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I. 国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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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于1982年通过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形式和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组织和职权。
土耳其国是共和国。
土耳其共和国是在社会安宁、民族团结和正义的理念下,尊重人权,忠于阿塔图尔克民族主义,以序言所述基本原则为基础的民主、世俗和社会的法治国家。
土耳其国及其领土和民族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其语言为土耳其语。
国旗为带有白色新月和星的红旗,其形制由相关法律规定。
国歌为《独立进行曲》。
首都为安卡拉。
宪法第1条关于国家形式为共和国的规定、第2条关于共和国特征的规定以及第3条的规定,不得修改,也不得提议修改。
国家的基本目标和职责是:维护土耳其民族的独立和统一、国家的不可分割、共和国和民主,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福利、安宁与幸福;努力消除以不符合社会法治国家原则和正义原则的方式限制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障碍,为人的物质和精神存在的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主权无条件地完全属于民族。
土耳其民族依照宪法确立的原则,通过其授权机关行使主权。
主权的行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交给任何个人、团体或阶级。任何人或机关均不得行使并非源于宪法的国家权力。
立法权以土耳其民族的名义属于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此项权力不得转授。
行政权和行政职能,由总统(…)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予以行使和履行。
司法权由独立和公正的法院以土耳其民族的名义行使。
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语言、种族、肤色、性别、政治观点、哲学信仰、宗教、教派或其他类似原因而有所区别。
增加款:2004年5月7日,第5170号法律第1条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国家有义务确保这一平等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实现。增加句: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1条为此目的采取的措施不得解释为违反平等原则。
增加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1条为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战争和公务烈士的遗孀和孤儿以及伤残军人和退伍老兵采取的措施,不视为违反平等原则。
不得给予任何个人、家庭、团体或阶级以特权。
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其一切行为中(…)必须遵守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
宪法规定是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基本法律规则。
法律不得违反宪法。
人人享有与其人格相联系的、不可侵犯、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和自由也包含个人对社会、家庭和他人的义务和责任。
修订: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2条
基本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不触及其本质的情况下,仅根据宪法有关条款所列的理由,并且只能通过法律加以限制。这些限制不得违反宪法的文字和精神、民主社会秩序和世俗共和国的要求以及比例原则。
修订: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3条
宪法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均不得以旨在破坏国家领土和民族不可分割的完整、废除以人权为基础的民主和世俗共和国的活动形式行使。
宪法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使国家或个人能够从事旨在消灭宪法所承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或者以比宪法规定更广泛的方式限制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活动。
对从事违反上述规定活动者适用的制裁,由法律规定。
在战争、动员(…)或紧急状态下,在不违反国际法所产生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情势所需的限度内,部分或全部中止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或者采取背离宪法为其规定的保障的措施。
即使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除因符合战争法的行为造成的死亡(…)外,个人的生命权及其物质和精神存在的完整不受侵犯;不得强迫任何人披露其宗教、良心、思想和见解,也不得因此对其进行指控;犯罪和刑罚不得溯及既往;在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之前,任何人均不得被视为有罪。
对于外国人,可以依照国际法通过法律限制其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人享有生命权以及保护和发展其物质和精神存在的权利。
除医疗必需和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侵犯个人的身体完整;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其进行科学或医学试验。
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虐待;任何人不得受到与人的尊严不相符的刑罚或待遇。
(…)在正当防卫的情形下,在执行逮捕和羁押决定、防止被羁押人或被判刑人逃跑、镇压暴乱或叛乱(…)或者在紧急状态下执行主管机关命令的过程中,在法律允许使用武器的必要情形下发生的致死行为,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劳动。禁止无偿强制劳役。
在服刑或羁押期间进行的劳动(其形式和条件由法律规定),在紧急状态下要求公民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国家需要所必需的领域内规定的具有公民义务性质的体力和脑力劳动,不视为强迫劳动。
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在下列形式和条件由法律规定的情形中:
执行法院判处的限制自由的刑罚和保安处分;根据法院裁决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逮捕或羁押有关人员;执行为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教养或将其带至主管机关面前而作出的决定;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执行为在机构内对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吸毒成瘾者或酗酒者、流浪者或可能传播疾病的人进行治疗、教育或矫正而采取的措施;逮捕或羁押非法入境或企图非法入境的人,或已对其作出驱逐出境或引渡决定的人;除上述情形外,任何人的自由均不得被剥夺。
对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只有为了防止其逃跑、防止证据被毁灭或篡改,或者在法律规定的、与此类似而必须羁押的其他情形下,才能依法官决定予以羁押。未经法官决定的逮捕,只能在现行犯或者延误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下进行;其条件由法律规定。
对被逮捕或被羁押的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其被逮捕或被羁押的理由以及对其提出的指控,无法立即书面告知的,以口头形式告知;对于集体犯罪,最迟应在其被带见法官之前告知。
修订第一句: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4条被逮捕或被羁押的人,除将其解送至距羁押地最近的法院所需时间外,最迟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集体犯罪的最多在四日内,被带见法官。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未经法官决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在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下,上述期限可以延长。
修订款: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4条个人被逮捕或被羁押的情况应当立即通知其近亲属。
被羁押的人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受审,并有权要求在侦查或起诉期间获得释放。释放可以附带担保条件,以确保有关人员在审判期间出庭或判决得到执行。
因任何原因被限制自由的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请,以便在短时间内对其状况作出决定,并在限制违法时立即获得释放。
修订: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4条受到违反上述原则之处理的人所遭受的损害,由国家依照赔偿法的一般原则予以赔偿。
人人有权要求其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隐私不受侵犯。废止第三句: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5条
修订款: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5条除非有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预防犯罪、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或者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中的一项或多项理由依法作出的法官决定,或者在延误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基于同样理由有法律授权的机关的书面命令,不得对任何人的身体、私人文件和物品进行搜查或扣押。主管机关的决定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有管辖权的法官批准。法官应自扣押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宣布其决定;否则,扣押自动解除。
增加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2条人人有权要求保护与其有关的个人数据。此项权利包括获知与其有关的个人数据、查阅这些数据、要求更正或删除这些数据,以及了解这些数据是否按照其目的使用。个人数据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或经本人明确同意方可处理。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原则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修订: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6条
任何人的住宅不受侵犯。除非有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预防犯罪、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或者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中的一项或多项理由依法作出的法官决定,或者在延误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基于同样理由有法律授权的机关的书面命令,不得进入任何人的住宅、进行搜查或扣押其中的物品。主管机关的决定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有管辖权的法官批准。法官应自扣押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宣布其决定;否则,扣押自动解除。
修订: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7条
人人享有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是基本原则。
除非有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预防犯罪、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或者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中的一项或多项理由依法作出的法官决定,或者在延误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基于同样理由有法律授权的机关的书面命令,不得妨碍通信,也不得侵犯通信秘密。主管机关的决定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有管辖权的法官批准。法官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宣布其决定;否则,该决定自动解除。
适用例外的公共机构和组织由法律规定。
人人享有居住和迁徙自由。
居住自由,为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实现健康有序的城市化以及保护公共财产的目的;
迁徙自由,因犯罪侦查和起诉以及为预防犯罪的目的;
可以通过法律加以限制。
修订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3条公民出境的自由,只能因犯罪侦查或起诉并依法官决定加以限制。
公民不得被驱逐出境,也不得被剥夺进入祖国的权利。
人人享有良心、宗教信仰和信念自由。
在不违反第14条规定的条件下,礼拜、宗教仪式和典礼自由进行。
不得强迫任何人参加礼拜、宗教仪式和典礼,或者披露其宗教信仰和信念;不得因其宗教信仰和信念而对其进行谴责或指控。
宗教和道德教育与教学在国家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宗教文化和道德教学列为初等和中等教育机构的必修课程。除此以外的宗教教育和教学,须取决于个人本人的意愿,未成年人则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或滥用宗教、宗教感情或宗教上视为神圣的事物,以使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或法律基本秩序即使部分地建立在宗教规则之上,或者谋取政治或个人利益或影响力。
人人享有思想和见解自由。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和目的,不得强迫任何人披露其思想和见解;不得因其思想和见解而对其进行谴责或指控。
人人有权以言论、文字、图画或其他方式,单独或集体地表达和传播其思想和见解。此项自由包括在不受官方机关干涉的情况下接收或传递信息或思想的自由。本款规定不妨碍对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或类似方式进行的播放实行许可制度。
为了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维护共和国的基本特征和国家领土与民族不可分割的完整,预防犯罪,惩处罪犯,不泄露依法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保护他人的名誉或权利、私人和家庭生活或者法律规定的职业秘密,或者确保审判职能的正当履行,可以限制上述自由的行使。
废止款: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9条
有关使用传播信息和思想之工具的规范性规定,只要不妨碍信息和思想的传播,不视为对表达和传播思想自由的限制。
增加款: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9条行使表达和传播思想自由时应适用的形式、条件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人人有权自由学习和传授、表达和传播科学和艺术,并有权在这些领域进行各种研究。
传播权不得为改变宪法第1条、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而行使。
本条规定不妨碍以法律规范外国出版物的入境和发行。
出版自由,不受审查。设立印刷厂不得以取得许可和缴纳财务保证金为条件。
废止第二款: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10条
国家采取保障出版自由和获取信息自由的措施。
对出版自由的限制,适用宪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
凡撰写或者让人印刷任何威胁国家内部或外部安全、国家领土和民族不可分割的完整,或者具有煽动犯罪、暴乱或叛乱性质,或者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新闻或文章的人,以及为同一目的印刷或将其交给他人的人,依照有关这些犯罪的法律规定承担责任。作为预防措施,可以依法官决定,或者在延误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下依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的命令,禁止发行。禁止发行的主管机关最迟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其决定通知有管辖权的法官。有管辖权的法官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未批准该决定的,禁止发行的决定视为无效。
除法官为确保审判职能按其目的履行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外,不得对事件的报道实施禁令。
在已就法律规定的犯罪开始侦查或起诉的情形下,可以依法官决定收缴定期和不定期出版物;为维护国家领土和民族不可分割的完整、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以及预防犯罪,在延误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下,也可以依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的命令收缴。作出收缴决定的主管机关最迟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其决定通知有管辖权的法官;法官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未批准该决定的,收缴决定视为无效。
因犯罪侦查或起诉而扣押和没收定期和不定期出版物的,适用一般规定。
在土耳其出版的定期出版物,因发表违反国家领土和民族不可分割的完整、共和国基本原则、国家安全和公共道德的内容而被判有罪的,可以依法院判决暂时停刊。明显具有被停刊定期出版物之延续性质的任何出版物均予禁止;此类出版物依法官决定予以收缴。
出版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物不得以事先取得许可和缴纳财务保证金为条件。
出版定期出版物,只需向法律规定的主管机关提交法律规定的信息和文件即可。经查明这些信息和文件违反法律的,主管机关应向法院申请停止出版。
定期出版物的出版、出版条件、财务来源以及与新闻职业有关的原则,由法律规定。法律不得设定妨碍新闻、思想和见解自由传播或者使其难以自由传播的政治、经济、财务和技术条件。
定期出版物在平等基础上利用国家、其他公法人及其所属机构的工具和设施。
修订:2004年5月7日,第5170号法律第4条
依法作为出版企业设立的印刷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出版设备,不得以其为犯罪工具为由予以扣押、没收或停止运营。
个人和政党有权利用公法人所拥有的出版物以外的大众传播和播出工具。此种利用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修订款: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11条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道德和健康的理由外,法律不得设定妨碍公众通过这些工具获取信息、接触思想和见解以及公众舆论自由形成的限制。
更正权和答复权,仅在个人的尊严和名誉受到损害或者发表了与其有关的不实内容的情形下予以承认,并由法律规定。
更正或答复未予刊登的,由法官自有关人员提出申请之日起最迟七日内,就是否应当刊登作出决定。
修订: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12条
人人有权不经事先许可成立结社、加入结社或者退出结社。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加入结社或者保留结社成员身份。
结社自由仅可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预防犯罪、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以及保护他人自由的理由,并以法律予以限制。
行使结社自由所适用的形式、条件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经法官裁定,可以解散结社或者责令其停止活动。但是,在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防止犯罪的实施或者继续、或者实施逮捕所需要的情形下,如延迟将造成损害,法律可以授权某一机关责令结社停止活动。该机关的决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主管法官批准。法官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宣布其裁定;否则,该行政决定自动失效。
第一款规定不妨碍以法律对武装部队和执法部队成员,以及在其职务所需限度内对国家公务员施加限制。
本条规定亦适用于基金会。
修订: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13条
人人有权不经事先许可,举行非武装、非攻击性的集会和示威游行。
集会和示威游行的权利仅可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预防犯罪、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或者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之目的,并以法律予以限制。
行使举行集会和示威游行权利所适用的形式、条件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人人享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上述权利仅可为公共利益之目的,以法律予以限制。
财产权的行使不得违背社会利益。
人人有权通过合法的手段和途径,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在司法机关面前提出主张和进行抗辩,并享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任何法院不得拒绝审理属于其职能管辖和地域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任何人不得被带至其依法所属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面前。
不得设立具有司法权、其效果是将某人带至其依法所属法院以外的机关面前的特别机关。
任何人不得因实施时有效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受处罚;对任何人不得判处重于其实施犯罪时法律对该罪所规定刑罚的刑罚。
上款规定亦适用于犯罪和刑罚的时效以及刑事定罪的后果。
刑罚以及替代刑罚的保安处分,仅可由法律规定。
在经判决证实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被视为有罪。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出不利于其本人或者法律规定的近亲属的陈述,或者被强迫提出此类证据。
增加款: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15条以违法方式获取的材料,不得采纳为证据。
刑事责任由个人承担。
增加款: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15条任何人不得仅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剥夺自由。
增加款: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15条;废止款:2004年5月7日,第5170号法律第5条
修订第十款:2004年5月7日,第5170号法律第5条不得判处死刑和一般没收财产刑。
行政机关不得实施导致限制人身自由的制裁。就武装部队的内部秩序而言,可以通过法律对本规定设定例外。
修订最后一款:2004年5月7日,第5170号法律第5条除因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所产生的义务外,不得因犯罪将本国公民引渡给外国。
在因针对从事公职和公共服务的人员就其履行该职务和服务所作的指控而提起的侮辱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证明指控属实。在其他情形下,只有在查明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属实具有公共利益,或者控告人同意举证时,方可准许举证请求。
宪法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的任何人,均有权要求获得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诉的途径。
增加款: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16条国家在其行为中,必须写明有关人员可以诉诸的法律救济途径、受理机关及期限。
个人因公职人员的不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害,亦由国家依照法律予以赔偿。国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公职人员保留追偿权。
家庭是土耳其社会的基础,以配偶之间的平等为基础。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并建立相应组织,以保障家庭的安宁和福祉,特别是保护母亲和儿童,并保障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实施。
增加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4条每个儿童均有权受到保护和照料,并有权与其父母建立和保持个人的、直接的联系,但明显违背其最大利益的除外。
增加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4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剥削和暴力。
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受教育和学习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范围由法律确定和规范。
教育和教学应当遵循阿塔图尔克的原则和革命,依据现代科学和教育原则,在国家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不得开办违背上述原则的教育和教学场所。
教育和教学自由不免除忠于宪法的义务。
初等教育对所有男女公民均为义务教育,在国立学校免费。
私立初等和中等学校所应遵循的原则,由法律依照国立学校所要达到的水平予以规定。
增加款:2008年2月9日,第5735号法律第2条;宪法法院2008年6月5日裁定(E. 2008/16,K. 2008/116)予以废止
国家通过奖学金和其他途径,向缺乏经济条件的优秀学生提供必要资助,使其能够继续学业。国家采取措施,使因自身状况需要特殊教育的人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教育和教学机构内只能开展与教育、教学、研究和学术考察有关的活动。上述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受到阻碍。
在教育和教学机构中,不得将土耳其语以外的任何语言作为母语向土耳其公民讲授和教学。在教育和教学机构中讲授的外语,以及以外语进行教育和教学的学校所应遵循的原则,由法律规定。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受影响。
海岸处于国家的支配和处分之下。
在利用海岸、湖岸和河岸以及环绕海岸和湖岸的沿岸地带时,应当优先考虑公共利益。
海岸和沿岸地带根据其使用目的确定的纵深,以及个人利用这些地方的可能性和条件,由法律规定。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和发展土地的高效利用,防止土地因侵蚀而流失,并向无地或者土地不足的务农村民提供土地。为此目的,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农业区域和土地种类确定土地面积。向无地或者土地不足的农民提供土地,不得导致生产下降、森林缩减以及其他土地和地下资源的减少。
为此目的分配的土地不得分割,除依继承规定外不得转让给他人,并且只能由受分配的农民及其继承人经营。丧失上述条件时国家收回所分配土地的原则,由法律规定。
为防止农业用地、草场和牧场被挪作他用和遭受破坏,并依照农业生产规划原则增加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国家为从事农业和畜牧业的人员获取经营工具、设备及其他投入品提供便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实现种植业和畜牧业产品的价值,并使生产者获得其真实价值。
修订: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18条
国家和公法人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下,以预先支付实际对价为条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私人所有的不动产全部或者部分予以征收,并在其上设立行政地役权。
征收补偿金以及经终局判决确定的增加金额,应当以现金预先支付。但是,为实施土地改革、实现大型能源和灌溉项目以及安置项目、营造新森林、保护海岸和发展旅游而征收的土地,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由法律规定。在法律可以规定分期支付的上述情形下,分期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在此情况下,各期款项应当等额支付。
被征收土地中属于直接耕种该土地的小农的部分,其补偿金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预先支付。
对第二款规定的分期支付,以及因任何原因未支付的征收补偿金,适用对公共债权规定的最高利率。
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私营企业,在公共利益必需的情形下,可以收归国有。
国有化以实际价值为基础进行。实际价值的计算方式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增加款:1999年8月13日,第4446号法律第1条国家、国有经济企业和其他公法人所有的企业和资产的私有化原则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增加款:1999年8月13日,第4446号法律第1条国家、国有经济企业和其他公法人所实施的投资和服务中,哪些可以通过私法合同交由自然人或者法人实施或者转让给其实施,由法律确定。
人人享有在其所选择的领域内工作和订立合同的自由。设立私营企业是自由的。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私营企业依照国民经济的需要和社会目标运营,并在安全和稳定的环境中运作。
工作是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修订款: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19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为改善劳动生活而保护劳动者和失业者,支持就业,创造有利于防止失业的经济环境,并保障劳动和平。
废止款: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19条
任何人不得被安排从事与其年龄、性别和体力不相适应的工作。
未成年人、妇女以及有身体或者精神缺陷的人,在劳动条件方面受到特别保护。
休息是劳动者的权利。
带薪周休日和节假日以及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和条件,由法律规定。
修订: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20条
劳动者和雇主为维护和发展其成员在劳动关系中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及利益,有权不经事先许可成立工会和上级组织,自由加入并自由退出。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加入或者退出工会。
成立工会的权利仅可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预防犯罪、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以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理由,并以法律予以限制。
行使成立工会权利所适用的形式、条件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废止第四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5条
不具有工人身份的公务人员在该领域的权利范围、例外和限制,由法律依照其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予以规定。
工会及其上级组织的章程、管理和运作,不得违背共和国的基本特征和民主原则。
废止: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3条
工人和雇主有权订立集体劳动合同,以相互规范其经济和社会地位以及劳动条件。
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由法律规定。
增加款: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4条;废止第三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6条
废止第四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6条
增加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6条公务员和其他公务人员有权订立集体协议。
增加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6条在订立集体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向公务人员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务人员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具有集体协议的效力。
增加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6条集体协议权的范围、例外、集体协议的受益人、集体协议的订立形式、程序和生效、集体协议条款对退休人员的适用、公务人员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和原则以及其他事项,由法律规定。
在订立集体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工人享有罢工权。行使该权利以及雇主诉诸闭厂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其范围和例外,由法律规定。
罢工权和闭厂不得以违背诚信原则、损害社会和破坏国家财富的方式行使。
废止第三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7条
可以禁止或者推迟罢工和闭厂的情形和工作场所,由法律规定。
在罢工和闭厂被禁止的情形下,或者在被推迟的情形下于推迟期满时,争议由高级仲裁委员会解决。在争议的任何阶段,双方亦可以协商一致向高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高级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具有集体劳动合同的效力。
高级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废止第七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7条
参加罢工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未参加罢工的人在工作场所工作。
工资是劳动的报酬。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使劳动者获得与其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公平工资,并享受其他社会福利。
修订款: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21条确定最低工资时,亦应考虑劳动者的生活条件和国家的经济状况。
人人有权在健康和均衡的环境中生活。
改善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防止环境污染,是国家和公民的义务。
为保障每个人在身心健康中生活,并通过节约人力和物力、提高效率来实现协作,国家对卫生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并规范其服务的提供。
国家利用并监督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卫生和社会机构,以履行这一职责。
为广泛提供卫生服务,可以通过法律建立全民医疗保险。
国家在兼顾各城市的特点和环境条件的规划框架内,采取措施以满足住房需求,此外还对集体住房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被托付以我们的独立和共和国的青年,在实证科学的指引下,遵循阿塔图尔克的原则和革命,并在反对以破坏国家领土和民族不可分割的完整为目的的思想中成长和发展。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青年免受酗酒、毒品、犯罪、赌博及类似恶习以及无知的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各年龄段土耳其公民的身心健康,并鼓励体育运动在大众中普及。
国家保护优秀运动员。
增加款:2011年3月17日,第6214号法律第1条对体育联合会关于体育活动管理和纪律的决定,仅可通过强制仲裁途径提出异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得就该等决定向任何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权。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并建立相应组织,以提供此种保障。
B. 在社会保障方面需要特别保护的人:
国家保护战争烈士和因公殉职烈士的遗孀和遗孤以及伤残军人和退伍老兵,并保障其在社会中享有与其相称的生活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保护残疾人并保障其融入社会生活。
老年人受国家保护。国家对老年人的援助以及向其提供的其他权利和便利,由法律规定。
国家采取一切措施,使需要保护的儿童融入社会。
为上述目的,国家设立或者促成设立必要的组织和设施。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在外国工作的土耳其公民的家庭团聚、其子女的教育、其文化需求以及其社会保障,维护其与祖国之间的联系,并在其返回国内时向其提供帮助。
国家保障历史、文化和自然财产及价值的保护,并为此采取支持和鼓励措施。
对上述财产和价值中属于私人所有者施加的限制,以及因此向权利人提供的援助和给予的豁免,由法律规定。
国家保护艺术活动和艺术家。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评价和支持艺术作品和艺术家,并普及对艺术的热爱。
修订: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22条
国家在社会和经济领域履行宪法所规定的职责,应当考虑与这些职责目的相适应的优先次序,并以其财政资源的充足程度为限。
凡通过国籍纽带与土耳其国家相联系的人,均为土耳其人。
土耳其籍父亲或者土耳其籍母亲的子女为土耳其人。废止第二句: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23条
国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取得,并且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方可丧失。
除实施与效忠祖国不相容的行为外,任何土耳其人不得被剥夺国籍。
对于与剥夺国籍有关的决定和行为,不得排除司法救济途径。
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选举、被选举,独立地或者在政党内从事政治活动,以及参加全民公决。
修订款: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5条选举和全民公决依照自由、平等、秘密、单一层级、普选以及公开计票和统计的原则,在司法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但是,为使居住在国外的土耳其公民能够行使投票权,由法律规定可适用的措施。
修订款: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5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土耳其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参加全民公决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行使由法律规定。
修订款: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5条服现役的士兵和士官、军校学员,以及在刑罚执行机构服刑的罪犯(因过失犯罪被判刑的除外),不得投票。在刑罚执行机构和羁押所投票以及计票和统计选票时,从选举安全角度所需采取的措施,由最高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在主管法官的现场领导和监督下进行。
增加款: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5条选举法应当以兼顾代表公正和治理稳定原则的方式制定。
增加款: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24条对选举法所作的修改,不适用于自修改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举行的选举。
修订: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6条
公民有权组建政党,并有权依照规定程序加入和退出政党。成为政党党员须年满十八周岁。
政党是民主政治生活不可或缺的要素。
政党无需事先许可即可成立,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政党的章程、纲领及其行动,不得违背国家的独立、国家领土与民族不可分割的完整、人权、平等原则和法治国家原则、民族主权以及民主和世俗共和国的原则;不得以鼓吹或者建立阶级或集团专政或者任何形式的专政为目的;不得煽动实施犯罪。
法官和检察官、包括审计法院在内的高级司法机关成员、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共机构和组织工作人员、就其所提供的服务而言不具有工人性质的其他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成员以及高等教育以前阶段的学生,不得成为政党党员。
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加入政党,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不得允许此类人员在政党中央机关以外担任党内职务,并应规定身为党员的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应遵守的原则。
高等教育学生加入政党的原则由法律规定
国家应当以适当且公平的方式向政党提供财政援助。向政党提供的援助以及政党收取的党费和捐赠所应遵循的原则,由法律规定。
修订: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7条
政党的活动、党内规章和运作应当符合民主原则。这些原则的适用由法律规定。
政党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政党的收入和支出应当符合其宗旨。该规则的适用由法律规定。宪法法院对政党财产取得及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的审查、审查方法以及违法时适用的制裁,由法律规定。宪法法院在履行此项审查职责时,由审计法院提供协助。宪法法院根据此项审查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政党的取缔,由宪法法院根据最高上诉法院共和国总检察长提起的诉讼作出终局裁决。
政党的章程和纲领被认定违反第68条第四款规定的,应当作出永久取缔的裁决。
因政党实施违反第68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而将其永久取缔的裁决,只有在宪法法院认定该政党已成为实施此类行为的中心时,方可作出。增加句: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25条此类行为由该党党员大量实施,且该情况得到该党全国代表大会、党主席、中央决策机关或管理机关,或者其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的党团全体会议或党团执行委员会默示或明示认可的,或者此类行为由上述党的机关直接坚决实施的,该政党视为已成为此类行为的中心。
增加款: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25条宪法法院可以根据诉讼所涉行为的严重程度,裁决剥夺有关政党的部分或者全部国家援助,以代替依照上述各款作出的永久取缔。
被永久取缔的政党不得以其他名称重新成立。
以其言论或活动导致政党被永久取缔的党员(包括创始人),自宪法法院关于永久取缔的终局裁决连同理由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成为其他政党的创始人、党员、领导人或监察人。
接受外国、国际组织以及不具有土耳其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物质援助的政党,应当被永久取缔。
修订款: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25条政党的成立和活动、监督、取缔或者被剥夺部分或全部国家援助,以及政党和候选人的选举支出和程序,在上述原则框架内由法律规定。
每个土耳其人都有担任公职的权利。
录用公职人员时,除职务所要求的资格外,不得有任何区别对待。
担任公职者申报财产的义务以及申报的重复期限,由法律规定。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任职者不得被豁免此项义务。
为国服务是每个土耳其人的权利和义务。此项服务在武装部队或者公共部门中以何种方式履行或者视为已履行,由法律规定。
每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其经济能力纳税,以支付公共开支。
税收负担公正而均衡的分配,是财政政策的社会目标。
税、捐、规费及类似的财政义务,由法律设立、修改或者废除。
可以授权总统在法律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修改有关税、捐、规费及类似财政义务的免除、例外、减征及税率的规定。
公民以及在互惠原则下居住在土耳其的外国人,有权就涉及其本人或者公众的请求和申诉,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机关和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提出申请。
涉及申请人本人的申请结果,应当不迟延地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废止第三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8条
增加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8条每个人都有获取信息和向监察员提出申请的权利。
增加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8条隶属于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长办公室设立的监察机构,审查有关行政机关运作的申诉。
增加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8条首席监察员由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前两轮投票须获得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第三轮投票须获得全体议员绝对多数。第三轮投票未能获得绝对多数的,在该轮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间进行第四轮投票;在第四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增加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8条本条所列权利的行使方式,监察机构的设立、职责、运作及其审查后采取的措施,以及首席监察员和监察员的资格、选举和人事权利方面的程序和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三编
共和国的基本机关
第一章
立法
I.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
A. 组成:
修订: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8条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由普选产生的六百名议员组成。
年满十八周岁的土耳其人均可当选为议员。
未至少小学毕业者、受禁治产宣告者、未履行兵役义务者、被禁止担任公职者、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被判处合计一年以上监禁或重监禁者,以及因侵占公款、贪污、勒索、受贿、盗窃、诈骗、伪造、背信、欺诈破产等不名誉犯罪,或者因走私、操纵官方招标和采购、泄露国家秘密、参与恐怖行为以及煽动和鼓励此类行为的犯罪之一被判刑者,即使已获赦免,也不得当选为议员。
法官和检察官、高级司法机关成员、高等教育机构教学人员、高等教育委员会委员、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共机构和组织工作人员、就其所提供的服务而言不具有工人性质的其他公职人员以及武装部队成员,除非辞去职务,不得成为候选人,也不得当选为议员。
修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4条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选举和总统选举每五年在同一天举行一次。
任期届满的议员可以连选连任。
总统选举第一轮投票未能获得所需多数的,依照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投票。
因战争而无法举行新的选举的,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可以决定将选举推迟一年。
推迟的原因仍未消除的,可以依照推迟决定所采用的程序重复此项措施。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出现议员席位空缺的,举行补选。补选在每一届选举任期内举行一次,自大选之日起未满三十个月的,不得举行补选。但是,空缺席位数达到全体议员总数百分之五的,应当决定在三个月内举行补选。
大选前一年内不得举行补选。
增加款:2002年12月27日,第4777号法律第2条除上述情形外,某一省或选区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中已无议员的,在空缺发生后满九十日后的第一个星期日举行补选。依照本款举行的选举,不适用宪法第127条第三款的规定。
选举在司法机关的总体领导和监督下进行。
最高选举委员会负责:自选举开始至结束,实施或者促使实施与选举有序进行和选举公正有关的一切程序;在选举期间和选举后审查有关选举事项的一切违规行为、申诉和异议并作出终局裁决;以及核准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选举记录和总统选举记录。对最高选举委员会的裁决,不得向其他任何机关提出申诉。
最高选举委员会和其他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由法律规定。
最高选举委员会由七名正式委员和四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六名委员由最高上诉法院全体会议、五名委员由国务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全体会议,从各自成员中以秘密投票方式并经其全体成员绝对多数选举产生。上述委员以绝对多数和秘密投票方式从其成员中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
从最高上诉法院和国务委员会选出的最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以抽签方式分别确定两名候补委员。最高选举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不参加抽签。
将关于修改宪法的法律提交全民公决以及由人民选举总统的程序,其总体领导和监督亦依照适用于议员选举的规定进行。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代表的不是其当选的地区或者选举其本人的选民,而是整个民族。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在就职时按下列形式宣誓:
"我以我的名誉和荣誉在伟大的土耳其民族面前宣誓:维护国家的生存和独立、祖国和民族不可分割的完整以及民族无条件、无限制的主权;忠于法律至上、民主和世俗的共和国以及阿塔图尔克的原则和改革;不背离人人在社会安宁与繁荣、民族团结和正义的理念下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理想,不背离对宪法的忠诚"。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不得在国家和其他公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国家或其他公法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的企业和合伙;依法享有特别收入来源和特别便利的公益社团、接受国家资助并享有免税待遇的基金会、具有公共机构性质的职业组织、工会及其上级组织以及上述组织所参与的企业或合伙的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中任职,不得担任其代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承接任何承包业务,不得担任其代表或仲裁员。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不得被委以须经行政机关提议、提名、任命或批准的任何官方或私人职务。废止第二句: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与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身份不相容的其他职务和事务,由法律规定。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对其在议会工作中的投票和发言、在议会中提出的意见,以及除非议会根据该次会议主席团的提议另有决定,在议会外重复或者公开上述内容,不承担责任。
被指控在当选前或者当选后实施犯罪的议员,非经议会决定,不得被拘捕、审讯、羁押或者审判。应判处重刑的犯罪的现行犯情形,以及在当选前已开始侦查的宪法第1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在此限。但在此种情况下,主管机关必须立即直接将情况通知土耳其大国民议会。
对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在当选前或者当选后作出的刑事判决,其执行推迟至其议员身份终止时;在议员任期内,时效不进行。
对再次当选的议员进行侦查和起诉,须经议会重新解除其豁免权。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中的政党党团不得就立法豁免权问题进行讨论或者作出决定。
修订: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9条
辞职议员的议员资格丧失,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主席团确认辞职有效后,由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全体会议决定。
因终局有罪判决或者受禁治产宣告而丧失议员资格的,自有关终局法院裁决通知全体会议之时发生效力。
坚持继续担任第82条规定的与议员身份不相容的职务或者服务的议员,其议员资格的丧失,由全体会议根据确认该情况的主管委员会的报告,以秘密投票方式决定。
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准许,在一个月内累计五个会议日未出席议会工作的议员,经议会主席团确认该情况后,全体会议可以全体议员的绝对多数票决定其丧失议员资格。
废止最后一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9条
修订: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10条
依照第84条第一款、第三款或者第四款作出解除立法豁免权或者丧失议员资格的决定的,有关议员或者其他任何议员可以自议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以该决定违反宪法、法律或者议事规则为由,向宪法法院申请撤销该决定。宪法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撤销申请作出终局裁决。
修订第一句:2001年11月21日,第4720号法律第1条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的薪金、津贴和退休事项,由法律规定。薪金的月数额不得超过最高级别国家公务员所领取的数额,津贴不得超过薪金数额的一半。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及其退休人员归属土耳其共和国退休基金,议员资格终止者经本人请求可继续保留归属关系。
向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支付的薪金和津贴,不导致停发土耳其共和国退休基金向其发放的退休金及类似款项。
薪金和津贴最多可以预付三个月。
修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5条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的职责和权力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议和通过预算法案和决算法案;决定发行货币和宣战;批准国际条约的核准;经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全体议员五分之三多数决定宣布大赦和特赦;以及行使宪法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力并履行其规定的职责。
(…)议员有权提出法律案。
法律(…)案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审议的程序和原则,由议事规则规定。
总统应当在十五日内公布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
总统认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宜公布的法律,应当在同一期限内连同其就此提出的理由,退回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重新审议。增加句: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29条总统认为部分不宜公布的,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只能审议被认为不适当的条款。预算法不适用本规定。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以全体议员绝对多数原样通过被退回的法律的,由总统公布该法律;议会对被退回的法律作出新的修改的,总统可以将修改后的法律再次退回议会。
有关修改宪法的规定不受影响。
以土耳其共和国名义与外国及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其批准须经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以法律形式同意批准。
规定经济、贸易或技术关系且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条约,在不给国家财政带来负担、不涉及个人身份以及土耳其人在外国的财产权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公布而生效。在此情形下,此类条约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知悉。
依据国际条约订立的实施协定,以及依据法律授权订立的经济、贸易、技术或行政协定,无须经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同意;但是,依照本款订立的经济、贸易或涉及私人权利的协定,非经公布不得生效。
缔结任何对土耳其法律作出修改的条约,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依法生效的国际协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以违宪为由就此类协定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增加句:2004年5月7日,第5170号法律第7条依法生效的有关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际协定与法律因就同一事项作出不同规定而可能产生争议的,以国际协定的规定为准。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在国际法认为正当的情形下授权宣布战争状态,以及除土耳其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礼让规则所要求的情形外,授权向外国派遣土耳其武装部队或者允许外国武装部队驻留在土耳其境内,此项权力属于土耳其大国民议会。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休会或休假期间,国家遭受突然武装侵略,因而必须立即决定使用武装力量的,总统也可以决定使用土耳其武装部队。
修订第一款: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11条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每年十月一日自行召集开会。
议会在一个立法年度内的休假期最长为三个月;休会或休假期间,由总统(…)召集开会。
议长也可以主动或者根据五分之一议员的书面请求,召集议会开会。
在休会或休假期间召集开会的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在优先审议需要召开该次会议的事项之前,不得继续休会或休假。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主席团由从议员中选出的议长、副议长、秘书议员和行政议员组成。
主席团的组成应当确保议会中各政党党团按其议员人数比例参加主席团。政党党团不得提名议长候选人。
在一届立法任期内,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主席团选举两次。修订第二句: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10条首次当选者的任期为两年,第二期当选者的任期持续至该届立法任期届满。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长候选人从议员中产生,应当自议会召集之日起五日内通报主席团;议长选举以秘密投票方式进行。前两轮投票须获得议员总数三分之二多数,第三轮投票须获得议员总数的绝对多数。第三轮投票未能获得绝对多数的,在该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间进行第四轮投票;第四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议员当选为议长。议长选举应当自候选人提名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完成。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副议长、秘书议员和行政议员的人数、选举法定人数、投票轮数和程序,由议会议事规则规定。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长和副议长不得参加其所属政党或党团在议会内外的活动;除履行职责需要的情形外,不得参加议会辩论;议长和主持会议的副议长不得投票。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依照其自行制定的议事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
议事规则的规定应当确保各政党党团按其议员人数比例参加议会的全部活动。政党党团至少由二十名议员组成。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所有建筑、设施、附属物及土地内的治安和管理事务,由议会议长办公厅组织和执行。有关机关应当为安全及其他治安事务向议会议长办公厅配置足够的力量。
修订第一款:2007年5月31日,第5678号法律第3条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在包括选举在内的一切事务中,以至少三分之一议员总数出席开会。除宪法另有规定外,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以出席者的绝对多数作出决定;但是,作出决定的法定人数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议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加一。
废止第二款: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全体会议的辩论公开进行,并在会议记录公报上全文公布。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可以依照议事规则的规定举行秘密会议;此类会议辩论内容的公布,由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决定。
除议会根据该次会议主席团的提议作出相反决定外,议会公开辩论可以通过任何方式自由公布。
IV.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获取信息和实施监督的途径
(…)
修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6条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通过议会调查研究、全体辩论、议会刑事调查和书面质询等途径行使获取信息和监督的权力。
议会调查研究,是指为就特定事项获取信息而进行的审查。
全体辩论,是指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全体会议上就涉及社会和国家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的辩论。
议会刑事调查,是指依照第106条第五款、第六款和第七款对副总统和部长进行的调查。
书面质询,是指议员以书面形式向副总统和部长提出问题,要求其至迟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议会调查研究、全体辩论和书面质询动议的提出方式、内容和范围以及调查研究程序,由议会议事规则规定。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修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7条
总统由人民从年满四十周岁、受过高等教育并具有议员被选举资格的土耳其公民中直接选举产生。
总统任期五年。同一人最多可以当选两次总统。
政党党团、在最近一次大选中单独或联合获得有效选票总数至少百分之五的政党,以及至少十万名选民,可以提名总统候选人。
当选为总统的议员,其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资格终止。
在以普选方式举行的选举中,获得有效选票绝对多数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第一轮投票未能获得该多数的,在该轮投票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参加该轮投票,获得有效选票多数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
有权参加第二轮投票的候选人之一因任何原因不参加选举的,第二轮投票按照第一轮投票的名次递补空缺的候选资格后进行。第二轮投票仅剩一名候选人的,该轮投票以全民公决方式进行。该候选人获得有效选票绝对多数的,当选为总统。该候选人在投票中未能获得有效选票多数的,仅重新举行总统选举。
选举未能完成的,现任总统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总统就职。
有关总统选举的其他程序和原则,由法律规定。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总统就职时,应当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面前作如下宣誓:
"我以总统身份,在伟大的土耳其民族和历史面前,以我的名誉和荣誉宣誓:维护国家的存在和独立、祖国和民族不可分割的完整以及民族无条件的主权;忠于宪法、法治、民主、阿塔图尔克的原则和改革以及世俗共和国的原则;不背离人人在民族安宁与繁荣之中、在民族团结与正义精神之下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理想;竭尽全力维护和弘扬土耳其共和国的荣光与荣誉,并公正无私地履行我所承担的职责。"
修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8条
总统是国家元首。行政权属于总统。
总统以国家元首身份代表土耳其共和国和土耳其民族的统一;保证宪法的实施以及国家机关有序、协调地运作。
认为必要时,在立法年度的第一天于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发表开幕讲话。
就国家的内政和外交政策向议会发表咨文。
公布法律。
将法律退回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重新审议。
以法律、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事规则的全部或特定条款在形式或实质上违反宪法为由,向宪法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任命副总统和部长,并免除其职务。
任命高级公共管理人员,免除其职务,并以总统令规定其任命的程序和原则。
向外国派遣土耳其共和国的代表,接受外国派驻土耳其共和国的代表。
批准和公布国际条约。
认为必要时,将有关宪法修正的法律提交全民公决。
确定国家安全政策并采取必要措施。
代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行使土耳其武装部队总司令职权。
决定使用土耳其武装部队。
因慢性疾病、残疾或年老原因,减轻或免除个人的刑罚。
总统可以就有关行政权的事项发布总统令。宪法第二编第一章和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权利、个人权利和义务以及第四章规定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总统令加以规定。对于宪法规定专属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不得发布总统令。对于法律已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得发布总统令。总统令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的规定。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就同一事项制定法律的,总统令失效。
总统可以为保证法律的实施,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发布条例。
总统令和条例未规定公布后的特定日期的,自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统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任命职责及其他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
修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9条
以总统涉嫌犯罪为由,经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总数绝对多数提出动议,可以要求对总统启动调查。议会至迟在一个月内审议该动议,并可以经议员总数五分之三秘密投票决定启动调查。
决定启动调查的,由一个十五人委员会进行调查;该委员会从议会中各政党按其力量比例可派入委员会人数的三倍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各政党分别抽签组成。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向议会议长办公厅提交载明调查结果的报告。调查未能在该期限内完成的,给予委员会一个月的新的最终期限。
报告应当自提交议长办公厅之日起十日内分发,并自分发之日起十日内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审议。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可以经议员总数三分之二秘密投票决定移送最高法庭(Yüce Divan)。最高法庭的审判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在该期限内未能完成的,可以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延长期,审判应当在该期限内最终完成。
已被决定对其启动调查的总统,不得作出举行选举的决定。
被最高法庭判定犯有妨碍当选之罪的总统,其职务终止。
对于总统在任职期间涉嫌实施的犯罪,在其任期届满后亦适用本条规定。
修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0条
总统当选后,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副总统。
总统职位因任何原因出缺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举行总统选举。在新总统选出之前,由副总统代行总统职务并行使总统的权力。距大选一年或不足一年的,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选举亦与总统选举一并重新举行。距大选一年以上的,当选总统任职至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选举之日。对于完成剩余任期的总统,该期间不计为一届任期。在举行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大选之日,两项选举一并举行。
总统因疾病、出国等原因暂时离职的,由副总统代行总统职务并行使总统的权力。
副总统和部长由总统从具有议员被选举资格的人员中任命和免职。副总统和部长应当按照第81条规定的方式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面前宣誓。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被任命为副总统或部长的,其议员资格终止。
副总统和部长对总统负责。以副总统和部长涉嫌实施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为由,经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总数绝对多数提出动议,可以要求对其启动调查。议会至迟在一个月内审议该动议,并可以经议员总数五分之三秘密投票决定启动调查。
决定启动调查的,由一个十五人委员会进行调查;该委员会从议会中各政党按其力量比例可派入委员会人数的三倍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各政党分别抽签组成。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向议会议长办公厅提交载明调查结果的报告。调查未能在该期限内完成的,给予委员会一个月的新的最终期限。
报告应当自提交议长办公厅之日起十日内分发,并自分发之日起十日内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审议。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可以经议员总数三分之二秘密投票决定移送最高法庭(Yüce Divan)。最高法庭的审判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在该期限内未能完成的,可以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延长期,审判应当在该期限内最终完成。
对于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涉嫌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在其任期届满后亦适用第五款、第六款和第七款的规定。
被最高法庭判定犯有妨碍当选之罪的副总统或部长,其职务终止。
副总统和部长就与其职务无关的犯罪,享有有关立法豁免权的规定。
各部的设立、撤销、职责和权力、组织结构以及中央和地方机构的设立,由总统令规定。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Devlet Denetleme Kurulu)设立于总统府之下并隶属于总统府,旨在确保行政的合法性、有序高效运行和改进,应总统要求,在所有公共机构和组织、此类机构和组织持有半数以上资本的各类组织、具有公共机构性质的职业组织、各级劳动者和雇主职业组织以及公益协会和基金会中,开展各类行政调查、审查、研究和检查。
(…)司法机关不属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由总统任命。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运作、委员的任期及其他人事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修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1条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可以经议员总数五分之三多数决定重新举行选举。在此情形下,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大选与总统选举一并举行。
总统决定重新举行选举的,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大选与总统选举一并举行。
在总统第二届任期内由议会决定重新举行选举的,总统可以再次作为候选人。
被决定一并重新选举的议会和总统,其权力和职责持续至新议会和新总统就职时止。
以此方式选出的议会和总统的任期亦为五年。
总司令职权与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的精神存在不可分离,并由总统代表。
总统就保障国家安全以及武装部队为保卫国家所作的准备,向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负责。
由总统任命的总参谋长是武装部队的司令,在战时以总统府的名义履行总司令职责。
废止第四款: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废止第五款: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修订第一款: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32条国家安全委员会由总统担任主席,由各副总统,司法部长、国防部长、内政部长、外交部长,总参谋长,以及陆军、海军和空军司令组成。
根据议程的具体情况,可以邀请有关部长和人员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听取其意见。
修订第一句:2001年10月3日,第4709号法律第32条国家安全委员会就有关国家安全政策的制定、确定和实施所作出的建议性决定以及确保必要协调的事项,向总统通报其意见。委员会认为为维护国家的存在和独立、国土的完整和不可分割、社会的安宁和安全而必须采取的措施的决定,由总统进行评估。
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议程由总统在考虑各副总统和总参谋长建议的基础上拟定。
总统不能出席时,国家安全委员会由副总统主持召开。
国家安全委员会总秘书处的组织和职责由总统令规定。
三、紧急状态的管理
(…)
(…)
修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2条
在发生战争、出现需要进行战争的情势、动员、叛乱、针对祖国或共和国的强有力的实际起事、从内部或外部危及国家和民族不可分割性的暴力行为蔓延、出现旨在摧毁宪法秩序或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大规模暴力行为、因暴力事件导致公共秩序遭受严重破坏、发生自然灾害或危险流行病或严重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总统可以在全国或者某一地区宣布紧急状态,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宣布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于作出当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于同日提交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批准。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休会的,应立即召集开会;议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缩短或者延长紧急状态的期限,或者解除紧急状态。
应总统的请求,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可以延长期限,每次不超过四个月。在战争情况下,不受四个月期限的限制。
紧急状态期间对公民课以的金钱、财物和劳动义务,依照第15条规定的原则限制或者暂停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方式,适用哪些规定以及如何进行有关程序,由法律规定。
紧急状态期间,总统可以就紧急状态所需事项颁布总统令,不受第104条第17款第二句规定的限制。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总统令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于同日提交议会批准。
除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因战争和不可抗力而无法召开会议的情形外,紧急状态期间颁布的总统令应在三个月内由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否则,紧急状态期间颁布的总统令自动失效。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行政机构在组织和职能上是一个整体,由法律规定。
行政机构的组织和职能以中央集权管理和地方分权管理原则为基础。
公法人由法律或者总统令设立。
总统、各部和公法人为保证与其各自职权范围有关的法律和总统令得到实施,可以在不与该法律和总统令相抵触的条件下,颁布条例。
哪些条例应当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由法律予以规定。
对行政机构的一切行为和处理,均可诉诸司法途径。增加规定:1999年8月13日,第4446号法律第2条在有关公共服务的特许条件和合同中,可以规定由此产生的争议通过国内或者国际仲裁解决。只有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才可以提交国际仲裁。
(…) 增加句子: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11条 (…) 对最高军事委员会的晋升处理以及除因编制不足而退休之外的一切解职决定,均可诉诸司法途径。
对行政处理提起的诉讼,期限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修订第一句: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11条司法权限于对行政行为和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适当性审查的方式行使。不得作出限制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原则履行行政职能、具有行政行为和处理性质或者取消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裁判。
行政处理的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或者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该行政处理明显违法的,在两项条件同时具备时,可以说明理由裁定停止执行。
法律可以在紧急状态、(…)动员和战争状态下,以及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的理由,限制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
行政机构有义务赔偿因其行为和处理所造成的损害。
就中央行政组织而言,土耳其根据地理状况、经济条件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划分为省;省再划分为其他各级行政区划。
省的管理以权限扩大原则为基础。
为确保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协调,可以设立管辖多个省的中央行政机构。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由法律规定。
地方行政机构是为满足省、市或者村居民的地方共同需要而设立的公法人,其设立原则由法律规定,其决策机关同样按照法律规定由选民选举产生。
地方行政机构的组织、职责和权限,依照地方分权管理原则由法律规定。
修订款: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12条地方行政机构的选举依照第67条规定的原则每五年举行一次。废止第二句: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法律可以为大型居民中心规定特别的管理形式。
对地方行政机构的选举产生的机关取得机关资格的异议的解决以及其丧失机关资格的监督,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但是,对于因与其职责有关的犯罪而被启动调查或者追诉的地方行政机关或者其成员,内政部长可以作为临时措施,在终局判决作出前停止其职务。
为确保地方服务依照行政统一原则开展、实现公共职能的统一、维护社会利益并适当满足地方需要,中央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范围内,对地方行政机构享有行政监护权。
地方行政机构经总统许可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而相互组成联合体,以及联合体的职责、权限、财政和治安事务,及其与中央行政机构的相互联系和关系,由法律规定。应当向这些行政机构提供与其职责相称的收入来源。
国家、国有经济企业和其他公法人依照一般行政原则负责开展的公共服务所需的基本和常设职能,由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履行。
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资格、任命、职责和权限、权利和义务、薪金和津贴以及其他人事事项,由法律规定。增加句子: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12条但是,集体协议中有关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规定不受影响。
高级管理人员的培养程序和原则,由法律专门规定。
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有义务忠于宪法和法律开展活动。
未给予辩护权的,不得对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具有公共机构性质的职业组织及其上级组织的成员给予纪律处分。
修订第三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13条纪律处分决定不得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
有关武装部队成员以及法官和检察官的规定不受影响。
因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过错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以保留对其追偿为条件,针对行政机构提起。
对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因其被指控实施的犯罪提起刑事追诉,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须经法律指定的行政机关许可。
为在以现代教育教学原则为基础的体系中培养符合国家和民族需要的人力,开展以中等教育为基础的各层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出版和咨询,服务国家和人类,由国家依法设立由多个单位组成、具有公法人资格和学术自治的大学。
基金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下,设立受国家监督和监察的高等教育机构。
法律应确保大学在全国范围内均衡分布。
大学以及教学人员及其助理可以自由开展各种科学研究和出版。但是,此项权限不包括从事危害国家的存在和独立以及民族和国家的完整和不可分割的活动的自由。
大学及其所属单位受国家的监督和监察,其安保服务由国家提供。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校长由总统遴选和任命,院长由高等教育委员会遴选和任命。
大学的管理和监督机关以及教学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被高等教育委员会或者大学有权机关以外的机关免除职务。
大学编制的预算经高等教育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提交国家教育部,并依照中央政府预算所适用的原则进行处理后付诸实施并接受监督。
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机关及其运作,其机关的选举、职责、权限和责任,国家对大学行使监督和监察权的程序,教学人员的职责、职称、任命、晋升和退休,教学人员的培养,大学和教学人员与公共机构及其他机构的关系,教学的层次和期限,高等教育的入学、出勤和应收取的规费,有关国家提供资助的原则,纪律和惩戒事项,财务事项,人事权利,教学人员应遵守的条件,根据大学间需要对教学人员的指派,在自由和有保障的环境中并依照现代科学技术的要求开展教学,以及国家向高等教育委员会和大学提供的财政资源的使用,由法律规定。
基金会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除财务和行政事项外,在学术活动、教学人员的配备和安保方面,适用宪法为国家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规定的条款。
为规划、组织、管理和监督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指导高等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确保这些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目标和原则设立和发展,确保有效利用分配给大学的资源,并为培养教学人员进行规划,设立高等教育委员会。
修订第二款:2004年5月7日,第5170号法律第8条高等教育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总统从大学选出的候选人中,优先考虑曾成功担任校长和教授职务的教授而任命的成员,候选人的人数、资格和选举程序由法律规定;以及总统直接遴选的成员。
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限、责任和工作原则,由法律规定。
隶属于土耳其武装部队和警察机构的高等教育机构,适用其特别法的规定。
修订:1993年7月8日,第3913号法律第1条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内,设立和经营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是自由的。
增加款:2005年6月21日,第5370号法律第1条为规范和监督广播电视活动而设立的广播电视最高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成员由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全体会议,以各政党党团按其成员人数比例确定的成员名额为基础,从各政党党团按所确定名额的两倍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广播电视最高委员会的设立、职责和权限,其成员的资格、选举程序和任期,由法律规定。
国家作为公法人设立的唯一广播电视机构以及接受公法人资助的通讯社的自治及其播出和发布内容的公正性,是基本原则。
为以科学方法研究、介绍和传播阿塔图尔克思想、阿塔图尔克原则和改革、土耳其文化、土耳其历史和土耳其语言并开展出版,在阿塔图尔克的精神庇护下,在总统的监督和支持下,隶属于总统指定的部长,设立由阿塔图尔克研究中心、土耳其语言学会、土耳其历史学会和阿塔图尔克文化中心组成、具有公法人资格的“阿塔图尔克文化、语言和历史最高机构”。
阿塔图尔克遗嘱中为土耳其语言学会和土耳其历史学会规定的财产利益不受影响,并分配给该两学会。
阿塔图尔克文化、语言和历史最高机构的设立、机关、工作程序和人事事项,以及其对所属机构的权限,由法律规定。
具有公共机构性质的职业组织及其上级组织,是为满足某一特定职业从业人员的共同需要,便利其职业活动,确保职业的发展符合公共利益,维护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以使从业人员相互之间以及与公众之间的关系以诚信和信任为准则而依法设立的公法人,其机关由其成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司法监督下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在公共机构和组织以及国有经济企业中从事基本和常设职能的人员,不要求加入职业组织。
修订款: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13条上述职业组织不得从事其设立目的以外的活动。
修订款: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13条政党不得在上述职业组织及其上级组织的机关选举中提名候选人。
修订款: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13条有关国家对上述职业组织进行行政和财务监督的规则,由法律规定。
修订款: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13条从事其目的以外活动的职业组织,根据法律指定的机关或者共和国检察官的请求,由法院裁定终止其负责机关的职务,并另行选举新的机关。
修订款: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13条但是,在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防止犯罪的实施或者继续或者逮捕的需要的情形下,如延迟将造成不利后果,可以依法授权某一机关禁止职业组织或者其上级组织开展活动。该机关的决定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主管法官批准。法官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宣布其决定;否则,该行政决定自动失效。
属于一般行政机构的宗教事务局,依照世俗主义原则,超脱于一切政治观点和思想,以实现民族团结和融合为目标,履行其特别法规定的职责。
以任何身份和方式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认为其从上级接到的命令违反条例、总统令、法律或者宪法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将该违反情况告知发布命令的人。但是,上级坚持其命令并以书面形式重新发布的,应当执行该命令;在此情况下,执行命令的人不承担责任。
内容构成犯罪的命令,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执行;执行该命令的人不得免除责任。
法律为执行军事勤务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而规定的例外不受影响。
法官独立履行职责;依照宪法、法律和法理,根据其内心确信作出裁判。
任何机关、当局、部门或者个人,均不得就司法权的行使向法院和法官发布命令和指示,不得发送通告,不得提出建议和暗示。
对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不得在立法议会中就司法权的行使提出质询、进行讨论或者发表任何声明。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构必须遵守法院的裁判;这些机关和行政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法院的裁判,也不得拖延其执行。
法官和检察官不得被罢免;除本人申请外,不得在宪法规定的年龄之前令其退休;即使因法院或者职位被撤销,也不得剥夺其薪金、津贴和其他人事权利。
对于因犯有须开除出职业队伍的罪行而被判刑的人、经确认因健康原因确实不能履行职责的人或者被决定不宜继续留在该职业中的人,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受影响。
法官和检察官作为普通司法和行政司法的法官和检察官履行职务。上述职务由职业法官和检察官履行。
法官依照法院独立和法官职务保障原则履行职务。
法官和检察官的资格、任命、权利和义务、薪金和津贴、职业晋升、职务和任职地点的临时或永久变更、对其提起纪律追究和给予纪律处分、因其与职务有关或者在履行职务期间所犯罪行进行调查和决定对其进行审判、须开除出职业队伍的犯罪或者不称职情形、在职培训以及其他人事事项,依照法院独立和法官职务保障原则由法律规定。
法官和检察官任职至年满六十五岁;军事法官的年龄限制、晋升和退休由法律规定。
法官和检察官不得担任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公职或者私人职务。
法官和检察官在行政职能方面隶属于司法部。
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而在司法事务行政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适用有关法官和检察官的规定。其类别和等级依照适用于法官和检察官的原则确定,并享有法官和检察官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法院审理公开进行。只有在公共道德或者公共安全确实必要的情况下,方可决定审理的部分或者全部不公开进行。
关于未成年人的审判,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所有法院的各类判决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理由。
以最低费用并尽可能迅速地审结案件,是司法机关的职责。
法院的组织、职能和管辖权、运作以及审判程序由法律规定。
增加款: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3条除纪律法院外,不得设立军事法院。但在战争状态下,可以设立负责审理军人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案件的军事法院。
废止:2004年5月7日,第5170号法律第9条
修订: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14条
司法部对司法事务以及检察官行政职能方面的监督,由司法监察员和来自法官和检察官职业的内部审计员进行;调研、审查和调查程序则由司法监察员进行。与此有关的程序和原则由法律规定。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修订: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16条
宪法法院由十五名成员组成。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两名成员从审计法院全体会议在其院长和成员中为每一空缺提名的三名候选人中选出;一名成员从律师协会会长在执业律师中提名的三名候选人中选出。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进行的该选举中,每一空缺席位,第一轮投票须获得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第二轮投票须获得全体成员绝对多数。第二轮投票未获得绝对多数的,对该轮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行第三轮投票;第三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为成员。
总统从下列人员中选任成员:三名来自最高上诉法院、两名来自国务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从其各自全体会议在院长和成员中为每一空缺提名的三名候选人中选出;三名成员,其中至少两名须为法律专业人士,从高等教育委员会在高等教育机构中从事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领域工作且非该委员会成员的教学人员中为每一席位提名的三名候选人中选出;四名成员从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执业律师、一级法官和检察官以及担任报告员至少五年的宪法法院报告员中选出。
在最高上诉法院、国务委员会(…)和审计法院全体会议以及高等教育委员会为提名宪法法院成员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中,每一空缺席位,(…)得票最多的三人视为被提名为候选人。在律师协会会长为从执业律师中提名三名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中,(…)得票最多的三人视为被提名为候选人。
当选宪法法院成员,须年满四十五岁,并且:高等教育机构教学人员须已取得教授或者副教授职称;律师须实际执业至少二十年;高级行政管理人员须受过高等教育并在公共部门实际工作至少二十年;一级法官和检察官须包括候补期在内工作至少二十年。
宪法法院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绝对多数,从其成员中选举院长一名和副院长两名,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者可以连选连任。
宪法法院成员不得在其本职以外担任任何公职或者私人职务。
修订第一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17条宪法法院成员任期十二年。任何人不得两次当选宪法法院成员。宪法法院成员年满六十五岁退休。在强制退休年龄之前任期届满的成员在其他岗位的任职及其人事事项,由法律规定。
成员因犯有须开除出法官职业的罪行而被判刑的,其宪法法院成员资格自动终止;确定其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经宪法法院全体成员绝对多数决定,其成员资格终止。
宪法法院审查法律、总统令和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事规则在形式和实质方面是否符合宪法,并对个人申诉作出裁决。对宪法修正案仅在形式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督。但对于在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下发布的总统令,不得以其在形式和实质方面违宪为由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
对法律的形式审查,限于最后一轮表决是否以规定的多数进行;对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审查,限于是否遵守了提案和表决的多数要求以及不得以紧急程序审议的条件。形式审查可以由总统或者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五分之一的成员提请。自法律公布之日起满十日后,不得以形式瑕疵为由提起撤销诉讼,也不得以抗辩方式提出。
增加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18条任何人认为其受宪法保障且属于《欧洲人权公约》范围的任何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公权力侵犯的,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提出申诉须以用尽普通法律救济途径为条件。
增加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18条对个人申诉,不得就法律救济程序中应予审查的事项进行审查。
增加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18条有关个人申诉的程序和原则由法律规定。
宪法法院以最高刑事法庭(Yüce Divan)的身份,审判总统、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长、副总统、各部部长,宪法法院、最高上诉法院、国务委员会(…)的院长和成员及其首席检察官、共和国副首席检察官,以及法官和检察官(…)委员会和审计法院的主席(院长)和成员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
增加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18条总参谋长以及陆军、海军和空军司令(…)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亦由最高刑事法庭审判。
在最高刑事法庭中,由共和国首席检察官或者共和国副首席检察官履行检察职务。
修订第五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18条对最高刑事法庭的判决可以申请复审。全体会议经复审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宪法法院还履行宪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修订: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19条
宪法法院以两个庭和全体会议的形式运作。各庭在副院长主持下由四名成员参加召开。全体会议在法院院长或者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主持下,至少由十名成员召开。各庭和全体会议以绝对多数作出决定。可以设立委员会审查个人申诉的可受理性。
有关政党的诉讼和申请、撤销诉讼和违宪抗辩案件以及以最高刑事法庭身份进行的审判,由全体会议审理;个人申诉由各庭裁决。
作出撤销宪法修正案、解散政党或者剥夺政党国家资助的决定,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以形式瑕疵为由提起的撤销诉讼,由宪法法院优先审查并作出裁决。
宪法法院的组织、全体会议和各庭的审判程序以及院长、副院长和成员的纪律事项由法律规定;法院的工作原则、各庭和委员会的组成及分工,由法院自行制定的议事规则规定。
除以最高刑事法庭身份审理的案件外,宪法法院依据案卷进行审查。但对个人申诉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法院在认为必要时,还可以传唤有关人员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员听取其口头说明;在有关解散政党的诉讼中,应在最高上诉法院共和国首席检察官之后,听取被请求解散政党的总部主席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辩护。
总统、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中拥有成员最多的两个政党的党团以及至少占全体成员五分之一的成员,有权以法律、总统令、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事规则或者其特定条款和规定在形式和实质方面违宪为由,直接向宪法法院提起撤销诉讼。废止最后一句: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直接向宪法法院提起撤销诉讼的权利,自被请求撤销的法律、总统令或者议事规则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后消灭。
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所适用的法律或者总统令的规定违宪,或者确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违宪主张是严肃的,应中止案件审理,直至宪法法院就该问题作出裁决。
法院认为违宪主张不严肃的,该主张由上诉机关连同主判决一并裁决。
宪法法院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五个月内作出并宣布裁决。在该期限内未作出裁决的,法院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审结案件。但宪法法院的裁决在实体判决确定之前送达的,法院必须遵守。
宪法法院经实体审查作出的驳回裁决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未满十年的,不得以同一法律规定违宪为由再次提出申请。
宪法法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撤销裁决未写明理由的,不得宣布。
宪法法院在撤销法律或者总统令的全部或者某一规定时,不得以立法者的身份行事,作出导致新的适用的规定。
法律、总统令或者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事规则或者其规定,自撤销裁决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失效。必要时,宪法法院可以另行决定撤销裁决生效的日期。该日期自裁决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撤销裁决的生效被推迟的,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应优先审议并决定填补撤销裁决所产生的法律空白的法律(…)提案。
撤销裁决不具有溯及力。
宪法法院的裁决应立即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对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政当局以及自然人和法人具有约束力。
最高上诉法院是对普通法院作出的、法律未交由其他普通司法机关审查的裁定和判决进行审查的最终机关。对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最高上诉法院亦作为一审和终审法院进行审理。
最高上诉法院成员由法官和检察官(…)委员会从普通司法的一级法官、共和国检察官以及视为该职业人员的人员中,经全体成员绝对多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最高上诉法院第一院长、第一副院长和各庭庭长,由最高上诉法院全体会议从其成员中,经全体成员绝对多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者可以连选连任。
最高上诉法院共和国首席检察官和共和国副首席检察官,由总统从最高上诉法院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其成员中为每一职位确定的五名候选人中选任,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者可以连选连任。
最高上诉法院的组织、运作,院长、副院长、各庭庭长和成员以及共和国首席检察官和共和国副首席检察官的资格和选举程序,依照法院独立和法官职务保障原则由法律规定。
国务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是对行政法院作出的、法律未交由其他行政司法机关审查的裁定和判决进行审查的最终机关。对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国务委员会亦作为一审和终审法院进行审理。
修订第二款:1999年8月13日,第4446号法律第3条国务委员会负责审理案件,(…)在两个月内就有关公共服务的特许权条件和合同提出意见,(…)解决行政争议,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委员会成员的四分之三,由法官和检察官(…)委员会从一级行政司法法官、检察官以及视为该职业人员的人员中选举产生;四分之一由总统从具备法律规定资格的公职人员中选任。
国务委员会主席、首席检察官、副主席和各庭庭长,由国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从其成员中,经全体成员绝对多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者可以连选连任。
国务委员会的组织、运作,主席、首席检察官、副主席、各庭庭长和成员的资格和选举程序,依照行政司法的特点以及法院独立和法官职务保障原则由法律规定。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管辖权争议法院有权对普通司法机关与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和判决冲突作出终局裁决。
管辖权争议法院的组织、成员的资格和选举及其运作由法律规定。该法院院长由宪法法院从其成员中指派的成员担任。
在其他法院与宪法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中,以宪法法院的裁决为准。
修订: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22条
法官和检察官(…)委员会依照法院独立和法官任职保障原则设立并履行职责。
修订款: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4条法官和检察官委员会由十三名成员组成,分两个分庭开展工作。
修订款: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4条委员会主席由司法部长担任。司法部副部长(次长)为委员会当然成员。委员会成员中,三名由总统从未丧失一级法官资格条件的普通司法系统一级法官和检察官中选任,一名由总统从未丧失一级法官资格条件的行政司法系统一级法官和检察官中选任;三名由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从最高上诉法院成员中选举,一名从国务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成员中选举,三名从在高等教育机构法学领域任职、资格由法律规定的教职人员以及律师中选举。从教职人员和律师中选出的成员中,至少一名必须为教职人员,至少一名必须为律师。由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选举的委员会成员职位的申请,向议会议长办公室提出。议长办公室将申请转交由宪法委员会和司法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联合委员会。联合委员会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为每一成员职位确定三名候选人。第一轮投票未能完成候选人确定的,第二轮投票须获全体成员五分之三多数。该轮投票仍未能确定候选人的,以抽签方式在每一成员职位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间完成候选人确定程序。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从联合委员会确定的候选人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每一成员分别进行选举。第一轮投票须获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该轮投票未能完成选举的,第二轮投票须获全体议员五分之三多数。第二轮投票仍未能选出成员的,以抽签方式在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间完成成员选举。
修订款: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4条成员任期四年。任期届满的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一次。
修订款: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4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在成员任期届满前三十日内进行。当选成员任期届满前委员会成员职位出缺的,在出缺后三十日内选举新成员。
除司法部长和司法部副部长外,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职务,委员会亦不得任命或者选举其担任其他职务。
委员会的管理和代表权属于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不得参加分庭的工作。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举分庭庭长,并从分庭庭长中选举一人担任副主席。主席可以将其部分权限委托副主席行使。
委员会负责办理普通司法系统和行政司法系统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准入、任命和调动、授予临时职权、晋升和评定为一级、职位编制分配、对不宜继续从事本职业者作出决定、给予纪律处分以及停职等事项;对司法部关于撤销法院或者变更其司法管辖区域的提议作出决定;此外,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
对法官和检察官是否依照法律和其他法规(对法官而言,包括行政性质的通告)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其是否因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期间实施犯罪、其品行和行为是否符合其身份和职责要求进行调查,以及必要时对其进行审查和侦查,由委员会监察员根据相关分庭的提议并经法官和检察官(…)委员会主席批准进行。侦查和审查程序也可以由资历深于被侦查、被审查人员的法官或者检察官进行。
对委员会的决定,除涉及开除出本职业处分的决定外,不得向司法机关提起救济。
设立隶属于委员会的秘书处。秘书长由委员会主席从委员会在一级法官和检察官中提名的三名候选人中任命。委员会监察员以及在委员会临时或者长期工作的法官和检察官,经本人同意后,由委员会任命。
在司法部中央机构、下属机构和相关机构临时或者长期工作的法官和检察官,以及司法监察员和出身于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内部审计员,经本人同意后,由司法部长任命。
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分庭的组成和分工、委员会和分庭的职责、会议和决定的法定人数、工作程序和原则、对分庭决定和行为提出的异议及其审查程序,以及秘书处的设立和职责,由法律规定。
审计法院负责代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审计中央政府预算范围内的公共行政机关以及社会保障机构的全部收入、支出和财产,对负责人员的账目和事务作出终局裁决,并办理法律赋予的审查、审计和裁决事项。有关当事人可以自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审计法院的终局裁决提出一次更正裁决申请。不得因上述裁决诉诸行政司法途径。
国务委员会与审计法院之间就税收、类似财政负担和义务的裁决发生冲突的,以国务委员会的裁决为准。
增加第三款:2005年10月29日,第5428号法律第2条地方行政机关账目和事务的审计及终局裁决由审计法院进行。
审计法院的组织、运作、审计程序,其人员的资格、任命、职责和权限、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人事事项,院长和成员的任职保障,由法律规定。
废止最后一款:2004年5月7日,第5170号法律第10条
修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5条
公共行政机关以及除国有经济企业以外的公法人的支出,通过年度预算进行。
财政年度的开始,中央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以及投资或者持续一年以上的工程和服务的特别期限和程序,由法律规定。预算法中不得列入与预算无关的任何规定。
总统应当至迟在财政年度开始前七十五日向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提交预算法案。预算法案由预算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在五十五日内通过的文本提交全体会议审议,并在财政年度开始前作出决定。
预算法未能按期施行的,制定临时预算法。临时预算法亦未能制定的,在新预算法通过前,按照重估率增加后适用上一年度预算。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在全体会议审议各项预算时,就公共行政机关预算发表意见,但不得提出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的建议。
在全体会议上,公共行政机关预算和修正动议不经单独辩论,予以宣读并付表决。
中央政府预算批准的拨款,表示可支出金额的上限。预算法中不得列入可以通过总统令突破可支出金额的规定。
提出增加本年度预算拨款的修正案,以及对本年度和以后年度预算造成财政负担的议案,必须载明能够弥补预计支出的财政来源。
中央政府决算法案由总统至迟在其所涉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提交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审计法院至迟自相关决算法案提交之日起七十五日内向议会提交总体合规报告。
决算法案和总体合规报告已提交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不妨碍审计法院对相关年度尚未完成的审计和账目审判,亦不意味着上述事项已经作出决定。
决算法案与新年度预算法案一并审议并作出决定。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废止: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6条
资本半数以上直接或者间接属于国家的公共机构和合营企业接受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审计的原则,由法律规定。
规划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特别是工业和农业在全国范围内平衡、协调、快速发展,通过清查和评估国家资源实现其有效利用,并为此设立必要的机构,是国家的职责。
计划应当规定增加国民储蓄和生产、保持物价稳定和对外收支平衡、促进投资和就业的措施;投资应当兼顾社会利益和需要;以资源的有效利用为目标。发展举措依照该计划实施。
发展计划的编制、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的批准、实施、修改以及防止破坏其整体性的变更的程序和原则,由法律规定。
增加款: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23条为在制定经济和社会政策方面向总统提供咨询性意见,设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并促进货币、信贷、资本、商品和服务市场健康有序运行;防止市场中因事实或者协议形成的垄断和卡特尔。
为使对外贸易的调控有利于国民经济,可以通过法律授权总统对进口、出口和其他对外贸易交易设定税收和类似负担以外的附加财政负担,并予以取消。
自然财富和资源处于国家的支配和处分之下。勘探和开采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属于国家。国家可以将该权利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自然人和法人。国家与自然人和法人合作,或者直接由自然人和法人对何种自然财富和资源进行勘探和开采,须经法律明确许可。在此情形下,自然人和法人应当遵守的条件、国家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和原则以及制裁措施,由法律规定。
国家制定必要的法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森林和扩大森林面积。在被烧毁的森林原址上培育新的森林,在这些地方不得从事其他种类的农业或者畜牧业。所有森林的监督权属于国家。
国有森林的所有权不得转让。国有森林依照法律由国家管理和经营。这些森林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除公共利益外,不得设立地役权。
不得允许任何可能损害森林的活动和行为。不得进行导致森林遭受破坏的政治宣传;不得专门针对森林犯罪实行大赦或者特赦。以焚烧森林、毁灭森林或者缩小森林面积为目的实施的犯罪,不得纳入大赦或者特赦的范围。
除经确认从科学和技术角度保留为森林没有任何益处、相反转为农业用地具有确定益处的地方,于1981年12月31日以前从科学和技术角度已完全丧失森林性质、经确认用于田地、葡萄园、果园、橄榄园等各类农业用途或者畜牧业具有益处的土地,以及城市、城镇和村庄建筑集中所在的地方以外,不得缩小森林边界。
为促进位于森林内或者毗邻森林的村庄居民的发展,保护森林及其整体性,下列事项由法律规定:保障国家与该等居民在森林监督和经营方面开展合作的措施;对1981年12月31日以前从科学和技术角度已完全丧失森林性质的地方的利用;对从科学和技术角度认为保留为森林没有益处的地方的确定及其划出森林边界;以及为将森林内村庄居民部分或者全部安置到上述地方,由国家对上述地方进行开垦改良并分配给该等居民使用。
国家采取措施,便利该等居民获得经营工具、设备和其他投入品。
从森林内迁出的村庄居民所属的土地,应当立即作为国有森林进行造林。
国家在考虑国民经济利益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促进以增加生产和保护消费者为首要目标的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废止最后一款:1995年7月23日,第4121号法律第15条
国家采取保护消费者和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措施,鼓励消费者自我保护的举措。
国家采取保护和扶持手工业者和工匠的措施。
宪法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理解或者解释为下列改革法律中于宪法经全民公决通过之日有效的规定违反宪法;该等改革法律旨在使土耳其社会达到现代文明水平之上,并维护土耳其共和国的世俗性质:
1. 1340年(1924年)3月3日第430号《教育统一法》;
2. 1341年(1925年)11月25日第671号《关于戴礼帽的法律》;
3. 1341年(1925年)11月30日第677号《关于关闭道堂、修道所和陵墓以及禁止和废除守陵人职位和若干称号的法律》;
4. 1926年2月17日第743号《土耳其民法典》所确立的、婚姻契约须在婚姻登记官员面前缔结的民事婚姻原则,以及该法典第110条的规定;
5. 1928年5月20日第1288号《关于采用国际数字的法律》;
6. 1928年11月1日第1353号《关于采用和实施土耳其字母的法律》;
7. 1934年11月26日第2590号《关于废除埃芬迪、贝伊、帕夏等绰号和称号的法律》;
8. 1934年12月3日第2596号《关于禁止穿着某些服装的法律》。
宪法经全民公决作为土耳其共和国宪法通过并依法公布后,全民公决之日的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兼国家元首即取得总统身份,在七年任期内履行宪法赋予总统的职责并行使其职权。其于1980年9月18日作为国家元首所作的宣誓继续有效。七年任期届满时,依照宪法的规定举行总统选举。
在首次大选后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召开并组成议长团之前,总统同时担任依照1980年12月12日第2356号法律组成的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主席。
在首次议员大选结束后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召开并开始履行职责之前的期间内,总统职位因任何原因出缺的,由国家安全委员会资历最深的成员代理总统,履行其依照宪法承担的全部职责并行使其全部职权,直至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召开并依照宪法选出新总统。
依照1980年12月12日第2356号法律设立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在依照根据宪法制定的《政党法》和《选举法》举行的首次大选后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召开并组成议长团之前,依照第2324号《关于宪法秩序的法律》和第2485号《关于制宪会议的法律》继续履行职责。
宪法通过后,第2356号法律第3条中关于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职位因任何原因出缺时补缺程序的规定不再适用。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召开并开始履行职责后,国家安全委员会转变为总统委员会,为期六年,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取得总统委员会成员身份。其于1980年9月18日作为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所作的宣誓继续有效。总统委员会成员享有宪法规定的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所享有的个人权利和豁免权。六年期满时,总统委员会的法律存续终止。
总统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a) 在赋予总统的十五日期限的前十日内,审查经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通过并送交总统府的、涉及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世俗原则,保护阿塔图尔克改革,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土耳其广播电视公司,国际条约,向外国派遣武装部队和接纳外国部队进入土耳其,非常状态管理,戒严和战争状态的法律,以及总统认为必要的其他法律;
b) 根据总统的要求,并在总统确定的期限内:
审查与重新举行议员大选、行使非常状态管理权及应采取的措施、土耳其广播电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青年培养以及宗教事务的组织有关的事项,并提出意见;
c) 根据总统的要求,就国内外安全以及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和研究,并将结果提交总统。
依照宪法举行的首次议员大选后,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召开并组成议长团时:
a) 1980年10月27日第2324号《关于宪法秩序的法律》,
b) 1980年12月12日第2356号《关于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法律》,
c) 1981年6月29日第2485号《关于制宪会议的法律》,
即行废止,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咨询议会的法律存续终止。
废止:1987年5月17日,第3361号法律第4条
首次议员大选结果经最高选举委员会公布后的第十日,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于15时整在安卡拉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大楼自行召开会议。该次会议由年龄最长的议员主持。议员在该次会议上宣誓。
在依照宪法组成的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制定其会议和工作的议事规则之前,适用1980年9月12日以前有效的国民议会议事规则中不违反宪法的规定。
首次议员大选结束后,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召开并组成新的部长会议之前,现任部长会议继续履行职责。
关于经宪法确立的新机关、机构和委员会的组建、职责、权限和运作的法律,以及宪法规定应当制定或者修改的其他法律,自宪法通过之日起在制宪议会任期内制定;在此期间未能完成的,应当在选举产生的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首次会议后一年届满前制定。
对于首次大选后召集的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在其主席团组成后六年期限内所进行的宪法修改,总统可以将其退回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在此情形下,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只有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三多数投票通过,方可对被退回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法律予以原样通过并再次送交总统。
地方行政选举最迟应当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首次会议后一年内举行。
宪法经全民公投通过之日担任宪法法院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的人员,其职位和职务继续保留。其中经宪法法院选任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由此取得的身份予以保留。
在宪法法院正式成员人数减至十一人之前,对空缺的正式成员职位不进行选举;在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总数减至十五人之前,对空缺的候补成员职位亦不进行选举。在宪法法院完成适应新安排之前,因正式成员人数低于十一人或者正式成员与候补成员总数低于十五人而举行的选举,应当遵循本宪法确立的原则和顺序。
在宪法法院正式成员人数减至十一人之前,诉讼和事务适用1962年4月22日第44号法律规定的开会法定人数。
依据1981年5月13日第2461号《法官和检察官最高委员会法》临时第1条,由国家元首从最高上诉法院和国务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中选任为该委员会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的人员;依据1981年6月25日第2483号法律对第1730号《最高上诉法院法》增加的临时条款,由国家元首选任为共和国总检察长和共和国副总检察长的人员;以及依据1982年1月6日第2575号《国务委员会法》临时第14条第2款,由国家元首选任为国务委员会院长、总检察长、副院长和庭长的人员,在其当选任期内继续履行上述职务。
1982年1月6日第2576号法律临时条款中关于行政法院院长和成员任命的规定亦予以保留。
应当从最高上诉法院选出的法官和检察官最高委员会正式成员一名和候补成员一名,其选举应当在宪法生效之日后二十日内举行。
在当选成员就职之前,委员会由一名候补成员参加以达到开会法定人数,开展工作。
工会所负有的将其收入存放于国有银行的义务,应当自宪法生效之日起最迟在两年期限内予以履行完毕。
废止: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24条
已在宪法全民公投选民登记册和投票箱名单中登记且具有投票资格,但无任何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理由而未参加全民公投的人员,不得参加宪法全民公投后五年内举行的大选、补选、地方选举和其他全民公投,并不得在选举中作为候选人。
增加:2007年5月10日,第5659号法律第1条
本法生效后举行的首次大选中,宪法第67条最后一款不适用于1983年6月10日第2839号《议员选举法》中关于将独立候选人列入合并选票的规定。
增加: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25条
本法生效之日,宪法法院现任候补成员取得正式成员身份。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从审计法院全体会议提名的三名候选人中选举一名成员,并从律师协会会长提名的三名候选人中选举一名成员。
为提名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将进行的成员选举的候选人:
a)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审计法院院长公告候选人报名。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候选人向院长办公室报名。自报名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由审计法院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在每名审计法院成员均可(…)投票的该次选举中,得票最多的三人视为已获提名。
b)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土耳其律师协会联合会会长办公室公告候选人报名。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候选人向土耳其律师协会联合会会长办公室报名。自报名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由各律师协会会长在土耳其律师协会联合会会长办公室公告所示的地点和时间进行选举。在每名律师协会会长均可(…)投票的该次选举中,得票最多的三人视为已获提名。
c) 依据(a)项和(b)项进行的选举中视为已获提名者的姓名,由审计法院院长办公室和土耳其律师协会联合会会长办公室于选举日的次日通知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长办公室。
ç) 自依据(c)项发出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进行选举。每一空缺成员职位的选举,第一轮投票须获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第二轮投票须获全体议员绝对多数;第二轮投票未获绝对多数的,在该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间进行第三轮投票;第三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为成员。
在来自最高上诉法院和国务委员会名额的首批成员职位出缺后,总统从高等教育委员会在高等教育机构法律、经济和政治学领域任职且非该委员会成员的教学人员中提名的各三名候选人中,各选任一名成员。
在补充选举中,应当考虑提名宪法法院成员候选人的各机构现有成员以及从其名额中选出的候补成员。
目前在宪法法院经选任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其身份持续至当选任期届满。本法生效之日担任成员的人员,继续任职至年龄上限。
关于个人申诉的必要规定应当在两年内完成。个人申诉自实施法生效之日起受理。
增加:2010年5月7日,第5982号法律第25条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选举法官和检察官最高委员会成员:
a) 总统从无妨碍担任法官职业之情形、在高等教育机构法律(…)领域任职至少十五年的教学人员,(…)以及实际执业满十五年的律师中选任四名成员。第二句经宪法法院2010年7月7日E. 2010/49、K. 2010/87号裁定废止
b) 最高上诉法院全体会议从最高上诉法院成员中选举三名正式成员和三名候补成员。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最高上诉法院第一院长公告候选人报名。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候选人向第一院长办公室报名。自报名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最高上诉法院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在每名最高上诉法院成员均可(…)投票的选举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依次当选为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
c) 国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从国务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两名正式成员和两名候补成员。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国务委员会院长公告候选人报名。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候选人向院长办公室报名。自报名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国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在每名国务委员会成员均可(…)投票的选举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依次当选为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
ç) 土耳其司法学院全体会议从其成员中选举法官和检察官最高委员会正式成员一名和候补成员一名。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土耳其司法学院院长公告候选人报名。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候选人向院长办公室报名。自报名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土耳其司法学院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在每名成员均可(…)投票的选举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依次当选为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
d) 七名正式成员和四名候补成员,由普通司法系统的法官和检察官在最高选举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下,从属于一级且未丧失列入一级所需资格的普通司法系统法官和检察官中选举产生。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最高选举委员会公告候选人报名。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候选人向最高选举委员会报名。自报名期限届满之日起两日内,最高选举委员会审查候选人的报名,确定并公告候选人名单。在随后两日内,可以对该名单提出异议。自异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公告最终候选人名单。在最高选举委员会公告最终候选人名单之日后的第二个星期日,在各省由省选举委员会管理和监督举行的选举中,由在该省及其所辖县任职的法官和检察官投票。省选举委员会根据在该省投票的法官和检察官人数组建投票箱委员会。对投票箱委员会的行为、措施和决定提出的申诉和异议,由省选举委员会作出决定。候选人不得进行竞选宣传;仅可在最高选举委员会确定的程序和原则范围内,将其简历发布在为此专设的网站上。第十一句经宪法法院2010年7月7日E. 2010/49、K. 2010/87号裁定废止选举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依次当选为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与所使用选票有关的其他事项,由最高选举委员会确定。最高选举委员会有权自行印制选票,必要时亦有权通过其认为适当的省选举委员会印制选票。所举行的选举,适用1961年4月26日第298号《选举基本规定和选民登记册法》中不违反本项的规定。
e) 三名正式成员和两名候补成员,由行政司法系统的法官和检察官在最高选举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下,从属于一级且未丧失列入一级所需资格的行政司法系统法官和检察官中选举产生。在设有地区行政法院的省份由省选举委员会管理和监督举行的此类选举中,由在该地区行政法院及其管辖范围内各地任职的行政司法系统法官和检察官投票。(d)项的规定亦适用于此类选举。
依据第1款(a)项、(ç)项、(d)项和(e)项选出的法官和检察官最高委员会正式成员,于本法生效之日后第三十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就职。
本法生效之日,法官和检察官最高委员会来自最高上诉法院和国务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其职务持续至当选任期届满。其中,接替任期届满的来自最高上诉法院的成员而依据第1款(b)项选出的人员,以及接替任期届满的来自国务委员会的成员而依据第1款(c)项选出的人员,依次就职。
依据第1款(b)项和(c)项选出的成员中依据第3款就职者,其任期于依据第1款(a)项、(ç)项、(d)项和(e)项选出的委员会其他成员任期届满之日终止。
在相关法律作出必要规定之前,当选法官和检察官最高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同等享有相关法规为最高上诉法院庭长规定的全部财务和社会权利以及退休权利。此外,对委员会主席以外的正式成员,每月支付额外补贴,金额为指标数(30000)乘以适用于公务员工资的系数所得之数。
在相关法律作出规定之前,法官和检察官最高委员会:
a) 在不违反宪法规定的前提下,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以委员会形式运作;
b) 自其正式成员依据第2款就职之日起一周内,在司法部长主持下召开会议,并选举一名临时副主席;
c) 以至少十五名成员出席召开会议,并以全体成员绝对多数作出决定;
ç) 其秘书处事务由司法部承担。
在委员会监察员和司法监察员任命之前,现有司法监察员以委员会监察员和司法监察员的身份履行职务。
本条规定在相关法律作出必要规定之前适用。
增加:2016年5月20日,第6718号法律第1条
本条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通过之日,对于其关于撤销立法豁免权的案卷已由有权进行侦查或者有权准许侦查或起诉的机关、共和国总检察署和法院移送至司法部、总理府、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长办公室或者由宪法委员会和司法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主席办公室的议员,就该等案卷而言,不适用宪法第83条第2款第一句的规定。
自本条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宪法委员会和司法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主席办公室、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长办公室、总理府和司法部所存的关于撤销立法豁免权的案卷,应当退回有权机关以便作出必要处理。
增加:2017年1月21日,第6771号法律第17条
A)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第27届立法期议员大选与总统选举于2019年11月3日同时举行。在选举举行之日前,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员和总统继续履行职务。议会作出选举决定的,第27届立法期议员大选与总统选举同时举行。
B)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最迟六个月内,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应当完成本法所作修改所要求的议会议事规则修改及其他法律规定。规定以总统令规范的修改,由总统自其就职之日起最迟六个月内作出规定。
C) 根据宪法第159条所作的规定,法官和检察官委员会成员最迟在三十日内选出,并于本法生效之日后第四十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就职。申请应当自本条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长办公室提出。议长办公室将申请送交由宪法委员会和司法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十日内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为每一成员职位确定三名候选人。第一轮投票未能以三分之二多数完成选举的,进行第二轮和第三轮投票;在该两轮投票中获得全体成员五分之三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未能获得五分之三多数的,从第三轮投票中得票最多、人数为应选成员两倍的候选人中以抽签方式完成成员确定程序。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全体会议遵循相同程序和法定人数,在十五日内完成选举。现任法官和检察官最高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务至新成员就职之日,并在此期间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开展工作。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新成员依照现行法律中不违反宪法的规定开展工作。职务终止且未再次当选法官和检察官委员会成员的人员,经其申请,从普通司法系统法官和检察官中选出者由法官和检察官委员会选任为最高上诉法院成员,从行政司法系统法官和检察官中选出者由法官和检察官委员会选任为国务委员会成员;从教学人员和律师中选出者,由总统任命为国务委员会成员。以此方式进行的选任和任命,不考虑是否有空缺编制,按所选任和任命的成员人数在最高上诉法院和国务委员会编制中增设成员编制。
D) 从军事最高上诉法院和最高军事行政法院当选为宪法法院成员的人员,其成员资格持续至其职务因任何原因终止为止。
E)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军事最高上诉法院、最高军事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予以撤销。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军事最高上诉法院和最高军事行政法院属于军事法官类别的院长、总检察长、第二院长和成员以及其他军事法官(预备役军官除外),考虑其意愿和既得权利:
a) 可以由法官和检察官委员会任命为普通司法系统或者行政司法系统的法官或者检察官;
b) 由国防部以其现有类别任命至国防部或者总参谋部的法律事务编制职位;在工资、附加指标、津贴、司法津贴、附加补助、财务和社会权利及援助以及其他权利方面,适用同等的普通司法系统或者行政司法系统法官和检察官的规定,在其他权利和义务方面,继续适用本法生效之日的现行法规规定。其中已取得退休权利并在达到年龄上限前自愿离开上述职务的人员,其应付补偿的程序和原则由法律规定。
被撤销的军事司法机关正在审理的案卷中,处于上诉审查阶段的,视情况移送最高上诉法院或者国务委员会,其他案卷视情况移送有管辖权的普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司法机关,均应当在四个月内移送。
F) 本法生效之日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规章、总理府和部长会议发布的条例以及其他规范性行为,除非被废止,继续有效。对现行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继续适用第152条和第153条。
G) 法律和其他法规赋予总理府和部长会议的权限,在相关法规修改之前由总统行使。
H) 宪法第67条最后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法生效之日后同时举行的首次议员大选和总统选举。
第七编
最后条款
I. 宪法的修改、参加选举和全民公投:
修订:1987年5月17日,第3361号法律第3条
宪法的修改,可以由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全体议员至少三分之一以书面形式提议。关于修改宪法的提案,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审议两次。修改提案须经议会全体议员五分之三多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关于修改宪法的提案的审议和通过,除本条规定的条件外,适用关于法律审议和通过的规定。
总统可以将关于宪法修正的法律退回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重新审议。议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原样通过被退回的法律的,总统可以将该法律提交全民公决。
议会以全体议员五分之三多数或者不足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关于宪法修正的法律,未被总统退回议会的,应当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以便提交全民公决。
直接或者在总统退回后经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关于宪法修正的法律,或者其中认为必要的条款,可以由总统提交全民公决。未提交全民公决的关于宪法修正的法律或者相关条款,应当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提交全民公决的关于宪法修正的法律生效,须在全民公决中所投有效票的半数以上为赞成票。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在通过关于宪法修正的法律时,还应当决定该法律提交全民公决的情况下,宪法被修改的规定中哪些一并表决、哪些分别表决。
为确保参加全民公决、议员大选和补选以及地方大选,应当以法律采取包括罚款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
阐明宪法所依据的基本观点和原则的序言部分,属于宪法文本的组成部分。
条文旁标题仅表明其所涉条文的主题以及条文之间的顺序和联系。这些标题不视为宪法文本的内容。
本宪法经全民公决通过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即成为土耳其共和国宪法,除下列例外以及关于这些例外生效的规定外,全部生效。
a) 第二编第二章中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新闻和出版的规定,以及集会的权利和自由,
第三章中关于劳动的规定,以及关于集体劳动合同、罢工权和闭厂的规定,
上述规定在制定新的相关法律或者对现行法律作出修改时生效,无论如何最迟于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开始履职时生效。但在上述规定生效之前,适用现行法律以及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公告和决定。
b) 第二编中关于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以及关于政党的规定,自依据这些规定重新起草的《政党法》公布时起生效;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同样依据这些规定起草的《选举法》公布时起生效;
即于公布时生效。
c) 第三编中关于立法的规定;
上述规定自首次议员大选结果公布时起生效。但本章中关于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职责和权力的规定,在不影响1981年6月29日第2485号《制宪议会法》规定的前提下,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开始履职之前,由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
d) 第三编中总统标题下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部长会议标题下的规章、国防、非常状态管理程序、行政标题下除地方行政机关以及阿塔图尔克文化、语言和历史最高机构以外的其他规定,以及除国家安全法院以外关于司法的全部规定,自宪法经全民公决通过一事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时起生效。关于总统和部长会议的尚未生效的规定,自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开始履职时起生效;关于地方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法院的规定,自相关法律公布时起生效。
e) 自宪法经全民公决通过之公告时起生效的宪法规定,以及现有的和将要设立的机构、组织和委员会,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或者修改现行法律的,有关事项依照宪法第11条,适用现行法律中不违反宪法的规定或者直接适用宪法规定。
f) 规定决算法律草案审议程序的第164条第二款的规定,自1984年起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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