月内缴纳。在作为一般预算收入入账的电力生产许可规费中,以水力资源为基础的电力生产许可规费的90%,应于六月底前划转给利用水力资源发电的设施所在地的省特别行政机构;未设省特别行政机构的地方,划转给大都市市政府。上述计算并划转的金额,在依照2008年7月2日第5779号《关于从一般预算税收收入中向省特别行政机构和市政府分配份额的法》计算应分配给市政府和省特别行政机构的份额时,不计入计算基数。

第四章

其他规定

文件的有效期和不足一年的期间:

因遗失而重新取得的文件,其有效期与所遗失原件的有效期相同。应缴年度规费的文件在年中取得的,仅在签发当年的财政年度结束前有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每年收取的规费,不足一年的期间按整年缴纳规费。

规费的退还:

非因有关人员过错,因国家认为必要而撤销的文件,此前已收取的规费,应于两年内依申请予以退还。

文凭规费未缴纳:

文凭规费未缴纳的,不得向官方或私人机关和机构出具有关毕业的函件,亦不得签发与此相关的任何证件。

等级的确定:

本编所列并按等级缴纳规费的事项,其等级由办理应缴规费事务的机关确定。

第九编

交通规费

第一章

缴纳义务和豁免

征收对象:

交通事务中列于本法所附第(9)号税率表的,应当缴纳交通规费。

免缴规费者:

持有军用驾驶执照的军队驾驶员,在检查和考试委员会举行的考试中合格的,其军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和执照签注,免缴规费。

纳税人:

交通规费由申请办理应缴规费事务的人负责缴纳。

第二章

规费征收标准、比率和缴纳

规费征收标准:

交通规费,对第(9)号税率表所列事务,按事务的种类和性质以定额为基础收取。

规费的缴纳:

交通规费凭收据缴纳。

第十编

各编共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豁免和例外

特别法中的规定:

修订:1981年3月20日,第2430号法律第3条

对特别法规定免缴规费的人员以及特别法规定除外的事务,不收取规费。

但是,适用《劳动法》的劳动者和学徒在劳动法院提起的诉讼以及对从该类法院取得的判决的执行中,规费豁免适用于日工资或月工资不超过为年满16岁劳动者所确定的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和学徒。

增加款:2001年6月20日,第4684号法律第23条;修订: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1条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社因设立、股份转让、增资、合并、转移、分立和类型变更而办理的事务,以及与银行、融资公司、境外信贷机构和国际机构向手工业者和工匠信贷担保合作社修订括号内规定:2016年7月15日,第6728号法律第33条(包括该类合作社为银行发放的贷款所提供的担保,以及信贷担保基金股份公司和2006年6月13日第5520号《公司税法》第4条第1款(p)项所列机构所提供的担保)发放的贷款及其担保和偿还有关的事务(司法规费除外),免缴本法所列规费。

增加款:2011年2月13日,第6111号法律第84条;修订:2016年7月15日,第6728号法律第33条作为发行租赁凭证基础的各类资产和权利的转让、购买、出售、租赁和代理管理,为发行租赁凭证而参与合营企业,以定作人身份委托完成某项工作或作品以及该工作或作品的租赁或出售,以及与上述事务相关的各类担保、抵押及类似事务,免缴本法所列规费。

增加款:2016年7月15日,第6728号法律第33条持有投资激励证书的投资者与投资激励证书所涵盖投资品的生产者和供应商之间就该类物品订立的文书,专门在投资期间为证书所涵盖投资而租赁和购买无形权利所订立的文书,为证书所涵盖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制造和建设而订立的合同、承诺书、担保及同类文书,以及就该类投资的咨询和技术顾问服务所订立的文书,与其有关的事务免缴本法所列规费。

增加款:2016年7月15日,第6728号法律第33条收购拥有先进技术并将实现技术转让的境外居民公司,以及为该类收购购买财务和法律咨询服务所订立的文书,与其有关的事务免缴本法所列规费。

增加款:2016年7月15日,第6728号法律第33条就投资国家援助决定所确定的高技术和中高技术工业类别产品的制造,制造商与其供应商之间因购买货物和服务而订立的文书,与其有关的事务免缴本法所列规费。

增加款:2016年7月15日,第6728号法律第33条为建筑物保温隔热和节约能源而办理的事务,以及依照1957年4月17日第6948号《工业登记法》持有工业登记证书的工业企业为购买专门用于制造业的新机器和设备而办理的事务,免缴本法所列规费。

增加款:2016年7月15日,第6728号法律第33条为在境外推广和营销产品,无偿出口数量符合商业惯例的样品、宣传材料或促销产品所办理的事务,以及为参加境外展会所办理的事务,免缴本法所列规费。

增加款:2016年7月15日,第6728号法律第33条为各类船舶、游艇及其他水上运输工具的建造、翻新、改装以及维护和修理所订立的文书,与其有关的事务免缴本法所列规费。

增加款:2016年7月15日,第6728号法律第33条学生为获得奖学金或助学贷款以及进入学校或学生宿舍而订立的合同、承诺书、担保书及类似文书,与其有关的事务免缴本法所列规费。

增加款:2017年11月28日,第7061号法律第31条为筹集公私合营项目融资资金,以在境外发行的有价证券为对价筹集资金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将该资金提供给项目承包公司的事务,以及与其担保和偿还有关的事务,除司法规费外,免缴本法所列规费。

增加款:2010年7月23日,第6009号法律第19条本条或其他法律中有关规费豁免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法第(1)号税率表“(A)法院规费”部分第(V)款中的“现场勘验规费”,以及第(1)号税率表“B)执行和破产规费”部分第(III)款中的“查封、交付和拍卖规费”。

外交豁免:

外国驻土耳其的大使、代办和领事,其使馆和领事馆中具有该国国籍的官员,以及在土耳其被委派担任公务的人员,以上述身份办理的应缴规费事务,在对等条件下免缴本法所列规费。

第二章

有关缴纳义务的一般规定

依特别法确定的规费纳税人:

特别法中有与本法有关各编中关于缴纳义务的规定相反的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依职权办理的事务:

无任何申请而依职权办理的事务,其规费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向事务所惠及的人收取。

第三章

有关缴纳的一般规定

不得办理事务: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规费未全额预先缴纳的,不得办理应缴规费的事务。

官员的责任:

未全额收取应缴规费即办理事务的官员,就规费的缴纳与纳税人承担连带责任。

于工作结束时收取的规费的缴纳时间:

在其所属各编中未确定缴纳时间,而依其性质须于工作结束时收取的规费,应自规费债权产生之日起15日内缴纳。

未按时缴纳的规费:

本法规定了特定缴纳期限的规费未在期限内缴纳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以公函通知当地主管税务局。公函中应明确载明规费的种类和性质、金额、纳税人的姓名以及最后居住地址。

一般缴纳方式:

规费按本法有关各编所规定的方式缴纳。

但是,财政部可以考虑事项的特殊性,授权有关部门凭收据、加盖印制印花或以其他方式收取规费。

有权收取规费的部门:

本法无相反规定的,规费由办理应缴规费事务的部门收取。

财政部认为必要时,有权直接由税务局收取规费。

增加款:2016年7月15日,第6728号法律第34条本法所附第(1)号税率表题为“C)商业登记规费:”部分所列商业登记事务的规费,由工商会、商会或有关商会凭收据预先收取。以此方式收取的一个月的规费,应以财政部确定格式、内容和项目的申报表,于次月第十五日傍晚前向设有商业登记处的商会在预扣税方面所隶属的税务局申报并缴纳。所收取的规费未按时缴入有关税务局的,依照1953年7月21日第6183号《关于公共债权征收程序的法》的规定,向有关商会追缴。对未按时向税务局申报的金额,适用第213号《税收程序法》的规定。未全额收取事务所产生的规费即办理事务的商业登记处工作人员和有关商会,就规费的缴纳与纳税人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款:2021年6月9日,第7327号法律第10条依照本法所附第(4)号税率表题为“I- 土地登记事务:”部分第13款(a)项应当收取的地类更正规费,由有关市政府连同建筑物使用许可规费一并凭收据预先收取。以此方式收取的规费,应以国库和财政部确定格式、内容和项目的申报表,于收取当日傍晚前向有权收取地类更正规费的税务局申报并缴纳。所收取的规费未按时缴入有关税务局的,依照第6183号法律的规定,向有关市政府追缴。对未按时向税务局申报的金额,适用1961年1月4日第213号《税收程序法》的规定。未全额收取事务所产生的规费即办理事务的市政府工作人员和有关市政府,就规费的缴纳与纳税人承担连带责任。

收取款项缴入税务局:

经财政部许可使用印制印花或凭收据收取款项的官员,应于次月第五日傍晚前将一个月的收取款项缴入最近的税务局。收取款项超过500新土耳其里拉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应立即缴入。

财政部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地方提高该金额。

检查和监督权限:

税务稽查员、助理税务稽查员以及当地最高财政官员,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检查和监督有权收取规费的官员的账目。

当地最高财政官员亦可就此事项授权监督官员。

第四章 其他规定

按页计算规费时,以20行为一页,以50个字符为一行。最后一页不足20行的,亦按一页计算。

依本法须按评定价值缴纳规费的,该价值由《税收程序法》规定的评定委员会确定。

第138条之一:增加:1985年12月4日,第3239号法律第95条;修订:1990年12月15日,第3689号法律第11条

本法所附税费表所列定额规费(包括确定定额规费和比例规费最低额与最高额的限额),已按以下两项之和予以提高:截至本条生效之日部长会议确定的数额,以及以该数额乘以依《税收程序法》确定并公布的1990年度重估率所得的数额。

自每一日历年度开始时起,上一年度适用的定额规费(包括确定定额规费和比例规费最低额与最高额的限额),按该年度确定并公布的重估率提高。增加句: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2条;废止:2004年12月30日,第5281号法律第44条

按上述方式计算的规费数额中不超过10新库鲁什的尾数,不予计入。

增加:1994年5月4日,第3986号法律第12条本法所附税费表中截至1994年1月1日有效的定额规费(包括确定定额规费和比例规费最低额与最高额的限额)提高100%,比例规费提高20%。属于年度规费范围的文件在1994年不足一年期间的规费,不予征收。修订措辞:2000年1月27日,第4503号法律第4条总统有权就各税费表或税费表的相关款、项,合并或分别地,将本法所附税费表所列定额规费或通过适用重估率确定的该等规费数额(包括确定定额规费和比例规费最低额与最高额的限额)以及比例规费,定额规费提高至二十倍,比例规费提高至一倍;将正在适用的定额规费降低至一半,比例规费降低至法律所定比率的十分之一;并在上述限额和数额之间确定新的限额、数额和比率。

附加第1条

本条链接 ↗

增加: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3条;修订:2016年7月15日,第6728号法律第35条

1. 下列与出口有关的交易,以证明其与出口相关为条件,免缴规费:

a) 因出口而支付的款项(包括以证明用于出口融资为条件的、与预融资以及在支持与价格稳定基金框架内支付款项有关的承诺书和转让书,以及社会保障机构保费债务和对一般预算行政机关债务的抵销)。

b) 出口商转让因出口产生的债权。

c) 为出口订约而订立的协议。

ç) 转口贸易标的货物的买入和卖出。

d) 为按购入时原状出口而购买货物。

e) 依1999年10月27日第4458号《海关法》第131条,在全额免征进口税的条件下适用暂准进口制度的包装材料的进口,以及最终出口货物所用包装材料的暂准出口和进口。

f) 在进料加工许可范围内、于许可有效期内进行的进口。

g) 在进料加工许可证书范围内、于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的进口或国内采购。

ğ) 作为已实现的制成品出口的对价,从土地产品局(Toprak Mahsulleri Ofisi)或糖业管理局确定的糖厂购买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投入品。

2. 与下列取得税收、税捐和规费豁免证书的其他创汇活动有关的交易,在证书有效期内并以证书所载金额为限,免缴规费。

a) 承担以下项目建设的总承包公司(分包商除外):由总统决定实施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所列投资项目中,以及国防部、宪兵总司令部和海岸警卫队司令部未列入该计划的公共投资中,以外币(…)融资的项目;

i) 属于完全纳税人的,其按与外币(…)相应比例进行的交付、服务和活动,以及完全纳税人制造企业为用于该工程而生产并向承担该工程建设的企业进行的货物、材料和服务的销售与交付,

ii) 属于有限纳税人的,生产该企业将用于该工程的货物和材料的完全纳税人制造企业(包括承包该工程的企业)进行的销售与交付,

iii) 属于完全纳税人企业与有限纳税人企业合伙的,对完全纳税人企业按其自身活动比例,对另一企业则为完全纳税人企业在第(ii)目框架内通过生产进行的销售与交付,

iv) 在上述第(i)、(ii)和(iii)目框架内,于项目期间向作为项目业主的公共机构以及承担该等项目的企业提供的技术咨询、工程等服务的销售。

b) i) 承担经国防工业副国务秘书处批准的与国防、安全或情报领域有关项目的完全纳税人制造企业,以及承担将在国防、安全或情报领域开展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完全纳税人制造企业所进行的销售与交付,以及该等销售与交付后产生的维护和修理服务,

ii) 生产经国防工业副国务秘书处指明对国防、安全或情报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用于国防、安全和情报的各类平台、系统、软件、车辆和设备的完全纳税人制造企业,以及承担将在国防、安全或情报领域开展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完全纳税人制造企业,向与国家国防、安全或情报有关的公共机构和组织进行的销售与交付,以及该等销售与交付后产生的维护和修理服务,

iii) 完全纳税人制造企业通过生产向本项第(i)和(ii)目所列企业进行的销售与交付,

iv) 承担本项第(i)和(ii)目所列工作的企业为有限纳税人企业的,完全纳税人制造企业通过生产向该企业进行的销售与交付。

c) 完全纳税人制造企业通过生产经济部确定的投资品清单所列货物而进行的销售与交付。

ç) 完全纳税人制造企业向可在投资鼓励证书范围内进口未组装零部件的企业,通过生产该等可进口零部件而进行的销售与交付。

d) 承担在“建设经营”模式框架内实施的投资项目的完全纳税人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和开展的活动。

e) 承担公共机构和组织进行国际招标的国内或国外(…)运输工作的完全纳税人企业的该等活动。

f) 以将国际货运和客运所赚取的外汇对价调回国内为条件的陆路、海路或航空运输服务和活动。

g) 面向境外提供的承包、咨询、软件和工程服务。

ğ) 以外汇为对价,向外国国民(包括外交代表机构及其成员)、游客或在国外工作的土耳其公民在其停留我国期间提供的医疗服务。

h) 旅游企业和旅行社在国内外旅游活动中以外汇为对价进行的服务销售。

ı) 以外汇收取对价为条件、代表境外居民企业进行的维护和修理服务,驶往境外航行的土耳其籍和外国籍船舶、飞机或卡车的维护和修理、翻新和改装,以及在维护、修理、翻新和改装范围内进行的货物(燃料和矿物润滑油除外)和服务销售。

i) 完全纳税人企业为营销我国出口产品而在国外开设或经营商店。

j) 从公共机构和组织进行国际招标的矿区以支付矿区使用费方式开采和经营矿产的相关生产活动。

k) 国内居民通讯社向国外媒体销售带图像或不带图像的新闻。

l) 中标公共机构和组织就经济部确定的投资品、工业制成品和软件服务进行的国际招标的完全纳税人制造企业,通过生产进行的销售与交付。

m) 向依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规定在国内的外国机构交付其有权从国外引进的工业制成品的完全纳税人制造企业,以及承担国际组织、外国代表机构和组织所属设施建设和修理的完全纳税人承包企业的活动和交付。

n) 承担在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范围内在土耳其实施项目的机构、组织或公司(包括其为在国内执行项目而设立的公司或建立的合伙)在项目范围内发包的建设和交付工作的企业(分包商除外);

i) 属于完全纳税人的,其进行的交付和服务,以及完全纳税人制造企业通过生产向该等企业进行的销售与交付,

ii) 属于完全纳税人企业与有限纳税人企业合伙形式的,完全纳税人企业按其合伙份额比例实施的交付和服务,以及完全纳税人制造企业通过生产向该等企业进行的销售与交付。

o) 在公私合作范围内承担设施建设和更新工作的完全纳税人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和开展的活动。

3. 为取得税收、税捐和规费豁免证书而作为项目表附件提交的承诺书,以及与本条第(2)款第(a)、(b)、(d)、(e)、(g)、(j)、(l)和(o)项所列交易和活动有关的合同阶段之前的担保和招标决定,无须证书,依职权适用规费豁免。

持证企业与其就证书所涉工作采购货物、材料或服务的个人和机构之间进行的交易适用规费豁免的,交易双方均须持有就该工作签发的证书。

4. 适用本条时:

国际招标:指公共机构和组织发起的、向国内外企业单独或共同参与开放的(…)招标,

税收、税捐和规费豁免证书:指为鼓励创汇活动而适用规费豁免所须取得并出示的、由经济部签发且于应缴规费交易进行之日有效的证书,

具有上述含义。

本条所称完全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的范围,依《所得税法》和《公司税法》确定。

5. 本条所列交易或活动部分或全部未实现的,就未实现部分未征收的规费,依第213号《税收程序法》的规定,连同罚款和滞纳利息一并向纳税人追缴。

在本条范围内适用规费豁免办理交易的机构,必须在交易进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豁免所涉交易的性质及未征收的规费数额,报告有关人员在所得税或公司税方面所隶属的税务局。

自确认本条所列交易或活动未实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税务局报告该情况的机构,与有关人员一起对规费以及罚款和滞纳利息的缴纳承担连带责任。

6. 为适用本条,财政部和经济部共同有权确定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创汇活动以外的其他创汇活动、在证书范围内适用豁免的交易和活动的阶段,以及其他程序和原则。

第五章 废止的规定

下列日期和编号的法律予以废止:

a) 1952年2月25日第5887号法律,

b) 1954年3月11日第6401号法律,

c) 1955年5月20日第6608号法律,

d) 1956年6月29日第6765号法律,

e) 1957年7月26日第6955号法律,

f) 1960年1月6日第7406号法律,

g) 1961年1月2日第201号法律,

h) 1340年2月2日第405号法律,

i) 1338年4月15日第216号法律,以及上述法律的补充和修改,

j) 1953年5月11日第6085号法律和1961年1月12日第232号法律中有关交通规费的规定,

k) 1928年5月3日第1234号法律第68条,

l) 1939年7月5日第3687号法律第1条中有关签证税的规定,

m) 1935年12月18日第2864号法律第1条中有关过境签证税的规定,

n) 1330年11月30日《关于外国股份公司和资本分为股份的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的法律》中有关规费的规定。

第六章 临时规定

临时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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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新的评定普查之前,计算地契和地籍规费时:

1. 土地:

a) 1942年6月1日前经评定或调整的土地和地块,按其计税价值的(10)倍,

b) 1942年6月1日后经调整的土地和地块,按其在该日期的计税价值的(10)倍,

2. 建筑物:

a) 1942年6月1日前通过评定或调整确定总收入的建筑物,按依《税收程序法》计算的计税价值的(6)倍,

b) 1942年6月1日(含)至1947年2月28日(含)期间通过评定或调整确定总收入的建筑物,按依《税收程序法》计算的计税价值的(4)倍,

c) 1947年3月1日(含)至1953年5月11日(含)期间通过评定或调整确定总收入的建筑物,按依《税收程序法》计算的计税价值的(2)倍,

d) 1953年5月12日(含)后通过评定或调整确定总收入的建筑物,按依《税收程序法》计算的计税价值原额,

作为计税价值。

临时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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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法生效前各期间规费有关的事项,适用原有规定。

但是,有关处罚的规定中,适用对纳税人有利者。

临时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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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依本法不属于规费征收范围的交易,或以免缴规费人员名义,依第5887号法律截至本法生效之日已核定但尚未征收的规费和罚款,予以注销。

临时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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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生效之日,依照原有规定通过缴纳规费而取得的、有效期为一年的各类执照、销售许可证及其他类似文件,仅在本法生效当年的财政年度结束之前继续有效。

临时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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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1999年8月11日,第4444号法律第12条

依《不动产税法》临时第18条于1999年1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重新申报的纳税人所申报的价值,在适用地契和地籍规费时视为登记价值或不动产税价值。该等申报价值在以后年度进行重估,并在计算规费时予以考虑。

临时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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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2012年10月31日,第6358号法律第18条

2016安塔利亚世博会署或2016安塔利亚世博会官方参展方雇用的外国人员,以及官方参展方的代表,免缴所附第(6)号税费表规定的签证、居留证、外交部认证和定期工作许可证书规费。

本法各项规定自其公布之日的次月月初起满3个月后开始生效施行。

本法由部长会议负责执行。

未能纳入1964年7月2日第492号基本法的临时条款:

1. 1982年1月21日第2588号法律的临时条款:

临时第1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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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法生效之日前各期间应缴不动产购置税、不动产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事件和法律状况,适用《不动产购置税法》、第1318号《财政法》中有关不动产增值税的规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上述法律补充和修改的法律规定。

临时第2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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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1982预算年度发生的事件和法律状况,部长会议有权对本法废止的第198号《不动产购置税法》、第1318号《财政法》(有关不动产增值税的规定)以及第1598号《财政平衡税法》专门部分和章节所载的税率和税表减免至多50%,并确定与该等减免有关的原则和程序。

2. 1985年12月4日第3239号法律的临时条款:

临时第2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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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492号法律所附第(4)号税费表第13项第(a)和(c)款所列须提交不动产税申报表的交易中,不动产税申报期限(包括延长期限)截至本法生效之日已届满且未在土地登记簿中载明的,如于1987年12月31日前在土地登记簿中载明,对有关纳税人不适用本法在该税费表中增加的最后一款的规定。

b) 本法在第492号《规费法》所附第(8)号税费表中增加的第八部分“无线电规费”所列规费中(有关年度规费的规定除外)与1983年10月7日至本法生效之日期间有关的规费,以及本法纳入规费征收范围的全部交易和文件的年度规费,于1986年4月1日前缴纳的,不予处罚。

依已废止的第3222号《无线电法》规定缴纳的规费,从依本法规定应缴纳的规费中抵扣。

3. 1988年12月3日第3505号法律的临时条款:

临时第1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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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法生效之日(含该日)已核定并到期但未缴纳的税款,以及截至该日已发生争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尚未届满且金额不超过500,000里拉的税款,以不引起争议、撤回已发生争议为条件,于1988年12月31日结束前加计30%缴纳的,对所缴纳税款相应的滞纳加价、滞纳利息和税收罚款放弃征收。

在本法生效之日前按每一税种、纳税期间和税务局计算本金已部分或全部缴纳的税款所对应的、按每一税种计算金额不超过500,000里拉的滞纳加价、滞纳利息和税收罚款,于1988年12月31日结束前缴纳其30%的,对其余70%放弃征收。

本条适用的程序和原则由财政与海关部确定。

临时第2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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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出口,

b) 与出口激励证书相关联的创汇活动,以及该证书范围内的进口,

c) 为已作出出口或创汇承诺并与投资激励证书相关联的投资而取得的投资贷款,该证书范围内的公司设立和增资,以及以不动产和地役权作为实物出资时将其以公司名义登记于土地登记簿,

上述交易以及就这些交易出具的文件,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免征第488号法律规定的印花税和第492号法律规定的规费。

贷款被用于约定用途以外、承诺的出口未实现或者激励证书中的条件未履行的,未征收的印花税和规费,应当依照第213号《税收程序法》的规定,连同罚款和滞纳利息,向出口或投资的个人或机构追回。

在上述事项中适用印花税和规费免征而办理交易的机构,应当在交易办理之日后的30日内,将免征交易的性质以及未征收的税款和规费金额,通知有关人员在所得税或公司税方面所隶属的税务局。

未在确认出口承诺未实现或者未遵守激励条件之日后的30日内将该情况通知税务局的银行,以及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通知的机构,与有关人员一起对缴纳印花税、规费、罚款和滞纳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为适用本条,创汇活动的范围以及适用本条的程序和原则,由国家计划组织副国务秘书处所隶属的国务部长与财政和海关部长共同确定。

4 – 1990年12月15日第3689号法律的临时条款:

临时第1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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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法生效之日(含该日),按每一税种、每一纳税期间和每一税务局计算金额不超过3,000,000里拉、对依年度申报表核定的税款不超过25,000,000里拉,已到期未缴纳或者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税款,以全额缴纳该税款以及与该税款相应的滞纳加价、滞纳利息和税收罚款各自的30%,其中一半于1990年12月31日底前、另一半于1991年1月31日底前分两期等额全部缴清,且不提出争议、撤回已提出的争议为条件,放弃征收滞纳加价、滞纳利息和税收罚款剩余的70%。

对于在本法生效之日处于争议中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尚未届满的补充核定、依职权核定或者行政核定的税款,按每一税种、每一纳税期间和每一税务局计算金额不超过3,000,000里拉、对依年度申报表核定的税款不超过25,000,000里拉的,如该税款全额以及与该税款相应的滞纳加价、滞纳利息和税收罚款各自的30%,其中一半于1990年12月31日底前、另一半于1991年1月31日底前分两期等额缴纳,并以不提出争议、撤回已提出的争议为条件,放弃征收滞纳加价、滞纳利息和税收罚款剩余的70%。计算本款范围内的滞纳利息时,以核定税款的应计日期作为提起诉讼期限的届满日期。

在适用本法时,对于依照经第3505号法律第24条修改的第6183号法律第51条被视为本金,且按每一税种、每一纳税期间和每一税务局计算金额不超过3,000,000里拉、对依年度申报表核定的税款不超过25,000,000里拉的滞纳加价和滞纳利息:

– 截至1989年1月1日被视为本金的金额,以其30%于1990年12月31日底前缴纳一半、另一半于1991年1月31日底前缴纳,分两期等额缴清为条件,其剩余的70%,

– 截至1990年1月1日被视为本金的金额,以其20%于1990年12月31日底前缴纳一半、另一半于1991年1月31日底前缴纳,分两期等额缴清为条件,其剩余的80%,以及1990年度内对1990年1月1日被视为本金的款项适用的滞纳加价,

在不就此提出争议并撤回已提出的争议的情况下,放弃征收。

对于在本法生效之日前,按每一税种、每一纳税期间和每一税务局计算本金已部分或者全部缴纳的税款,其相关的、按每一税种计算金额不超过3,000,000里拉(就年度申报表而言为25,000,000里拉)的滞纳加价、滞纳利息和税收罚款,如其20%于1990年12月31日底前缴纳一半、另一半于1991年1月31日底前缴纳,分两期等额缴清的,放弃征收剩余的80%。

债务超过本法规定金额的,上款规定亦适用于该债务中仅相当于本法规定金额的部分。

就本法范围内的债权于本法公布之日前已征收的款项,以及依照本法缴纳的款项,不予退还纳税人。

本条的适用程序和原则,由财政和海关部确定。

5 – 1994年6月24日第4008号法律的临时条款:

1 – 由本法第34条增加至《规费法》所附第(8)号税率表的“XI-金融活动许可证规费”部分所列并被纳入年度规费范围的证书中,截至本法生效之日已出具者,其1994年不足整年期间的规费不予征收。

6 – 2004年12月30日第5281号法律的临时条款:

临时第1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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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权确定因本法对《印花税法》和《规费法》所作修改导致印花税票和规费印花停止使用而须办理的事项的原则和程序。

7 – 2010年1月28日第5951号法律的临时条款:

临时第2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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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3条对第492号《规费法》所附第(8)号税率表“XI-金融活动规费”部分第(1)项所作的修改,亦适用于2010年已核定应计的规费,与差额相应的规费金额自本法公布之日起视为已应计,并应当在一个月内缴纳。截至本法公布之日正在营业的所有银行在自由区以外的分支机构的证书所涉年度规费,就2010年度而言,自本法公布之日起视为已应计,并应当在一个月内缴纳。

8- 2011年3月31日第6217号法律的临时条款:

临时第1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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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法第13条时,以提出上诉审(最高上诉)、上诉(istinaf)或异议申请之日的规费数额为准。

(1) 第1号收费表

修订:1980年11月21日,第2345号法律第2条

适用数额

法律规定数额

司法规费:

(A) 修订:1982年1月21日,第2588号法律第14条法院规费:

在民事、刑事和商事诉讼中,在行政诉讼的非讼司法事项中,在向宪法法院提出的个人申请中,以及在执行审查机构

I. 申请费:

以诉状或笔录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或者申请指定提存地点、临时禁令、预防性扣押、证据保全的,

1. 在治安法院和执行审查机构

(335,20 TL.)

29.400 TL.

2. 在初审法院和行政法院

(732,00TL.)

60.000 TL

3. 修订: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4条在地区上诉法院、地区行政法院、最高上诉法院、国务委员会和最高军事行政法院

(因法院作出无地域管辖权或无事务管辖权裁定而重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不收取本项规费。)

(1.124,50 TL.)

(15.300.000 TL.)

4. 增加:2011年3月30日,第6216号法律第75条在宪法法院

(6.024,10 TL)

150,00 TL

II. 庭审费:

(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导致延期的庭审。)

1. 治安法院:

a) 涉及特定价值的诉讼,按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5.600) (411,60) TL),

(千分之2,27)

千分之1,2

b) 不涉及特定价值的诉讼

(411,60 TL.)

35.600 TL.

2. 在初审法院和行政司法机构(不低于60.000 (735) TL)

(千分之2,27)

千分之1,2

III. 裁决和判决费:

1. 比例规费:

a) 涉及特定价值的诉讼,就实体问题作出裁决的,按判决确定的争议标的价值

(千分之68,31)

千分之36

附加规定:1985年12月4日,第3239号法律第96-A条修订句:2016年7月15日,第6728号法律第36条仲裁程序中不依本项规定收取规费。总统有权按诉讼种类,合并或分别将本项规定的比率降至千分之10,或提高至法律规定的比率。

b) 关于以出售方式在共有人之间消灭不动产共有关系的判决(按不动产的出售价款)

(千分之11,38)

千分之6

c) 关于在共有人之间分割不动产的判决(按所分割不动产的价值)

(千分之4,55)

千分之2,4

d) 关于判给扶养费的判决(按一年扶养费数额)

(千分之11,38)

千分之6

e) 修订: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4条上述比率同样适用于地区上诉法院、地区行政法院、国务委员会、最高军事行政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或者就案件实体作出判决的裁决。70

f) 增加:2007年2月21日,第5582号法律第32条在涉及特定价值的诉讼中,以及在追索第2499号《资本市场法》

第38/A条第一款所定义的住房融资所生债权和集体住房管理局以质押担保的债权时,就撤销拍卖请求作出实体裁决的,按判决确定的争议标的价值

(千分之68,31)

千分之54

总统有权按诉讼种类,合并或分别将本目规定的比率降至千分之10,或提高至法律规定的比率。

比例规费不得低于60.000 (427,60 TL) 里拉。

g) 增加:2021年11月24日,第7343号法律第34条在1932年6月9日第2004号《执行和破产法》第134条范围内,由申请拍卖的债权人、债务人、官方登记簿登记的利害关系人以及限制物权人以外的人请求撤销拍卖的,按拍卖价款

(提出请求时必须预先缴纳本项规费的一半。请求被接受的,本项规费不由其他任何人负担,并依申请予以退还。请求被驳回的,已收取的规费不退还给请求撤销拍卖的人,规费的剩余部分向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收取。)

比例规费不得低于(615,40 TL)。

(千分之68,31)

千分之68,31

2. 定额规费:

a) 在第1款以外的诉讼和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中作出的实体裁决、驳回起诉的裁决以及执行审查机构作出的第1款以外的裁决

(732,00 TL.)

60.000 TL.

b) 修订: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4条最高上诉法院、国务委员会和最高军事行政法院就(a)款所列诉讼作出的涉及实体或驳回更正裁决请求的裁决

(1.526,20 TL.)

20.600.000 TL.

c) 修订: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4条地区上诉法院、行政法院、地区行政法院、最高上诉法院、国务委员会和最高军事行政法院作出的暂缓执行裁决73

(1.206,00 TL.)

16.400.000 TL.

d) 证据保全、预防性扣押和临时禁令裁决

(1.206,00TL.)

97.400 TL.

e) 增加:2018年3月21日,第7103号法律第22条已提起诉讼中的争议通过调解解决的,依据调解最终笔录作出的裁决

(732,00 TL)

35,90 TL

IV. 上诉审、上诉和异议规费:增加:2008年6月4日,第5766号法律第11条;修订:2011年3月31日,第6217号法律第13条

a) 向最高上诉法院民事庭提出上诉审申请的

(3.608,50 TL)

90 TL

b) 宪法法院2011年10月20日,E. 2011/54,K. 2011/142号裁定废止

(…)

c) 向国务委员会提出上诉审申请的

(3.608,50 TL)

90 TL

d) 向地区行政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的,包括与停止执行有关的异议

(2002,00 TL)

50 TL

e) 向地区上诉法院民事庭提出上诉申请的

(2002,00 TL)

50 TL

f) 宪法法院2012年11月1日,E. 2011/64,K. 2012/168号裁定废止

g) 宪法法院2012年11月1日,E. 2011/64,K. 2012/168号裁定废止

h) 宪法法院2012年11月1日,E. 2011/64,K. 2012/168号裁定废止

V. 现场勘验费:增加:2010年7月23日,第6009号法律第20条

(5.188,00 TL.)

120 TL.

(为执行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作出的现场勘验或

证据确认裁定)

B) 执行和破产规费:

I. 执行规费:

1. 申请执行费

(732,00 TL.)

60.000 TL.

2. 在价值不确定的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费

(732,00 TL.)

60.000 TL.

3. 在价值确定的执行程序中,按价值收取的收款费:

a) 在送达支付令或执行令后、扣押前支付的款项

(百分之4,55)

百分之2,4

b) 在扣押后、出售前支付的款项

(百分之9,10)

百分之4,8

c) 通过出售被扣押或被质押财产并变价而收取的款项

(百分之11,38)

百分之6

d) 通过扣押公共和私营机构公务员及雇员的薪金、工资、日薪和其他劳务收入而收取的款项

(百分之4,55)

百分之2,4

e) 依《执行和破产法》第125条第3款向未申请追索的债权人支付的款项

(百分之2,27)

百分之1,2

f) 在不动产和船舶的腾空和交付中:

aa) 在送达执行令后腾空的

(百分之2,27)

百分之1,2

bb) 通过执行处腾空和交付的

(百分之4,55)

百分之2,4

g) 修订:1981年3月20日,第2430号法律第4-B条在动产交付中;

aa) 在送达执行令后交付的

(百分之2,27)

百分之1,2

bb) 通过执行处交付的

(百分之4,55)

百分之2,4

h) 增加:2007年2月21日,第5582号法律第32条在追索第2499号《资本市场法》第38/A条第一款所定义的住房融资所生债权和集体住房管理局以质押担保的债权时,本项规定的收款费按四分之一的比例适用。

4. 管理费:

(用于管理被扣押的不动产、订立租赁合同和记账)

(504,80 TL.)

42.400 TL

5. 增加:2018年12月6日,第7155号法律第19条在第7155号法律范围内的执行程序中

按执行标的债权数额

(以此方式收取的规费数额不得低于申请

执行费。)

(百分之2)

II. 破产规费:

1. 定额规费:

宣告破产或申请和解(konkordato)以及参加破产财团的规费

(1,206,00 TL.)

97.400 TL

2. 修订:1985年12月4日,第3239号法律第96-A条按标的价值收取的规费:

a) 按破产中分配的款项

(百分之4,55)

百分之2,4

b) 修订:2018年2月28日,第7101号法律第51条在和解中

aa) 按约定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

(千分之2,27)

(千分之2,27)

bb) 按重组结束时约定向质押债权人支付的款项

(千分之1,13)

(千分之1,13)

III. 扣押、交付和出售费:增加:2010年7月23日,第6009号法律第20条

(上文(I)和(II)项所列执行和破产程序由官员在处所外执行的,每项程序)

(1.718,80 TL.)

40 TL.

C) 商业登记规费:

I. 登记和注册规费:(包括商业企业质押)

1. 商业企业及其商号的登记和公告:

a) 属于自然人和合作社的企业

(5.466,10 TL.)

428.600 TL.

b) 属于人合公司的企业

(15.688,40 TL.)

1.225.600 TL.

c) 属于资合公司的企业

(35.354,50 TL.)

2.757.400 TL.

2. 被授权代表的人员的登记和公告(每人):

a) 属于自然人和合作社的企业

(2.707,50 TL.)

214.000 TL.

b) 属于人合公司的企业

(3.881,60 TL.)

305.200 TL.

c) 属于资合公司的企业

(8.598,80 TL)

673.400 TL.

3. 已在商业登记簿登记事项变更的登记:(包括与商业企业质押有关的事项)(不涉及内容的更正不收取规费。)

a) 属于自然人和合作社的企业

(2.707,50 TL.)

214.000 TL.

b) 属于人合公司的企业

(3.881,60 TL.)

305.200 TL.

c) 属于资合公司的企业

(8.598,80 TL)

673.400 TL.

4. 注销登记:(包括注销商业企业质押登记)

a) 属于自然人和合作社的企业

(1.053,00 TL.)

84.800 TL.

b) 属于人合公司的企业

(1.526,20TL.)

121.600 TL.

c) 属于资合公司的企业

(2.707,50 TL.)

214.000 TL.

每一分支机构(包括外国机构在土耳其的分支机构)另行缴纳同等规费。

II. 登记事项和文件副本及证明书规费:

1. 某一商业企业在登记总簿中的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登记处保存的全部文件的副本,每页(《商业登记规章》第11/1条)

(266,30 TL.)

23.600 TL.

2. 证明书(《商业登记规章》第11/2条、第104条、第105条)

(895,80 TL.)

72.800 TL.

D) 其他司法规费(共同部分):

I. 副本规费:

修订:1981年3月20日,第2430号法律第4-D条

a) 判决书每页副本(包括经认证的复印件)

(37,80 TL.)

6.200 TL.

b) 法院和机构笔录及其他文书每页副本(包括经认证的复印件)

(37,80 TL.)

6.200 TL.

c) 经律师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副本(包括经认证的复印件)

(104,00 TL.)

11.600 TL.

d) 经治安法官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副本(包括经认证的复印件)

(104,00 TL.)

11.600 TL.

除应依职权提供的副本外,从刑事法院取得的副本也收取同等规费。

II. 保管规费:

为接受和保管存放于法院出纳处的贵重物品,按所保管的价值:

a) 一年以内

(千分之11,38)

千分之6

b) 超过一年的,每年及不足一年的部分

(千分之5,69)

千分之3

III. 清册编制规费:

a) 一般而言,在清册编制和登记事务中,按登入清册的价值,不低于35.600 (411,60 TL.) 里拉

(千分之4,55)

千分之2,4

b) 在继承事务中编制清册:

aa) 资产和债权有余额的,按该余额

(千分之4,55)

千分之2,4

bb) 出现债务余额或资产和债权与债务余额相等的

(1.124,50 TL.)

90.800 TL.

c) 破产处编制的清册

(1.124,50 TL.)

90.800 TL.

IV. 继承事务规费:

在遗产的登记和确认以及遗产的分割、清算和管理中,按构成其标的的价值

(千分之4,55)

千分之2,4

(遗产管理按每年及不足一年的部分收取规费。)

V. 订立遗嘱的规费:

治安法官依《民法典》第479条订立的公证遗嘱:

a) 载有特定金额的

(千分之1,13)

千分之0,60

b) 未载有特定金额的

(1.526,20 TL.)

121.600 TL.

(2) 第2号收费表

修订:1980年11月21日,第2345号法律第2条

适用数额

法律规定数额

公证规费

I. 按价值或重量收取的比例规费:

1. 修订:1980年12月30日,第2366号法律第2条

载有特定金额的各类票据、合同和文书,每一签名

(千分之1,13)

千分之0,60

增加段落:2018年3月29日,第7104号法律第21条涉及出租车、合乘出租车(dolmuş)、小型公共汽车和公共服务车辆营业牌照转让的交易,按买卖价款(所收取规费的数额不受本款规定的上限限制。)

(千分之30)

(千分之30)

以此方式就全部签名收取的规费总额不得低于121.600 (1.283,10 TL.) 里拉,也不得高于61.299.400 (661.283,60 TL.) 里拉。

2. 寄存规费:

交由公证人保管的价值确定的寄存物

(千分之2,27)

千分之1,2

规费数额不得低于11.600 (87,50 TL) 里拉,规费按年计算。超过一年的,每年另加收一半规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 不动产和动产管理费:

(千分之4,55)

千分之2,4

规费按年计算,超过一年的,每年另加收一半规费。

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动产价值不明的,以估价方式确定其价值。

4. 提单制作费:

制作提单时,按货物每毛吨

(13,778 TL.)

1.034 TL.

5. 增加:1982年1月21日,第2588号法律第15条;废止:1985年12月4日,第3239号法律第139条重新规定:2025年12月4日,第7566号法律第7条在1983年10月13日第2918号《公路交通法》范围内车辆的首次登记以及已登记车辆的出售和转让中,按出售和转让价款,不低于1.000 TL

已登记车辆出售和转让给持有二手机动车交易许可证者的,不收取本项规费。

(千分之2)

II. 定额规费:

1. 不载有特定金额且法律和收费表未另行规定应收规费数额的票据、合同和文书,每一签名

(233,80 TL.)

20.800 TL.

2. 各类送达(包括公证人依第6830号法律规定向受送达人进行的送达)、通知、警告和拒绝证书,每份向受送达人送达的副本

(411,60 TL.)

35.600 TL.

3. 修订:2016年7月15日,第6728号法律第37条授权委托书,每一签名

(307,90 TL)

12,40 TL.

4. 账簿认证(设立阶段所作认证除外):

a) 开账、中期和结账认证及批注(每本账簿):

aa) 经营账簿及其他各类账簿

(587,40 TL.)

48.400 TL.

bb) 自由职业收入账簿

(732,00 TL.)

60.000 TL.

cc) 按资产负债表基础记载的账簿

(732,00 TL.)

60.000 TL.

b) 开账认证中的页面加盖印章:

100页以内(含100页)

(187,40 TL.)

17.600 TL.

超过100页的,每50页及以上

(187,40 TL.)

17.600 TL.

附加规定: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5条商业登记处办理的账簿认证事务,同样收取上述规费。

5. 副本和译文:

a) 向利害关系人或提交人提供的各类合同、票据、书面文书和登记事项的副本及复印件,每页

(37,80 TL.)

6.200 TL.

b) 译文副本以及外文文书的副本和译文,每页(包括复印件)

(104,00 TL.)

11.600 TL.

6. 交由公证人保管的价值不确定的寄存物和遗嘱,每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411,60 TL.)

35.600 TL.

7. 确认和笔录规费:

确认合同、票据或书面文书,或者某物或某地的状况和形态,以及有关人员的身份和陈述

(411,60 TL.)

35.600 TL.

8. 出席抽奖、选举和会议的规费:

应邀出席抽奖以及私营机构的抽签、选举和会议并制作笔录的

(7.817,90 TL)

612.200 TL.

9. 更正规费:

在不改变前一事务性质和价值的条件下进行更正的声明,每一签名

(80,40 TL.)

9.000 TL.

10. 合同解除规费:

解除不包含对价值确定的债务或承诺的确认的合同,每一签名

(80,40 TL.)

9.000 TL.

11. 制作不载有特定金额的概括免除、概括收据、仲裁协议、死因处分票据和合同、终身扶养合同、基金会、家族基金会、收养、配偶权利管理、认领父子关系票据、遗产分割合同、继承证明书、分割合同以及对其的撤回、解除和附属事项的票据、合同和文书,以及公证人依职权制作的笔录

(1.526,20 TL.)

121.600 TL.

(3) 第3号收费表

修订:1992年11月21日,第2588号法律第16条

适用数额

法律规定数额

税务司法规费:

因税、费、规费和类似财政负担以及与其相关的加征额和罚款的争议,在税务法院、地区行政法院和国务委员会提起的诉讼。

I. 申请费:

a) 向税务法院和地区行政法院提出申请

(732,00 TL.)

60.000 TL.

b) 向国务委员会提出申请

(1.526,20 TL.)

121.600 TL.

c) 增加:2008年6月4日,第5766号法律第11条向国务委员会提出上诉审申请的

(3.189,50 TL.)

60 YTL

d) 增加:2008年6月4日,第5766号法律第11条向地区行政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的

(2.121,70 TL.)

40 YTL

II. 比例规费:

a) 税务法院和地区行政法院的裁决:

纳税人对课税和处罚行为提起诉讼后,税务法院的终局裁决和地区行政法院的裁决,按裁决确定的争议税、费、规费和类似财政负担以及与其相关的加征额和罚款的总价值,不低于60.000 (615,40 TL.) 里拉

(千分之4,55)

千分之2,4

b) 国务委员会的裁决:

按裁决确定的争议税、费、规费和类似财政负担以及与其相关的加征额和罚款的总价值,不低于121.600 (1.283,10 TL.) 里拉

(千分之9,10)

千分之4,8

(此前已缴纳的比例规费从该数额中抵扣)

III. 定额规费:

涉及上述各项所列且未适用比例规费的课税、处罚及其他行为的:

a) 税务法院和地区行政法院的裁决

(732,00 TL.)

60.000 TL.

b) 国务委员会的裁决

(1.526,20 TL.)

121.600 TL.

c) 地区行政法院和国务委员会的停止执行裁决

(1.526,20 TL.)

121.600 TL

IV. 副本规费:

应当事人请求提供的裁决副本,每页(包括复印件)

(25,00 TL.)

5.000 TL.

(4) 第4号收费表

修订:1980年11月21日,第2345号法律第2条

适用数额

法律规定数额

土地登记和地籍事务应收规费:

I. 土地登记事务:

1. 未登记不动产的登记,按评估价值

(千分之11,38)

千分之6

2. 在海岸、湖岸和河岸经许可或未经许可填筑取得的土地的登记,按评估价值

(千分之1593,9)

千分之840

3. 修订:2009年1月15日,第5831号法律第6条a) 遗产中的不动产在法定继承人和指定继承人之间以实物或分割方式进行分割的,按登记价值

(千分之22,77)

(千分之18)

b) 撤销不动产和限制物权的赠与(以继承转移时未收取为条件)、执行遗嘱或通过抽奖和奖励取得的,按登记价值

(千分之11,38)

(千分之9)

4. 不动产和所有权以外物权的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虚有权人利益无偿放弃用益权以及定期用益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按登记价值

(千分之68,31)

千分之36

5. 定置渔场(dalyan)和围网渔场(voli)的登记、继承转移、赠与、遗赠、让与及其他处分行为,按评估价值或申报价款中较高者

(千分之68,31)

千分之36

6. a) 分割、划分或合并事务,按登记价值

(千分之11,38)

千分之6

b) 修订:2009年1月15日,第5831号法律第7条因实施分区规划地块划分方案而成为共有的地块,在共有人之间经协议或判决进行分割的,按登记价值

(千分之11,38)

千分之9

c) 上述各款以外的共有财产,在共有人之间经协议或判决以实物或分割方式进行分割的,按登记价值

(千分之4,55)

千分之2,4

7. 设立抵押:

a) 按抵押担保的债务数额

(千分之4,55)

千分之2,4

b) 将抵押中的一项不动产取出而纳入另一项不动产或增加担保的,按债务数额

(千分之4,55)

千分之2,4

c) 嗣后请求变更现有抵押顺位的,按债务数额附加规定:2016年7月15日,第6728号法律第38条(商人之间的抵押设立事务,依本款计算的规费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适用。)

(千分之2,27)

千分之1,2

8. 临时登记:

依《民法典》第921条进行的登记,按登记价值

(千分之2,27)

千分之1,2

9. 财产共同制和财产共有制、基于合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购买权和回购权、家庭住所以及绝对继承人或负有转移义务的继承人的指定,在登记簿中批注或登记的,按登记价值

(千分之6,83)

千分之3,6

10. 普通租赁或用益租赁合同在土地登记簿中批注的,按依合同期限计算的租金总额,无合同或合同未规定期限的,按一年租金

(千分之6,83)

千分之3,6

11. 从物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的,按其申报价值

(千分之4,55)

千分之2,4

12. 修订:2009年2月18日,第5838号法律第17条预约买卖合同和设立地役权预约合同在土地登记簿中批注的,按合同所载价款(该价款不得低于合同标的不动产的房产税价值,也不得高于房产税价值的两倍),无偿的,按房产税价值

(千分之6,83)

千分之5,4

13. a) 修订:2009年2月18日,第5838号法律第17条在建设用地和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登记(每一独立单元及其他设施)

(4.752,40 TL)

100 TL

财政部在征求公共工程和住房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的社会住房、工人住房及质量更低住房的登记

(每一独立单元)

(2.371,80 TL.)

50 TL

未在土地登记簿中进行登记的,本项规费也按同样原则收取。

b) 优先购买权人依据判决取得优先购买标的份额的,按登记价值

(千分之22,77)

千分之12

c) 修订:2009年2月18日,第5838号法律第17条(a)款以外的各类种类和登记事项更正(每项事务)

(2.371,80 TL.)

50 TL

14. 修订:1982年1月21日,第2588号法律第17条注销属于地契规费范围的事务相关的登记和批注

(504,80 TL.)

42.400 TL.

15. 建房合作社分配给社员的不动产以社员名义登记的,按登记价值

(千分之2,27)

千分之1,2

16. 提供不动产地图副本的,每一地块的副本

(1.053,00 TL.)

84.800 TL.

17. 应利害关系人请求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副本,每份,以及出具的文件副本,每页(包括复印件)

(187,40 TL.)

17.600 TL.

18. 排除分割权并将其记入说明栏的,按不动产的登记价值

(千分之11,38)

千分之6

19. 以虚伪方式进行的登记经判决更正的,按登记价值

(千分之136,62)

千分之72

20. 增加:1982年1月21日,第2588号法律第17条

a) 修订:1985年12月4日,第3239号法律第96-B条不动产有偿转让和取得、依终身扶养合同或依互易规定转让和取得的,按申报的转让和取得价款,不低于不动产的房产税价值(强制执行和消灭共有关系情形按出售价款,征收情形按评估价款),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取,

未在土地登记处登记的不动产以占有转让合同转让的,也适用本款规定。应计算的规费,在订立占有转让合同前,以财政和海关部确定格式和内容的申报表申报,并在申报期限内缴纳。

增加段落:2017年2月23日,第6824号法律第6条总统有权按不动产种类、新建住宅或营业场所的首次出售、以不动产证书取得、等级、面积、所在地点和税值,合并或分别将本项法定比率提高至一倍或降低至十分之一。

(千分之20)

千分之10

b) 不动产、地役权和不动产负担作为资本投入资合公司的,按商事法院确定的价值,向受让人收取,不动产转让情形向转让人收取

(千分之20)

千分之15

c) 以设立和转让方式取得不动产负担的,按为设立和转让支付的价款(该价款为在特定时间作出或给付某物的,负担价款视为每年给付或作出之物的20倍),向受让人收取

(千分之20)

千分之1087

d) 按为设立和转让具有不动产性质的永久独立权利支付的价款(该价款不得低于设立该权利的不动产房产税价值的一半,也不得高于其两倍),向受让人收取

(千分之20)

千分之1087

e) 修订:2009年2月18日,第5838号法律第17条在不动产上设立和转让地役权的(依第634号《区分所有权法》设立的楼层地役权除外),按为设立和转让支付的价款(该价款不得高于设立该权利的不动产房产税价值的两倍),向受让人收取

(千分之20)

(千分之15)

f) 有偿取得虚有权的,按转让价款,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取

(千分之20)

千分之1087

g) 增加:2012年11月21日,第6361号法律第51条在以售后回租方式订立的租赁合同范围内,以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时回购为条件而租赁的不动产出售给出租人时,向转让人收取(经确认承租人以任何方式均未回购该不动产的,按(a)项比率与本项比率之差所对应的规费数额,依第213号法律的规定连同滞纳利息向有关人员收取。)

(千分之4,55)

千分之3,96

上文(e)款所述用益权和(f)款所述虚有权的价值,不得低于依本法第64条最后一款计算的数额。

II. 地籍和土地确权事务:

修订:1985年12月4日,第3239号法律第96-B条

地籍和土地确权事务完成后在土地登记簿中

登记的某些不动产,按登记价值:

a) 在土地登记处以本人或其被继承人名义登记,且在地籍调查中提交申报或在土地确权中出席确认的人的不动产,进行地籍测量或土地确权的,

(千分之6,83)

千分之3,6

b) 在土地登记处以本人或其被继承人名义登记,但在地籍调查中未提交申报或在土地确权中未出席确认的人的不动产,进行地籍测量或土地确权的,

(千分之11,38)

千分之6

c) 原本无地契的不动产以占有人名义进行地籍测量或土地确权的,向提交申报者和出席确认者收取,

(千分之9,10)

千分之4,8

d) 原本无地契的不动产以占有人名义进行地籍测量或土地确权的,向未提交申报者和未出席确认者收取,

(千分之13,66)

千分之7,2

附加规定: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6条地籍事务的更新不收取规费。

(依上述各款应缴纳的规费数额,每一地块不得低于35.600 (346,10 TL.) 里拉。)

土地登记和地籍事务中比例规费的最低数额也为35.600 (346,10 TL.) 里拉。增加句:2023年3月9日,第7440号法律第14条但是,在I/20-a款范围内以消灭共有关系方式出售的每一不动产的转让和取得中,依本款应收取的最低定额规费数额,不论转让和取得的次数,向转让人和受让人各收取一次。

附加规定:1985年12月4日,第3239号法律第96-B条;废止:2009年2月18日,第5838号法律第32条

(5) 第5号收费表

修订:1980年11月21日,第2345号法律第2条

适用数额

法律规定数额

领事规费:

I. 按价值收取的规费:

1. 遗产事务:

a) 遗产的登记、确认、管理和清算

(千分之22,77)

千分之6

b) 遗产由当地官员登记、确认、管理和清算的,领事馆进行的监督

(千分之11,38)

千分之6

2. 和解书:

(按裁决所载价值:)

a) 50.000 (0,20 TL.) 里拉以内的部分(含50.000 (0,20 TL.))

(千分之45,54)

千分之24

b) 超过50.000 (0,20 TL.) 里拉的部分,另加收

(千分之11,38)

千分之6

3. 贵重物品的交付:

将寄存于国外领事馆和大使馆的贵重物品交付给利害关系人的

(千分之6,83)

千分之3,6

4. 出口至土耳其且其清单须经领事馆认证的货物

(千分之2,27)

千分之1,2

II. 航运事务中按吨位收取的规费:

1. 领事馆向船舶颁发的船旗证书:

每登记吨

(26,633 TL.)

2.140 TL.

2. 认证商品舱单的,按货物每毛吨

(13,797 TL.)

1.034 TL.

3. 颁发卫生证书或签证的,每登记吨

(13,797 TL.)

1.034 TL.

III. 定额规费:

1. 船舶日志的认证:

a) 日志的认证

(2.312,00 TL.)

183.400 TL.

b) 日志增页

(895,80 TL.)

72.800 TL.

2. 须办理签证的外国商用和游览航空器的签证

(9.391,50 TL)

734.800 TL.

3. 签名和印章的认证:a) 修订:1981年3月20日,第2430号法律第5条对驻在国当地机关和该国外国机关出具并将提交土耳其机关的,或者由土耳其机关出具并将提交驻在国当地机关和外国机关的书面文书及副本上的签名和印章,或者与认证有关的签名和印章进行不涉及正文的认证(包括复印件)

(895,80 TL)

72.800 TL.

b) 涉及正文的签名和印章认证(包括复印件)

(1.830,20 TL.)

146.000 TL.

4. 修订:1981年3月20日,第2430号法律第5条认证在外国由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制作的文字、文书和副本符合该国现行法律(包括复印件)

(895,80 TL.)

72.800 TL.

5. 有关行政事项的声明书、证明、笔录和批注:

a) 第一页

(895,80 TL.)

72.800 TL.

b) 第一页之后的每页

(411,60 TL.)

35.600 TL.

6. 应自然人和法人请求:

a) 提供土耳其法律一条或数条的原文(每页)

(1.526,20 TL.)

121.600 TL.

b) 认证其译文(每页)

(3.105,90 TL.)

244.800 TL.

7. 遗产的加封

(2.312,00 TL.)

183.400 TL.

8. 鉴定人的指定和鉴定报告的认证

(1.366,00 TL.)

109.200 TL.

9. 本收费表和关于公证规费的第(2)号收费表未提及的有关民事事项的其他书面文书和决定

(895,80 TL.)

72.800 TL.

10. 在领事馆以外制作和执行本收费表所列书面文书和事务的,在主规费之外另加收

(2.312,00 TL.)

183.400 TL.

(6) 第6号收费表

修订:1985年4月10日,第3180号法律第3条

适用数额

法律规定数额

护照、居留许可、工作许可、工作许可豁免、签证和外交部认证规费

I. 护照规费:

1. 普通个人护照和共同护照:

(包括领事馆签发的护照)

有效期6个月以内的

(2.806,50 TL.)

214.000 TL.

有效期1年的

(4.103,00 TL.)

305.200 TL.

有效期2年的

(6.698,50 TL.)

514.400 TL.

有效期3年的

(9.516,00 TL.)

734.800 TL.

有效期超过3年的

(13.410,40 TL.)

1.041.000 TL

普通个人护照和共同护照,按护照登记的每人分别收取规费。登记随行的7岁以下儿童不收取规费。

延长有效期也按同等数额收取规费。

2. 第5682号《护照法》第18条规定的外国人专用盖章护照,也依第1款的原则,同样收取普通个人护照和共同护照的规费。

3. 有效期届满的护照由领事馆延长有效期的,自该护照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处以罚款。

II. 签证申请费和签证费

1. 入境签证:

a) 一次入境

(9.376,40 TL.)

367.000 TL.

b) 多次入境

(31.410,00 TL.)

1.225.600 TL.

2. 过境签证:

(9.376,40 TL.)

367.000 TL.

a) 一次过境

(18,813,80 TL.)

734.800 TL.

b) 两次过境

(共同护照按每人同样收取第1款和第2款所列规费。)

修订规定: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7条外交部有权在考虑对等原则的基础上,确定向哪些国家公民收取签证申请费、向哪些国家公民收取签证费以及规费数额。

3. 外国人离开土耳其时应其请求

签发的个人护照返回签证

(15.672,10 TL.)

612.200 TL.

III. 向外国人签发的居留许可和外交部

认证规费:

1- 修订: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7条居留许可:

1个月以内,每日

(348,10 TL.)

(5.000.000 TL.)

(第一个月的该数额,每份许可不得低于1000万 (653,70 TL.),也不得高于5000 (3.359,90 TL.) 万。)

1个月以后,每月

(2.232,30 TL.)

(30.000.000 TL.)

计算第一个月以后各月的规费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 外交部认证规费

(5.448,30 TL.)

214.000 TL.

增加句:2001年12月28日,第4731号法律第6条(未取得居留许可或未延长其有效期的,不妨碍按所超过期间适用的收费表计算的规费的收取。以此方式计算的规费,不适用罚款和滞纳利息,按两倍收取。增加句:2002年6月12日,第4761号法律第7条财政部有权在考虑对等原则的基础上确定居留许可规费。

IV- 增加:2003年2月27日,第4817号法律第34条;修订:2016年7月28日,第6735号法律第27条

向外国人签发的工作许可和工作许可豁免证件:

1. 定期工作许可证和工作许可豁免证:

1年以内(含1年)(延长有效期的,每年也按同等数额收取规费。)

(12.574,90 TL)

500 TL

2. 无期限工作许可证:

(125.802,20 TL)

5.000 TL

3. 独立工作许可证:

(125.802,20 TL)

5.000 TL

外交部有权在考虑对等原则的基础上确定工作许可证规费。工作许可豁免有效期短于三个月的外国人、持有绿松石卡的外国人及其外国配偶、本人及其配偶的未成年或受扶养的外国子女,不收取规费。

(7) 第7号收费表

修订:1980年11月21日,第2345号法律第2条

适用数额

法律规定数额

船舶和港口规费

I. 船舶登记事务:

1. 船舶证书,每登记吨(不得低于367.000 (3.921,50 TL.) 里拉,也不得高于1.335.500.000 (264.495,20 TL.) 里拉。)

(5.689 TL.)

424 TL.

2. 船舶登记簿登记的船舶有偿转让或者以虚伪方式进行的登记更正的,按出售或虚伪文件所载价款

(千分之22,77)

千分之12

(无文件、文件未载明价款或者价款低于市价的,按同类价值收取规费。家庭设施、互易、取得时效登记也适用此原则。)

3. 登记簿登记的船舶以终身扶养合同转让的,按同类价值

(千分之5,69)

千分之3

4. 以有偿合同在船舶登记簿登记的船舶上

设立用益权的,按其价款

(千分之5,69)

千分之3

5. 按在船舶登记簿登记的船舶上设立的抵押所担保的债务数额

(万分之11,38)

千分之0,6

6. 租赁合同在船舶登记簿中批注的,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

(万分之11,38)

千分之0,6

7. 注销属于规费范围的事务

(411,60 TL.)

35.600 TL.

(不得超过登记时收取的规费数额)

8. 在船舶登记簿中进行的登记事项更正,每登记吨(不得低于35.600 (411,60 TL.) 里拉,也不得高于612.200 (8.823,10 TL.) 里拉。)

(5,689 TL.)

424 TL.

9. 应请求提供的援引船舶登记簿的文件副本和登记事项副本(包括复印件)

(187,40 TL.)

17.600 TL.

II. 港口事务:

1. 适航证书:

在不低于121.600 (1.526,20 TL.) 里拉的定额规费之外,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规费:

最初150吨,每登记吨

(17,580 TL.)

1.400 TL.

其后350吨,每登记吨

(9,490 TL.)

792 TL.

500吨以上,每登记吨

(4,738 TL.)

294 TL

(规费数额不得高于3.677.400 (47.156,80 TL.) 里拉。)

2. 丈量证书:

在不低于244.800 (3.105,90 TL.) 里拉的定额规费之外,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规费:

最初150吨,每登记吨

(23,342 TL.)

1.834 TL.

其后350吨,每登记吨

(23,342 TL.)

1.834 TL.

其后2.500吨,每登记吨

(17,580 TL.)

1.400 TL.

3.000吨以上的,每登记吨(规费数额不得高于9.807.800 (125.817,80 TL.) 里拉。)

(9,490 TL.)

792 TL.

3. 修订:2023年12月27日,第7491号法律第26条离港证书:

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规费:

11-500登记吨的船舶

(1.283,90 TL)

750,00 TL

501-2.000登记吨的船舶

(3.424,00 TL)

2.000,00 TL

2.001-4.000登记吨的船舶

(6.848,10 TL)

4.000,00 TL

4.001-8.000登记吨的船舶

(10.272,20 TL)

6.000,00 TL

8.001-10.000登记吨的船舶

(17.120,40 TL)

10.000,00 TL

10.001-30.000登记吨的船舶

(34.240,90 TL)

20.000,00 TL

30.001-50.000登记吨的船舶

(51.361,40 TL)

30.000,00 TL

超过50.000登记吨的船舶

(85,602,30 TL)

50.000,00 TL

4. 交通部颁发的船旗证书,每登记吨(不得低于183.400 (1.943,70 TL.) 里拉,也不得高于6.129.600 (66.103,80 TL) 里拉。)

(17.580 TL.)

1.400 TL.

5. 船舶日志在港务管理机构的认证

(335.20 TL.)

29.400 TL.

6. 修订: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8条适任证书规费:

a) 远洋船长、远洋轮机长、远洋大副、远洋二管轮、远洋值班驾驶员、远洋值班轮机员、港口引航船长、伊斯坦布尔海峡引航船长和恰纳卡莱海峡引航船长

(2.312,00 TL.)

(31.100.000 TL.)

b) 船长、轮机长和海上引航船长

(1.526,20 TL.)

(20.600.000 TL.)

c) 大副、二管轮、值班驾驶员、无线电员/操作员、轮机员、游艇船长、蛙人、一级潜水员、二级潜水员、蛙人混合气体潜水员和远洋渔船船长

(895,80 TL.)

(12.300.000 TL.)

d) 限制船长、限制轮机长、限制值班驾驶员、

限制轮机员、业余海员和渔船船长

(653,70 TL.)

(9.000.000 TL.)

7. 修订: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8条土耳其海员登记簿

登记事项副本(包括复印件)、海员证、依《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颁发的培训证书以及短程无线电证书

(411,60 TL.)

(5.900.000 TL.)

8. 增加:1988年12月3日,第3505号法律第32条船舶检验证书:

a) 修订:2023年12月27日,第7491号法律第26条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国际吨位证书、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国际适装证书、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国际适装证书、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符合证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特殊要求符合证明、国际高速船安全证书、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国际防污证书、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国际发动机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谷物装运许可证书、国际能效证书、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证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证书,(每份证书分别计算)

在不低于500,00 (855,90 TL) TL的定额规费之外,每登记吨

(1.712 TL)

1,00 TL

每份证书的规费数额不得高于8.000,00 (13.696,30 TL) TL。

b 豁免证书

(1.712,00 TL)

1.000,00 TL.

(领事馆对上述部分所列证书办理展期的,也收取同等数额的规费。)

9. 增加:2004年12月30日,第5281号法律第10条修订:2021年7月18日,第7334号法律第22条依1982年3月12日第2634号《旅游鼓励法》第29条第三款向游艇颁发的许可证书:

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规费:

长度39米至60米的游艇

(2.471.167,90 TL)

200.000 TL

长度60米至80米的游艇

(3.706.751,70 TL)

300.000 TL

长度超过80米的游艇

(4.942.335,90 TL)

400.000 TL

证书更新和延长有效期的,收取同等数额的规费。

10. 增加:2004年12月30日,第5281号法律第10条修订:2023年12月27日,第7491号法律第26条航行许可证书:

按下列收费标准向海上船艇收取规费。

长度5米至10米的

(1.540,70 TL)

900,00 TL

长度10米至15米的

(3.081,60 TL)

1.800,00 TL

长度15米至20米的

(5.136,10 TL)

3.000,00 TL

长度20米至25米的

(15.408,40 TL)

9.000,00 TL

长度25米至30米的

(25.680,70 TL)

15.000,00 TL

长度30米至40米的

(51.361,40 TL)

30.000,00 TL

长度超过40米的

(102.772,80 TL)

60.000,00 TL

确定船艇长度时,不足一米的数值不予计算。但是,对在国家船舶登记簿、土耳其国际船舶登记簿和系泊登记簿登记的海上船艇颁发的证书,按本收费表所列规费的三分之一收取。

(8) 第8号收费表

修订:1980年11月21日,第2345号法律第2条

适用数额

法律规定数额

特许状、许可证和文凭规费

I. 生产许可:

1. 修订:2024年2月21日,第7496号法律第16条制剂许可证:

卫生部为医药和药剂制剂

投放市场

颁发的许可证:

a) 在国外生产并进口的

(47.108,20 TL)

(27.515,80 TL)

b) 在国内生产的

(23.511,60 TL)

(13.733,10 TL)

2. 修订:2004年7月16日,第5228号法律第37条专利和实用新型:

(7.300.000 TL.)

a) 申请费

(522,30 TL.)

(7.300.000 TL.)

b) 专利/实用新型申请中的优先权请求

(522,30 TL.)

(35.400.000 TL.)

(每项优先权请求分别缴纳规费。)

c) 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签发费

(2.636,80TL.)

(35.400.000 TL.)

d) 增补专利证书签发费

(2.636,80TL.)

e) 经本机构核准的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副本费

(2.636,80TL.)

(35.400.000 TL.)

f) 工业产权保护费(第二年后在有效期内每年收取。)

(2.636,80TL.)

(35.400.000 TL.)

g) 对专利/实用新型申请和专利/实用新型证书的处分行为;

- 转让

(2.636,80TL.)

(35.400.000 TL.)

- 继承

(2.636,80TL.)

(35.400.000 TL.)

- 许可

(3.024,30 TL.)

(40.400.000 TL.)

- 质押

(2.636,80 TL.)

(35.400.000 TL.)

- 付诸实施(Mevki fiil)

(2.636,80 TL.)

(35.400.000 TL.)

h) 优先权证明文件签发费

(3.024,30 TL.)

(40.400.000 TL.)

3. 增加:2004年7月16日,第5228号法律第37条外观设计:

a) 单项外观设计申请费

(814,20 TL.)

(11.200.000 TL.)

b) 多项外观设计(5项以内)申请费

(2.170,40 TL.)

(29.200.000 TL.)

c) 第6项及以上每项外观设计的申请费

(441,30 TL.)

(6.300.000 TL.)

d) 外观设计注册费

(864,10 TL.)

(11.800.000 TL.)

e) 续展费(每次续展)

(5.189,50 TL.)

(69.300.000 TL.)

f) 延期续展

(7.816,60 TL.)

(104.100.000 TL.)

(每次延期6个月的续展)

g) 转让批注登记

(2.636,80 TL.)

(34.900.000 TL.)

h) 许可事务登记费

(5.189,50 TL.)

(69.300.000 TL.)

ı) 继承和转移事务费

(1.494,60 TL.)

(20.200.000 TL.)

i) 合并登记费

(3.881,60 TL.)

(51.900.000 TL.)

j) 优先权登记费

(3.024,30 TL.)

(40.400.000 TL.)

k) 签发经本机构核准的外观设计注册证书和登记簿副本

(864,10 TL.)

(11.800.000 TL.)

l) 原产国证明文件

(3.024,30 TL.)

(40.400.000 TL.)

m) 外观设计提前审查费

(18.794,50 TL.)

(250.000.000 TL.)

4. 修订:2004年7月16日,第5228号法律第37条商标:

a) 商标申请费(每一类别)

(2.170,40 TL.)

(29.200.000 TL.)

b) 废止:2016年12月22日,第6769号法律第186条

c) 商标续展费

(5.650,60 TL.)

(75.400.000 TL.)

d) 保护期已届满商标的续展费

(7.538,40 TL.)

(100.500.000 TL.)

e) 商标注册费

(4.577,40 TL.)

(61.200.000 TL.)

f) 商标转让事务登记费

(4.195,30 TL.)

(56.100.000 TL.)

g) 许可登记和续展费

(7.538,40 TL.)

(100.500.000 TL.)

h) 继承和转移事务登记费

(2.766,60 TL.)

(37.000.000 TL.)

ı) 质押事务登记费

(4.350,40 TL.)

(58.000.000 TL.)

i) 优先权登记费

(3.024,30 TL.)

(40.400.000 TL.)

j) 签发经本机构核准的商标副本和登记簿副本的费用

(2.170,40 TL.)

(29.200.000 TL.)

k) 优先申请费

(35.200,20 TL.)

(468.000.000 TL.)

l) 国际申请通知费

(2.170,40 TL.)

(29.200.000 TL.)

5. 增加:2004年7月16日,第5228号法律第37条地理标志和传统产品名称:

a) 申请费

(522,30 TL.)

(7.300.000 TL.)

b) 地理标志和传统产品名称注册及登记费

(522,30 TL.)

(7.300.000 TL.)

c) 签发经本机构核准的地理标志和传统产品名称注册证书及登记簿副本的费用

(522,30 TL.)

(7.300.000 TL.)

6. 增加:2004年7月16日,第5228号法律第37条向商标和专利代理人收取:

a) 登记费

(7.538,40 TL.)

(100.500.000 TL.)

b) 登记续展费

(7.538,40 TL.)

(100.500.000 TL.)

c) 商标和专利代理人证书费

(7.538,40 TL.)

(100.500.000 TL.)

II. 出口商许可证和与进口有关的文件:废止:1998年7月22日,第4369号法律第82条

III. 矿产勘探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开采特许权:修订:1998年3月24日,第3418号法律第36条;废止:2015年2月4日,第6592号法律第26条

IV. 石油事务:

1. 登记事务:

a) 勘探和生产许可证、使用权和证书申请的登记

(11.760,30 TL.)

918.600 TL.

b) 勘探和生产许可证、使用权和证书的登记

(14.106,90 TL.)

1.102.400 TL.

c) 对勘探和生产许可证及证书所作变更的登记

(7.036,60 TL.)

550.800 TL.

d) 勘探和生产许可证及证书的转让,或者就其赋予持有人的权利中的特定部分临时授予另一法人使用权的登记

(11.760,30 TL.)

918.600 TL.

e) 其他事项的登记

(4.669,80 TL.)

367.000 TL.

2. 许可证:

a) 许可文件

(31.419,80 TL.)

2.451.600 TL.

b) 勘探许可证

(47.156,80 TL.)

3.677.400 TL.

c) 生产许可证

(393.279,10 TL.)

30.649.600 TL.

d) 证书

(47.156,80 TL.)

3.677.400 TL.

勘探和生产许可证及证书的延期或转让,收取同等数额的规费。

3. 价目表的认证

(7.823,10 TL.)

612.200 TL.

V. 销售许可证:

1. 废止: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49条重新规定:2025年12月4日,第7566号法律第9条贸易许可证书:

a) 为从事珠宝贸易而以珠宝企业(包括分支机构)

名义签发的许可证书(每年)

30.000 TL

b) 为从事二手机动车贸易而以企业(包括分支机构)

名义签发的许可证书(每年)

20.000 TL

c) 为从事不动产贸易而以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合约

企业名义签发的许可证书(每年)

20.000 TL

在设有大都市市政府的省,除依土耳其统计局截至上一日历年最后一日公布的最新数据人口不超过30.000的县外,上述规费加倍适用。

2. 废止: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49条

3. 向印花和有价证券代销商颁发的许可证(每年,按最近一次人口普查):

人口不足10.000的地方

(587,40 TL.)

48.400 TL.

人口10.000至50.000的地方

(1.526,20 TL.)

121.600 TL.

人口超过50.000的地方

(3.105,90 TL.)

244.800 TL.

4. 向批发医药和化学物质的商号收取的许可规费:

卫生部为开设药品商号以及专门批发工农业用有毒和强效化学物质的商号而颁发的许可证(按最近一次人口普查):

人口30.000以内的地方

(15.688,40 TL.)

1.225.600 TL.

人口30.000至50.000的地方

(31.419,80 TL.)

2.451.600 TL.

人口50.000至100.000的地方

(47.156,80 TL.)

3.677.400 TL.

人口100.000至400.000的地方

(78.630,40 TL.)

6.129.600 TL.

人口400.000及以上的地方

(157.280,80 TL.)

12.259.400 TL.

VI. 向专业人员颁发的执照、证书和许可证应收规费:

1. 向开设药房者收取的许可规费:

为新开设药房颁发的许可证(按最近一次人口普查):

人口5.000以内的地方

(1.526,20 TL.)

121.600 TL.

人口5.000至10.000的地方

(3.105,90 TL.)

244.800 TL.

人口10.000至20.000的地方

(7.823,10 TL.)

612.200 TL.

人口20.000至40.000的地方

(12.544,10 TL.)

980.400 TL.

人口40.000至75.000的地方

(18.838,90 TL.)

1.470.800 TL.

人口75.000至100.000的地方

(25.126,90 TL.)

1.961.200 TL.

人口100.000至400.000的地方

(31.419,80 TL.)

2.451.600 TL.

人口400.000及以上的地方

(47.156,80TL.)

3.677.400 TL.

2. 建筑和工程许可证:

a) 向从课程被认可与土耳其高等工程和高等建筑教育机构课程相当的外国高等工程或高等建筑教育机构取得文凭者依法颁发的许可证

(15.688,40 TL.)

1.225.600 TL.

b) 向从课程被认可与土耳其技术学校工程系课程相当的外国工程或建筑教育机构取得文凭者依法颁发的许可证

(9.391,50 TL.)

734.800TL.

3. 专科医师证书:

a) 向在土耳其完成专科培训的土耳其医师颁发的专科证书

(15.688,40 TL.)

1.225.600 TL.

b) 向在外国完成专科培训的土耳其医师颁发的专科证书

(15.688,40 TL.)

1.225.600 TL.

c) 向毕业于外国医学院的土耳其医师颁发的、在土耳其共和国境内行医的毕业证书

(15.688,40 TL.)

1.225.600 TL.

4. 专科化学师证书:

a) 向在土耳其完成专科培训的土耳其化学师颁发的专科证书

(15.688,40 TL.)

1.225.600 TL.

b) 向在外国完成专科培训的土耳其化学师颁发的专科证书

(15.688,40 TL.)

1.225.600 TL.

c) 向毕业于外国学校或学院的土耳其化学师颁发的、在土耳其执业的毕业证书

(15.688,40 TL.)

1.225.600 TL.

5. 牙医毕业证书:

向毕业于外国牙科学校或学院的牙医颁发的、在土耳其执业的毕业证书

(15.688,40 TL.)

1.225.600 TL.

6. 兽医毕业证书:

向毕业于外国学校或学院的兽医颁发的、在土耳其执业的毕业证书

(6.246,30 TL.)

490.000 TL.

7. 向助产士、护士和割礼师颁发的许可证:

a) 向在培训班和考试结束时合格的护士、助产士和割礼师颁发的许可证

(4.669,80 TL.)

367.000 TL.

b) 向毕业于外国学校的土耳其籍护士、助产士、卫生员和化验员颁发的、在土耳其执业的许可证

(4.669,80 TL.)

367.000 TL.

c) 向卫生学校和学院毕业生颁发的证书

(4.669,80 TL.)

367.000 TL.

8. 验光配镜许可证:

依特别法颁发的技术验光配镜许可证

(23.552,90 TL.)

1.838.000 TL.

9. 开设私立医院许可证(每年):

a) 向收费治疗病人的私立医院颁发的开业许可证:

20张床位以内的

(31.410,00 TL.)

2.451.600 TL.

20至50张床位的

(47.156,80 TL.)

3.677.400 TL.

50至100张床位的

(78.630,40 TL.)

6.129.600 TL.

100张床位及以上的

(125.817,80 TL.)

9.807.800 TL

(按最近一次人口普查人口不足200.000的地方开设的医院,收取上述规费的

四分之一。)

b) 为开设放射科、放射和电诊断及治疗以及其他理疗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31.419,80 TL.)

2.451.600 TL.

10. 实验室许可证(每年):111

为开设进行临床(…)调查和分析并检测类似反应的公共细菌学和化学实验室颁发的许可证,以及向私立食品检验实验室颁发的设立许可证明112

(15.688,40 TL.)

1.225.600 TL.

11. 律师执业许可证:

依特别法颁发的律师执业许可证

(15.688,40 TL.)

1.225.600 TL.

12. 废止:1994年6月24日,第4008号法律第39条重新规定:2025年12月4日,第7566号法律第9条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私营卫生机构许可证(每年):

a) 诊所合规证书

20.000 TL

b) 私立综合门诊许可证

30.000 TL

c) 私立医疗中心许可证

50.000 TL

在设有大都市市政府的省,除依土耳其统计局截至上一日历年最后一日公布的最新数据人口不超过30.000的县外,上述规费加倍适用。

13. 古物和宝藏搜寻及钻探许可证:

古物和宝藏搜寻钻探许可证:

a) 为古物研究颁发的发掘许可证(每年)

(3.105,90 TL.)

244.800 TL.

b) 为古物研究颁发的钻探许可证(每月)

(1.526,20 TL.)

121.600 TL.

c) 为宝藏搜寻颁发的许可证(每两个月)

(7.823,10 TL.)

612.200 TL.

14. 修订:2000年1月27日,第4503号法律第4条向报关顾问颁发的许可证书:

报关顾问许可证书

(62.900,00 TL.)

171.200.000 TL.

报关顾问助理许可证书

(31.419,80 TL.)

85.580.000 TL.

15. 修订:1988年3月24日,第3418号法律第37条狩猎证

依特别法颁发的狩猎证(每年)

a) 修订: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9条向狩猎协会会员收取

(4.113,60 TL.)

(55.000.000 TL.)

b) 修订: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9条向非狩猎协会会员收取

(4.495,50 TL.)

(60.000.000 TL.)109

16. 修订:1994年6月24日,第4008号法律第34条携带和持有武器证书107

a) 修订: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9条官方机关向自然人颁发的携带武器许可证书(每年)

(37.588,20 TL)

(250.000.000 TL.)

b) 持有证书

(60.147,00 TL)

(400.000.000 TL.)

c) 增加: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9条依特别法颁发的滑膛枪许可证

(1.457,10 TL)

(10.000.000 TL.)

17. 废止:1994年6月24日,第4008号法律第39条重新规定:2025年12月4日,第7566号法律第9条提供口腔和牙科保健服务的私营卫生机构许可证(每年):

a) 口腔和牙科诊所

20.000 TL

b) 口腔和牙科综合门诊

30.000 TL

c) 口腔和牙科中心

40.000 TL

ç) 口腔和牙科医院

40.000 TL

在设有大都市市政府的省,除依土耳其统计局截至上一日历年最后一日公布的最新数据人口不超过30.000的县外,上述规费加倍适用。

18. 修订:1981年3月20日,第2430号法律第7条私立学校和私立补习机构经营许可证:

a) 初等教育阶段的私立学校(每年)

(31.419,80 TL.)

2.451.600 TL.

b) 高中阶段的私立学校(...)(每年)

(62.900,00 TL.)

4.903.600 TL.

c) 私立补习机构(每年)

(62.900,00 TL.)

4.903.600 TL.

(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经国民教育部认证有益于普通教育的私立学校除外。)

d) 增加:2003年4月9日,第4842号法律第27条有关部依《公路交通法》第123条向私人和私营机构颁发的开设驾驶培训班的办学证书(每年),

按最近一次人口普查;

人口200.000以内的城市

(21.254,10 TL.)

20.000.000.- TL.

人口500.000以内的城市

(42.532,80 TL.)

440.000.000.- TL.

人口超过500.000的城市

(63.806,20 TL.)

660.000.000.- TL.

19. 旅游设施证书:

经中央旅游委员会决定并经旅游和推广部批准;

a) 四级旅游设施投资证书

(4.669,80 TL.)

367.000 TL.

b) 三级旅游设施投资证书

(7.823,10 TL.)

612.200 TL.

c) 二级旅游设施投资证书

(9.391,50 TL.)

734.800 TL.

d) 一级旅游设施投资证书

(12.544,10 TL.)

980.400 TL.

e) 豪华级旅游设施投资证书

(18.838,90 TL.)

1.470.800 TL.

f) 四级旅游设施经营证书(每年)

(4.669,80 TL.)

367.000 TL.

g) 三级旅游设施经营证书(每年)

(7.823,10 TL.)

612.200 TL.

h) 二级旅游设施经营证书(每年)

(9.391,50 TL.)

734.800 TL.

i) 一级旅游设施经营证书(每年)

(12.544,10 TL.)

980.400 TL.

j) 豪华级旅游设施经营证书(每年)

(18.838,90 TL.)

1.470.800 TL.

收取旅游设施规费。

20. 增加:1981年3月20日,第2430号法律第7条承包商资格卡:

按资格卡所载价值(至有效期届满。)

(千分之0,22)

千分之0,12

但是,该数额不得超过24.519.600 (183.766,60 TL.) 里拉。

21. 增加:2025年12月4日,第7566号法律第9条向对动物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其疾病的诊所、综合门诊和医院颁发的许可证(每年):

a) 兽医诊所许可证

10.000 TL

b) 兽医综合门诊许可证

20.000 TL

c) 动物医院许可证

40.000 TL

VII. 学校文凭:

1. 废止:1998年7月22日,第4369号法律第82条

2. 废止:2014年3月1日,第6528号法律第27条

3. 向大学以外的高等学校或同等级别的艺术和职业学校及学院的毕业生颁发的文凭

(307,90 TL.)

26.200 TL.

VIII. 旅客随身携带电话的使用许可费:增加:1985年12月4日,第3239号法律第96-c条;废止:1986年5月28日,第3293号法律第7条;重新规定:2012年5月31日,第6322号法律第20条

1. 旅客从国外携带的、供本人使用且不具有商业性质的带接收器的便携式无线电话发射设备的使用许可(上述规费在电子身份信息登记前缴纳。申请登记电子身份信息时,须提交规费已缴纳的证明文件,未缴纳规费的不予登记。未缴纳规费而登记并开通使用的设备,由信息和通信技术管理局停止其使用。未缴纳的规费加收50%,并自首次登记之日起连同依第6183号法律计算的滞纳加征额一并收取。在收取完毕前

设备不得开通使用。)

(54.258,00 TL.)

100 TL

IX. 闭路电视许可规费:增加:1985年12月4日,第3239号法律第96-c条

广播电视最高委员会为建立和运营闭路电视系统颁发的许可证书(每年)

a) 包含3至15台电视接收机的系统

(47.156,80 TL.)

3.677.400 TL.

b) 包含16至30台电视接收机的系统

(94.355,70 TL.)

7.355.400 TL.

c) 包含31至60台电视接收机的系统

(188.771,90 TL.)

14.711.800 TL

d) 包含61台及以上电视接收机的系统

(275.277,30 TL.)

21.454.000 TL.

包含一个以上频道的系统,上述规费加收50%。

一般预算和附属预算部门及机构、省特别行政机构、市政府和村建立的闭路电视系统,不缴纳本项规费。

X. 依《海关法》规定颁发的许可证规费:增加:1988年12月3日,第3505号法律第33条;修订:2000年1月27日,第4503号法律第4条

1. 公共保税仓库许可证书:

a) 公共保税仓库经营许可证书:

- 开设

(825.923,90 TL.)

2.247.260.000 TL.

- 经营(每年)

(275.277,30 TL.)

749.060.000 TL.

b) 国内免税商店

许可证书:

- 开设

(550.608,60 TL.)

1.498.160.000 TL.

- 经营(每年)

(275.277,30 TL.)

749.060.000 TL.

c) 出入境口岸免税商店

许可证书:

- 开设

(550.608,60 TL.)

1.498.160.000 TL.

- 经营(每年)

(275.277,30 TL.)

749.060.000 TL.

d) 游艇港口免税商店许可证书:

- 开设

(550.608,60 TL.)

1.498.160.000 TL.

- 经营(每年)

(275.277,30 TL.)

749.060.000 TL.

e) 在国际活动所需场所开设免税商店的许可证书:

(137.613,90 TL.)

374.510.000 TL.

f) 开设免税商店所属仓库的许可证书:

(137.613,90 TL.)

374.510.000 TL.

2. 私人保税仓库许可证书:

- 开设

(412.932,50 TL.)

1.123.600.000 TL.

- 经营(每年)

(204.482,50 TL.)

556.440.000 TL.

3. 临时存放场所许可证书:

a) 临时存放场所经营许可证书

- 开设

(825.923,90 TL.)

2.247.260.000 TL.

- 经营(每年)

(275.277,30 TL.)

749.060.000 TL.

b) 属于货物所有人的临时存放场所许可证书:

- 开设

(412.932,50 TL.)

1.123.600.000 TL.

- 经营(每年)

(204.482,50 TL.)

556.440.000 TL

XI. 增加:1994年6月24日,第4008号法律第34条金融活动规费

1. 修订:2010年1月28日,第5951号法律第3条银行设立和经营许可证书:

a) 在土耳其设立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土耳其开设的总分行的许可证书(每年)

(12.990.125,00 TL.)

200.000 TL

b) 为在自由区经营而设立的银行和开设的外国银行分行的证书(每家银行、每个分行、每年)

(12.990.125,00 TL.)

200.000 TL

c) 为所有银行开设的分行(包括自由区内的分行,但外国银行在自由区开设的分行除外)签发的证书(每个分行、每年;分行开设时,开设当月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收取与日历年剩余月份相应的规费),按上一日历年年初的人口;

人口5.000以内的市

(779.396,00 TL.)

12.000 TL.

人口5.000至25.000的市

(2.338,212,00 TL.)

36.000 TL

人口超过25.000的市以及自由区范围内

(3.117.625,90 TL.)

48.000 TL.

2. 废止:2010年1月28日,第5951号法律第3条重新规定:2025年12月4日,第7566号法律第9条贵金属设立和经营许可证书:

a) 贵金属精炼厂设立许可证书

7.500.000 TL

b) 贵金属精炼厂经营许可证书(每年)

7.500.000 TL

c) 贵金属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书(每年)

5.000.000 TL

ç) 贵金属中介组织经营许可证书(每年)

5.000.000 TL

3. 向资本市场中介机构颁发的授权证书(每份证书分别计算)(每年)

(1.924.854,80 TL.)

1.000.000.000 TL.

4. 投资信托设立和经营许可证书

(1.924.854,80

TL.)

100.000.000 TL.

5.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许可证书:

a)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许可证书(每年)

(1.924.854,80 TL.)

100.000.000 TL.

b) 为融资租赁公司开设的分行(包括自由区内的分行)签发的证书(每个分行)

(962.418,50 TL.)

50.000.000 TL.

6. 保理公司设立许可证书:

a) 保理公司设立许可证书(每年)

(1.924.854,80TL.)

100.000.000 TL.

b) 为保理公司开设的分行(包括自由区内的分行)签发的证书(每个分行)

(962.418,50 TL.)

50.000.000 TL.

7. 授权机构(外币兑换处)设立许可证书:

a) 授权机构(外币兑换处)设立许可证书(每年)

(897.798,90 TL.)

(11.220-YTL.)

b) 为授权机构(外币兑换处)开设的分支机构签发的证书

(448.887,50 TL.)

(5.610-YTL.)123

8. 修订: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9条

a) 保险公司设立许可证书(每年)

(4.812.217,40 TL.)

(42.622.000.000 TL.)

b) 养老金公司设立许可证书(每年)

(3.387.136,90 TL.)

(30.000.000.000 TL.)

增加:2012年5月31日,第6322号法律第20条同时取得(a)项和(b)项所列两种公司设立许可证书的,在取得许可证书年度之后的各年度,仅收取该两种证书规费中较高的一项。

9. 与其他金融机构有关的证书

a) 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和经营许可证书(每年)

(1.924.854,80 TL.)

100.000.0000TL.

(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上述机构以外,为提供金融服务而其设立或活动须经有权公共机关许可的自然人和法人。)

b) (a)款所列机构开设的分支机构的许可证书(每个分支机构)

(962.418,50 TL.)

50.000.000 TL.

10. 增加:2003年12月25日,第5035号法律第39条;废止:2007年2月21日,第5582号法律第33条

XII- 增加:2008年6月4日,第5766号法律第11条;废止:2017年11月28日,第7061号法律第32条与转让定价有关的预约定价协议规费:(…)

XIII- 增加:2009年5月6日,第5897号法律第4条系泊登记簿许可证(…)应收规费:

修订段落:2023年12月27日,第7491号法律第27条依2011年9月26日第655号《关于交通和基础设施领域若干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在系泊登记簿登记的船舶、海上船艇和内河船艇的许可证(每年,按船舶、海上船艇和内河船艇的长度):

长度5米至7米的

(5.992,10)

3.500,00 TL.

长度7米至9米的

(8.560,20)

5.000,00 TL

长度9米至12米的

(12.840,20)

7.500,00 TL

长度12米至15米的

(25.680,70)

15.000,00 TL

长度15米至20米的

(42.801,10)

25.000,00 TL

长度20米至30米的

(85.602,30)

50.000,00 TL

长度超过30米的

(171.204,70)

100.000,00 TL

予以收取。

增加句:2023年12月27日,第7491号法律第27条许可证签发期限超过一年的,规费按许可证签发或更新之日适用的规费数额乘以许可证有效期计算。确定船艇长度时,不足一米的数值不予计算。专门用于海上运输和渔业活动的船舶、海上船艇和内河船艇的许可证(…)124事务,免缴本部分规费。

XIV- 增加:2012年5月31日,第6322号法律第20条审计授权证书和咨询执照规费:

1- 审计机构授权证书(每年):

a) 审计公共利益实体的独立审计机构授权证书:

aa) 证书签发当年

(1.048.810,80 TL.)

30.000 TL.

bb) 以后各年,按上一年度独立审计活动取得的营业总收入,不低于10.000 (204.200,10 TL) TL

(千分之5,75)

千分之5

b) 审计其他实体的独立审计机构授权证书:

aa) 证书签发当年

(524.404,20 TL.)

15.000 TL

bb) 以后各年,按上一年度独立审计活动取得的营业总收入,不低于5.000 (102.096,60 TL) TL

(千分之5,75)

千分之5

2- 审计授权证书和咨询执照规费:

a) 宣誓财务顾问执照

(62.919,90 TL.)

1.800 TL

b) 独立审计师授权证书

(31.454,30 TL.)

900 TL

c) 独立会计师和财务顾问执照

(15.724,70 TL.)

450 TL

总统有权重新确定按营业总收入计算的规费比率,但不得低于千分之2,也不得高于千分之10。总统也可以按审计机构的营业总收入确定不同比率来行使该权力。

XV. 增加:2013年4月3日,第6456号法律第17条电力生产许可证规费:

1- 基于水力资源的电力生产许可证(每年):

在《电力市场法》范围内,未支付私有化价款、许可证招标价款和用水费而从事基于水力资源的电力生产活动者(公共机构除外),按其上一年度从该活动中取得的营业总收入

(千分之15)

千分之15

生产者自用电力的价款不计入营业总收入。

XVI- 增加:2025年12月4日,第7566号法律第9条航空公司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规费(每年):

1. 商业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证:

a) 向以定期和不定期航班运输旅客和货物的

航空公司颁发的许可证

2.000.000 TL

b) 向仅以不定期航班运输旅客和货物的

航空公司颁发的许可证

1.500.000 TL

c) 向以定期和不定期航班仅运输货物的

航空公司颁发的许可证

1.000.000 TL

ç) 空中出租车经营许可费

500.000 TL

2.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100.000 TL

(9) 第9号收费表

修订:1985年12月4日,第3239号法律第96条

适用数额

法律规定数额

交通规费

I. 废止:2002年6月6日,第4760号法律第18条

II. 修订:2004年12月30日,第5281号法律第11条驾驶证规费:

依《公路交通法》及其条例颁发的驾驶证,一次性收取;

a) A类驾驶证(包括A1和A2)

(2.239,90 TL.)

(50,00 YTL)

b) B类驾驶证

(6.754,60 TL.)

(150,00 YTL)

c) F类和H类驾驶证

(2.239,90 TL.)

(50,00 YTL)

d) 国际驾驶证

(4.500,10 TL.)

(100,00 YTL)

e) 其他驾驶证

(11.271,20 TL.)

(250,00 YTL)

实习驾驶证按其所属类别缴纳规费。

III. 废止:2004年12月30日,第5281号法律第11条考试规费:

IV. 修订:2004年12月30日,第5281号法律第11条驾驶证签注规费:

依《公路交通法》及其条例规定办理的驾驶证签注事务,按"II. 驾驶证规费"部分所列规费的¼收取规费。实习驾驶证转换为正式驾驶证或者现有实习驾驶证经签注后交付的,依本款收取规费。

V. 废止:2004年7月16日,第5228号法律第60条技术检验规费:

VI. 许可(准许)规费:

依《公路交通法》;

a) 依第13条颁发的许可证书

(9.376,40 TL.)

367.000 TL.

b) 依第16条颁发的许可证书

(每年)

(18.813,80 TL.)

734.800 TL.

c) 依第17条颁发的许可证书

(每年)

(37.709,50 TL.)

1.470.800 TL.

d) 依第33条颁发的许可证书

(18.813,80 TL.)

734.800 TL.

e) 依第35条颁发的经营证书(每年)

(94.341,10 TL.)

3.677.400 TL.

f) 废止:2003年4月9日,第4842号法律第27条

VII. 临时交通证件规费:

a) 依《公路交通法》及其条例规定颁发的临时交通证件;

aa) A类交通证件;

(55.002,20TL.)

2.145.000 TL.

bb) 其他

(5.448,30 TL.)

214.000 TL.

b) 向未取得公路合格证书的车辆颁发的许可证书

(6.237,50 TL.)

244.800 TL.

部长会议决定和公告对第492号法律若干条款中的比率和数额所作修改一览表

修改性法规

公布该法规的《官方公报》

第492号法律中被修改的

日期

编号

类别

日期

编号

条

收费表

20/12/1985

85/10177

部长会议决定

26/12/1985

18970

-

1至9

30/12/1987

87/12462

部长会议决定

31/12/1987

19681(重复版)

-

1至9

22/12/1988

88/13600

部长会议决定

30/12/1988

20035

-

1至9

27/12/1989

89/14920

部长会议决定

30/12/1989

20388

-

1至9

-

第18号系列

公告

24/12/1991

21091

-

1至9

-

第19号系列

公告

18/12/1992

21439

-

1至9

-

第24号系列

公告

23/12/1993

21797

-

1至9

-

第31号系列

公告

27/12/1996

22860

-

1至9

-

第33号系列

公告

16/12/1997

23202(重复版)

-

1至9

-

第34号系列

公告

1/12/1998

23540(重复版)

-

1至9

-

第36号系列

公告

6/12/1999

23908

-

1至9

-

第37号系列

公告

22/12/2000

24268

-

1至9

-

第38号系列

公告

19/12/2001

24615

-

1至9

-

第45号系列

公告

30/12/2004

25686

-

1至9

-

第46号系列

公告

5/1/2005

25691

-

1至9

-

第49号系列

公告

18/12/2005

26027

-

1至9

-

第50号系列

公告

27/12/2005

26036

-

2

-

第52号系列

公告

20/12/2006

26382

-

1至9

-

第54号系列

公告

26/12/2007

26738

-

1至9

-

第55号系列

公告

26/12/2007

26738

-

2, 5, 6, 7

-

第57号系列

公告

23/12/2008

27089

-

2, 5, 6, 7

-

第58号系列

公告

24/12/2008

27090

-

1至9

-

2009/14813

公告

29/3/2009

27184

-

4

-

第60号系列

公告

31/12/2009

27449

-

1至9

-

第61号系列

公告

31/12/2009

27449

-

2, 5, 6, 7

7/6/2010

2010/512

部长会议决定

20/6/2010

27617

-

6

-

第62号系列

公告

20/6/2010

27617

-

6

-

第63号系列

公告

29/12/2010

27800(第6重复版)

-

1至9

-

第64号系列

公告

29/12/2010

27800(第6重复版)

-

2, 5, 6, 7

-

第65号系列

公告

31/12/2011

28159

-

1至9

-

第66号系列

公告

31/12/2011

28159

-

2, 5, 6, 7

20/9/2012

2012/3735

部长会议决定

22/9/2012

28419

-

4

-

第69号系列

公告

1/1/2013

28515

-

1至9

-

第70号系列

公告

1/1/2013

28515

-

2至9

-

第71号系列

公告

30/12/2013

28867(重复版)

-

1至9

-

第72号系列

公告

30/12/2013

28867(重复版)

-

(2、5、6、7)

-

第73号系列

公告

30/12/2014

29221

-

1至9

-

第74号系列

公告

30/12/2014

29221

-

2至9

-

第75号系列

公告

25/12/2015

29573

-

1至9

-

第76号系列

公告

31/12/2015

29579

-

1至9

-

第78号系列

公告

27/12/2016

29931

-

1至9

-

第79号系列

公告

27/12/2016

29931

-

1至9

13/3/2017

2017/9973

部长会议决定

15/3/2017

30008

-

4

-

第80号系列

公告

29/12/2017

30285(重复版)

-

1至9

-

第81号系列

公告

30/12/2017

30286

-

1至9

修改性法规

公布该法规的《官方公报》

第492号法律中被修改的

日期

编号

类别

日期

编号

条

收费表

30/4/2018

2018/11674

部长会议决定

5/5/2018

30412

-

4

第84号系列

公告

27/12/2019

30991(第2重复版)

第85号系列

公告

27/12/2019

30991(第2重复版)

-

第86号系列

公告

29/12/2020

31349 重复版

1, 2, 3, 5, 7, 8, 9

第89号系列

公告

21/12/2021

31696

1, 2, 3, 4, 5, 6, 7, 8, 9

第90号系列

公告

21/12/2021

31696

1, 2, 3, 4, 5, 6, 7, 8, 9

第90号系列

公告

30/12/2022

32059(第2重复版)

1, 2, 3, 4, 5, 6, 7, 8, 9

第90号系列

公告

30/12/2022

32059(第2重复版)

1, 2, 3, 4, 5, 6, 7, 8, 9

6/7/2023

7344

总统决定

7/7/2023

32241

8,9

第94号系列

公告

30/12/2023

32415(第2重复版)

1, 2, 3, 4, 5, 6, 7, 8, 9

第95号系列

公告

30/12/2023

32415(第2重复版)

2, 5, 6, 7

第96号系列

公告

30/12/2024

32768(第2重复版)

1, 2, 3, 4, 5, 6, 7, 8, 9

第97号系列

公告

30/12/2024

32768(第2重复版)

2, 5, 6, 7

第98号系列

公告

31/12/2025

33124(第5重复版)

1, 2, 3, 4, 5, 6, 7, 8, 9

第99号系列

公告

31/12/2025

33124(第5重复版)

1, 2, 3, 4, 5, 6, 7, 8, 9

第492号法律修改性法规

或宪法法院裁定的

生效日期一览表

修改性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或作出废止裁定的宪法法院裁定的编号

第492号法律被修改的条款

生效日期

903

38, 59

1967年7月24日之后的预算年度开始时

1137

86

31/3/1969

1318

76

10/8/1970

1512

48, 51, 72

5/5/1972

1977

第79条、第86条、第6号收费表

1/4/1976

2244

34

16/6/1979

2345

第79条、第1号收费表、第2号收费表、第3号收费表、第4号收费表、第5号收费表、第6号收费表、第7号收费表、第8号收费表、第9号收费表

新纳入规费范围的年度规费和数额提高的年度规费于1981年1月1日,其他规定于1980年12月1日

2366

第13条、第2号收费表

1980年12月31日,自1981年1月1日起适用

2430

第13条、第86条、第123条、第1号收费表、第5号收费表、第6号收费表、第8号收费表,

1/4/1981

2588

第1条、第5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1号收费表、第3号收费表

地区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和税务法院设立并开始履职之日

第58条、第59条、第67条、第69条、第2号收费表、第4号收费表

房产税1980年一般申报期之后的第一个一般申报期所在预算年度开始时

13, 79

1/3/1982

3180

第76条、第79条、第6号收费表

1/5/1985

3239

第8号收费表中增加的无线电规费规定(年度规费规定除外)

1985年12月11日,自1983年10月7日起适用

第34条、第59条、第68条、第69条之一、第70条、第138条之一、第1号收费表、第4号收费表、第8号收费表中增加的闭路电视许可规费规定、第9号收费表

1/1/1986

3418

第8号收费表

31/3/1988

3505

第7号收费表

1988年12月10日,自1989年1月1日起适用

第138条之一

10/12/1988

3689

第43条、第138条之一

1991年1月1日,适用于自1991年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

3717

34

16/5/1991

3824

63

1/1/1993

3986

第138条之一

7/5/1994

4008

第8号收费表

6/7/1994

4369

第4号收费表

1/8/1998

第63条、第138条之一、第6号收费表、第8号收费表

29/7/1998

4444

第63条、临时条款第5条

14/8/1999

85

1/1/2000

4503

第138条之一、第8号收费表、第9号收费表

5/2/2000

4684

123

3/7/2001

4731

113

2001年12月30日,自2001年12月31日起适用

第74条、第6号收费表

2001年12月30日,也适用于尚未收取的居留许可规费

4751

63

公布之日即2002年4月9日,自2002年1月1日起适用

4761

第6号收费表

22/6/2002

4817

第6号收费表

6/9/2003

4842

123

1/1/2004

第8号收费表

31/12/2003

第138条之一、第4号收费表

4/4/2003

4915

第8号收费表

11/7/2003

4962

59, 123

7/8/2003

5035

123

2/1/2004

第138条之一、附加条款第1条和第1号收费表、第2号收费表、第4号收费表、第6号收费表、第7号收费表、第8号收费表、第9号收费表

2004年1月2日,自2001年1月1日起适用

5226

59

27/7/2004

5228

第8号收费表VI-15-(a)和(b)部分

2004年7月31日,自2004年1月1日起适用

第88条和第8号收费表的其他部分

31/7/2004

第9号收费表的相关部分

1/1/2005

5234

81

21/9/2004

5235

第1号收费表

1/4/2005

5281

第13条、第25条、第55条、第59条、第63条、第77条、第93条、第106条、第112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31条、第133条、第137条、第138条之一、第7号收费表、第9号收费表

2004年12月31日,自2005年1月1日起适用

5582

第59条、第1号收费表、第8号收费表

6/3/2007

5615

第123条、第4号收费表

4/4/2007

第8号收费表

1/1/2008

5766

第42条、第59条、第63条、第123条、第1号收费表、第3号收费表、第8号收费表

6/6/2008

5831

第4号收费表

27/1/2009

5838

第63条、第138条之一、第4号收费表

28/2/2009

5897

第8号收费表

30/6/2009

5951

第8号收费表和未纳入的规定

5/2/2010

6009

第28条、第123条、第1号收费表

1/8/2010

6111

123

25/2/2011

6216

第1号收费表

3/4/2011

6217

第13条、未纳入的规定、第1号收费表、第2号收费表

14/4/2011

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646

134

10/7/2011

6322

第113条、第123条、第8号收费表

15/6/2012

6358

临时条款第6条

10/11/2012

6361

第4号收费表

13/12/2012

宪法法院2012年10月18日E. 2012/70,K. 2012/157号裁定

第28/a条

自2013年2月13日起六个月后(2013年8月13日)

宪法法院2012年11月1日E. 2011/64,K. 2012/168号裁定

(1) 第1号收费表“A. 法院规费”部分“IV. 上诉审、上诉和异议规费”项的(f)、(g)和(h)目

自2013年3月13日起六个月后(2013年9月13日)

6487

第28条、第(8)号收费表

11/6/2013

6456

第113条和第(8)号收费表

1/1/2014

6518

(1) 第1号收费表

19/2/2014

6528

(8) 第8号收费表

14/3/2014

6458

88

2013年4月11日起一年后(2014年4月11日)

6545

(1) 和(3) 第1号和第3号收费表

28/6/2014

6552

88

11/9/2014

6592

(8) 第8号收费表

18/2/2015

6663

85

10/2/2016

6728

第38条、第47条、第59条、第123条、第132条、附加条款第1条和第(1)、(2)、(4)号收费表

9/8/2016

附加条款第1条第(2)款(n)项和(o)项的规定

公布之日即2016年8月9日,适用于2016年8月9日之后实施的项目和工程

6735

第1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8条、第90条、第93条、第94条、第6号收费表

13/8/2016

6769

第8号收费表

10/1/2017

6770

附加条款第1条、第8号收费表

27/1/2017

6824

第4号收费表

8/3/2017

7033

59

1/7/2017

7061

第123条、第8号收费表

5/12/2017

7099

123

10/3/2018

7101

第1号收费表

15/3/2018

宪法法院2023年4月5日E. 2023/48,K. 2023/72号裁定

36

4/5/2023

7103

第1号收费表

27/3/2018

7104

第2号收费表

6/4/2018

7143

第4号收费表

18/5/2018

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700

第38条、第59条、第74条、第87条、第138条之一、第1号收费表、第4号收费表、第8号收费表

2018年6月24日同时举行的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选举和总统选举之后总统宣誓就职之日(2018年7月9日)

7155

第29/A条、第1号收费表

1/6/2019

第1314号总统决定

第8号收费表

19/7/2019

宪法法院2020年12月24日E. 2020/15;K. 2020/78号裁定

附加条款第1条

28/4/2021

7327

第69条之一、第132条

19/6/2021

7334

第7号收费表

28/7/2021

7341

123

6/11/2021

7343

第1号收费表

30/11/2021

7440

第4号收费表

12/3/2023

宪法法院2022年9月8日E. 2022/61,K. 2022/101号裁定

32

自2022年10月6日起

九个月后

(6/7/2023)

7491

13, 59

28/12/2023

第98条、第102条、第107条、第7号收费表、第8号收费表,

1/1/2024

附加条款第1条

自法律公布之日(2023年12月28日)

之后发布的招标适用,于公布之日

7496

第8号收费表

1/3/2024

10382

第8号收费表

9/9/2025

7566

第59条、第63条、第(4)号收费表

19/12/2025

(2) 第2号收费表、第(8)号收费表

1/1/2026

宪法法院2025年10月8日E. 2024/103,K. 2025/201号裁定

28

自裁定在《官方公报》公布起九个月后

(24/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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