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2018年2月28日,第7101号法律第39条
已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申请和解,或者该债务人的债权人之一要求启动和解程序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将该申请连同其意见通知债权人,以便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或者其后进行讨论。
第302条至第307条以及第308/a条至第308/g条在此亦适用。专员的职责由破产管理人履行。
自债权人接受和解申请的会议召开之日起至法院批准和解之日止的期间内,破产人财产的变价中止。该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就和解作出的裁定应当通知破产管理人。
批准和解的裁定生效后,破产管理人应当请求宣告破产的法院撤销破产。
破产后,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仅可申请一次和解。
四、以放弃财产方式进行的和解
一般规定:
第309/a条增加:2003年7月17日,第4949号法律第84条
通过以放弃财产方式进行的和解,债权人被赋予处分债务人财产或者将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权限。
债权人通过和解清算人和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其权利。和解清算人和债权人委员会由对和解申请作出决定的债权人选任。和解清算人在初审商事法院批准有关选任的决定后就任。和解专员也可以担任清算人。
必备内容:
第309/b条增加:2003年7月17日,第4949号法律第84条
以放弃财产方式进行的和解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债权人是否放弃其通过财产清算或者向第三人转让而无法受偿的债权;不放弃的,债务人的责任为何。
2- 和解清算人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及其权限。
3- 法律未作规定的,财产的清算方式;财产将转让给第三人的,该转让的形式及其担保。
4- 修订:2018年2月28日,第7101号法律第41条向债权人发布的公告以及向有关机关的通知依照第288条进行。
有和解范围之外的财产的,应当予以明确列明。
批准的效力:
第309/c条增加:2003年7月17日,第4949号法律第84条
自批准以放弃财产方式进行的和解的裁定生效之时起,债务人不得处分其财产,对该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的签字权终止。
债务人已在商业登记中登记的,在其商号中加上"和解清算中"字样。对于不属于和解范围的债务,以该名称对和解财团进行执行追索。
和解清算人履行保全和变价和解财团所需的一切行为,必要时履行转让财产所需的一切行为。
和解清算人在法院代表和解财团。第228条类推适用。
和解清算人的法律地位:
第309/ç条增加:2003年7月17日,第4949号法律第84条
和解清算人受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和控制。对和解清算人关于财产变价的决定,可以自知悉之日起七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提出异议;对该委员会的决定,可以提出申诉。
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21条和第359条对和解清算人的行为亦类推适用。
参加分配的债权人的确定:
第309/d条增加:2003年7月17日,第4949号法律第84条
为确定参加清算所得分配的债权人及其顺位,和解清算人无需重新通知债权人,仅依据商业账簿和已作出的债权登记编制顺位表,并将该顺位表备置供债权人查阅。
第230条至第236条类推适用。
变价:
第309/e条增加:2003年7月17日,第4949号法律第84条
构成和解财团的财产应当单独或者整体变价。变价的方式为:涉及债权的,收取该债权或者出售请求权;其他财产,以协议出售或者公开拍卖方式进行。
变价的方式和时间由债权人委员会根据和解清算人的提议决定。
已设质押的不动产:
第309/f条增加:2003年7月17日,第4949号法律第84条
除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外,和解清算人以协议方式出售已设质押的不动产,仅在未能从该不动产的出售价款中受偿的质押债权人同意时方可进行。否则,该不动产只能以公开拍卖方式变价。不动产上的地役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和已注记的人身权利的存在及其顺位,依照顺位表确定。
动产质押:
第309/g条增加:2003年7月17日,第4949号法律第84条
以动产质押担保其债权的债权人无义务将质押动产交付和解清算人。和解中未规定其他期限的,质押债权人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通过质押物变价方式,或者在质押合同授权的情况下以协议出售或者在交易所出售的方式,对质押动产进行变价。
但是,质押物变价有利于和解财团的,和解清算人可以授权质押债权人在六个月内对质押财产进行变价。和解清算人同时应当提醒质押债权人注意2004年9月26日第5237号《土耳其刑法》第289条规定的刑罚,并警告其:未在该期限内完成变价的,应当将质押财产交付和解清算人;无正当理由不交付的,丧失优先受偿权。
难以收取和有争议的权利向债权人的转让:
第309/ğ条增加:2003年7月17日,第4949号法律第84条
债权人委员会根据和解清算人的提议,放弃有争议或者难以收取的债权,特别是撤销之诉、针对债务人机关或者雇员的责任之诉的,应当以书面或者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并依照第245条提出转让追究这些主张的权利。
款项的分配:
第309/h条增加:2003年7月17日,第4949号法律第84条
和解清算人在每次分配之前,即使是临时分配,应当编制分配表,并将其份额数额通知每一债权人;和解清算人应当将分配表在破产处备置十日,供债权人查阅。对分配表可以提出申诉。
和解清算人应当将分配表连同包括费用在内的最终账目一并提交破产处。
质押不足额:
第309/ı条增加:2003年7月17日,第4949号法律第84条
在提交临时分配表时其质押物已经变价的质押债权人,就其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参加临时分配。未受清偿的部分由和解清算人确定,对该决定可以提出申诉。
在提交临时分配表时质押物尚未变价的,质押债权人就专员预计不能受偿的数额参加分配。证明质押物变价所得价款低于预计数额的质押债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支付。
质押物变价所得价款与截至当时已作出的临时支付的总额超过债权数额的,质押债权人应当返还超出部分。
提存:
第309/i条增加:2003年7月17日,第4949号法律第84条
权利人在和解清算人确定的期间内未领取的份额,依照第9条的规定存入银行。
权利人在五年内未领取的份额,由破产处分配;第255条类推适用。
活动报告:
第309/j条增加:2003年7月17日,第4949号法律第84条
清算终结时,和解清算人应当编制最终报告。该最终报告提交债权人委员会批准。委员会将其批准的最终报告送交作为批准机关的商事法院,批准机关将其备置供债权人查阅。
清算持续超过一年的,和解清算人应当每年最迟于十二月底前,编制载明已清算财产和尚未变价财产状况的清单以及关于其活动的报告,并提交债权人委员会。该清单和报告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提交批准机关,以便在次年二月底前备置供债权人查阅。
法律行为的撤销:
第309/k条增加:2003年7月17日,第4949号法律第84条
债务人在和解批准前实施的法律行为,依照第277条至第284条可予撤销。
修订第二款:2018年2月28日,第7101号法律第43条在计算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限时,以给予临时和解宽限期之日代替扣押或者破产开始之日。
通过撤销处分行为可以使针对和解财团提出的请求被部分或者全部驳回的,和解清算人有权并有义务以抗辩方式请求撤销。
应适用的共同规定:
第309/l条增加:2003年7月17日,第4949号法律第84条
除与其性质相抵触外,第285条至第308/g条亦适用于以放弃财产方式进行的和解。
五、资合公司和合作社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的重组
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的重组:
第309/m条增加:2004年2月12日,第5092号法律第8条
无力清偿到期金钱债务,或者其资产和债权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极有可能面临陷入上述情形之一的危险的资合公司或者合作社,可以连同事先经过协商并经受重组方案影响的债权人以必要多数接受的重组方案,向其营业中心所在地的初审商事法院申请通过协商方式进行重组。
第309/m条至第309/ü条中所称"受方案影响的债权人",是指其债权、权利或者利益将通过重组方案进行重组的债权人。
"必要多数",是指接受方案所需的多数,即受方案影响并参加表决的债权人人数过半数,且其债权至少占参加表决债权人债权总额三分之二的多数。方案包括一个以上债权人类别的,每一债权人类别均须在其内部以必要多数接受方案。
重组方案:
第309/n条增加:2004年2月12日,第5092号法律第8条
提交初审商事法院的重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受方案影响的债权人应当遵守的条件,以及如何确保持有类似债权的债权人之间的平等。
2- 方案对债务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的影响。
3- 方案对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权限的影响。
4- 认为债务重组有必要的,债务人是否将利用贷款等融资来源。
5- 能够确保方案可行性的方法,例如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债务人的企业、与另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合并、变更其资本结构或者章程、确定参与债务人企业管理的人员、延长债务期限、变更利率以及发行有价证券等。
6- 批准裁定作出后,由谁以及如何监督方案的执行。
7- 拒绝方案的债权人的债权,应当与性质相似的债权享受平等待遇,但该债权人明确接受少于方案为其类别规定的权利的除外。
在法律性质基本相似的债权归入同一类别的前提下,方案可以将债权人分为一个以上类别。
申请应附的文件:
第309/o条增加:2004年2月12日,第5092号法律第8条
申请应附的文件如下:
1- 重组方案。
2- 显示债务人财务状况的文件、详细资产负债表、说明其账簿状况的清单、损益表以及说明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3- 证明方案将使债务人恢复清偿能力,并使其能够按照付款计划清偿到期债务和实现现金流的文件。
4- 受方案影响和不受方案影响的债权人及其债权的清单。
5- 描述申请前协商过程的说明,包括证明已通过挂号回执信或者公证通知等适当方式提供足以使受方案影响的债权人对方案作出决定的信息的证据。
6- 受方案影响并表示同意的债权人载有其该项声明、签名和日期经公证的笔录。
7- 对比显示债权人根据方案将获得的数额与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能获得的数额的文件。
8- 显示人数和金额方面的多数条件已经满足的清单。
9- 由具备必要资质的独立审计机构编制的、证明债务人能够恢复清偿能力且能够遵守方案所列条件的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依据。
法院在申请时和过渡期间应当实施的行为和采取的措施:
第309/ö条增加:2004年2月12日,第5092号法律第8条
法院应当确定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举行的庭审日期;按照第288条规定的程序公告申请,并向所有地址已知的受方案影响的债权人送达。公告和送达中应当载明申请的范围和后果、自何日起在何处可以查阅申请卷宗,以及可以提出异议的庭审日期和时间。
此外,法院应当根据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之一的请求,立即采取其认为为保护债务人财产所必需的以及就债务人活动所必需的措施,适用期间至就申请作出终局裁定时止。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不等待已确定的庭审日期而另行确定庭审日期,并可以任命一名或者数名由债权人和债务人选定、具有必要知识和经验并具备必要资质的过渡期监督人,该监督人自任命之日起至作出批准或者驳回方案的裁定时止,亲自承担债务人活动的指挥和管理,或者监督这些活动。债权人和债务人未选定过渡期监督人或者未能就任何监督人达成一致,但情况需要任命过渡期监督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任命一名或者数名过渡期监督人,其资质和权限由条例规定。
法院可以就过渡期间裁定:中止受方案影响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的执行程序以及与这些程序有关的诉讼,包括依照第6183号《公共债权征收程序法》进行的执行程序和诉讼;禁止受影响的债权人提起新的执行程序;不执行临时禁令和保全扣押裁定。在此情况下,可因执行行为而中断的时效和除斥期间停止计算。
在过渡期间,债务人为企业的存续所必需,或者认为为保全或者增加其财产价值所必要的,可以利用贷款等融资工具。利用融资来源需要提供担保的,该担保应当首先在债务人此前未设立质押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上提供。
融资来源一词,也包括向债务人提供原材料等企业运营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务的人。
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及救济途径:
第309/p条增加:2004年2月12日,第5092号法律第8条
在批准庭审中,法院听取过渡期监督人、债务人企业的授权人员以及出席庭审的债权人的意见。法院确认债务人出于善意申请重组、第309/m条至第309/o条规定的条件已经满足,并且每一拒绝方案的债权人根据方案将获得的数额至少等于其在破产清算终结时将获得的数额的,应当最迟在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申请;否则,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在作出批准裁定的同时,可以在考虑债务人和债权人对此事项的意见后,任命一名或者数名方案监督人,其权限仅限于监督与方案执行有关的原则并定期向债权人报告情况。债务人和债权人未选定监督人或者未能就任何监督人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依职权任命一名监督人,其资质和职责范围由条例规定。
修订第三款:2024年3月2日,第7499号法律第2条对批准或者驳回的裁定,债务人以及在批准庭审期间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两周内提起上诉(istinaf);对上诉审查后作出的裁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两周内提起法律审上诉(temyiz)。
当事人的异议以及上诉和法律审上诉,适用定额规费。
裁定的效力:
第309/r条增加:2004年2月12日,第5092号法律第8条
重组方案自批准申请的裁定作出之时起开始产生其全部规定和效力。方案的条件优先于与受方案影响的债权人订立的一切合同条款。
裁定在上诉审查终结时被最高上诉法院撤销的,批准方案裁定的执行自动停止。撤销裁定作出前实施的行为保持其效力。
不论当事人是否受方案影响,债务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载有可能导致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款,或者载有债务人申请重组即构成违约或者违反合同的条款的,在债务人申请重组时,这些条款不予适用。
法院作出驳回批准申请请求的裁定的,法院采取的措施解除,已中止的诉讼和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的重组的解除:
第309/s条增加:2004年2月12日,第5092号法律第8条
资合公司和合作社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的重组,类推适用第308/e条和第308/f条第一款。裁定完全解除重组且该裁定生效的,法院应当按照第288条规定的程序公告该情况。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受方案影响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作出批准裁定的法院立即宣告债务人破产。
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的重组方案的变更:
第309/ş条增加:2004年2月12日,第5092号法律第8条
方案的一部分被违反,且该违反仅影响部分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这些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方案变更达成一致时,变更后的方案应当提交法院批准。该变更为方案的存续所必需,且变更后的方案未使权利受到侵害的债权人处于比其他受方案影响的债权人更为有利的地位的,法院应当批准变更后的方案。重组方案的批准程序亦适用于方案的变更。
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的重组方案的违反及其他规定:
第309/t条增加:2004年2月12日,第5092号法律第8条
债务人未按时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基于方案产生的义务的,方案监督人、债务人或者受方案影响的债权人应当将该情况通知批准方案的法院。在方案批准前以提供担保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方式向债务人提供贷款等融资来源,而未能部分或者全部获得由此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亦享有同一权利。法院收到该通知后,为保全债务人财产,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包括阻止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措施,并确定庭审日期,按照第288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告。法院在审查受方案影响或者不受方案影响的债权人提出的异议后,确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未履行其义务,或者方案未予执行且不存在变更的可能,或者融资债权人未能全部或者部分获得其债权的,应当立即宣告债务人破产。
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得以债务人身份申请资合公司和合作社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的重组。
第334/a条的规定适用于过渡期监督人和方案监督人。
规费、税收豁免及激励证书:
第309/u条增加:2004年2月12日,第5092号法律第8条
在经批准的方案范围内:
1- 将实施的行为和将出具的文书,免缴依照第488号《印花税法》应缴的印花税和依照第492号《规费法》应缴的规费;
2- 债权人以任何名义收取的款项,免缴依照第6802号《支出税法》应缴的银行和保险交易税;
3- 已向和将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免缴资源利用支持基金款项;
4- 其他类似的行为、文书和贷款,免除税收、捐费、规费和基金义务(依照第4306号法律应缴的教育贡献费除外);
以上均予豁免。
债权人处分其在经批准的方案范围内取得的资产的,豁免亦适用。
根据经批准方案的规定放弃收取的债权数额,依照第213号《税收程序法》的规定,对债权人视为无价值债权,对债务人视为被放弃的债权。
即使根据经批准方案的规定付诸实施的行为未能实现,依照本条适用的豁免亦不予收回。
根据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的重组方案,其债务被纳入新的分期偿还计划的债务人所取得的激励证书的期限及其出口承诺期限,视为延长方案所确定的期限。
在实施资合公司和合作社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的重组过程中所要求的经公证文件的公证费,按定额收取。
条例:
第309/ü条增加:2004年2月12日,第5092号法律第8条
司法部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颁布施行关于资合公司和合作社通过协商方式进行重组的实施条例。
第十三章
过失破产和欺诈破产
一、过失破产
过失破产的情形: